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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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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XX银行年 月 日 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X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本基金由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

    2、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

    3、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 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 规 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4、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 指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指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某某银行直销机构: 指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5、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指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6、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关联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三、基金合同当事人(一)基金发起人名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50年经营范围:募集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二)基金管理人同上(三)基金托管人略(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7、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公告招募说明书;2、遵守基金合同;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

    8、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5、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9、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6、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8、负责基金登记过户。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10、严格按

    10、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11、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

    12、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13、、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5、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14、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5、负责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17、按规定制作

    15、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二)基金

    16、份额持有人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5、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6、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8、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

    17、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一)召开事由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 提高基金管理人、

    18、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

    19、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0、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21、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22、电话;其他注意事项。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四)会议的召开方式1、 会议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3、。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

    24、,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如表决截

    25、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

    26、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 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27、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

    28、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

    29、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1、现场开会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30、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31、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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