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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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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1、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制度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

    2、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是全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整体规划、统筹及调配,推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固定资产配置及处置等事项;(五)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六)组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六

    3、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院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根据国家、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报、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五)负责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六)负责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的共享共用、调剂使用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七)接受国家、院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报告有关固

    4、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和人员;资产、财务及使用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账帐、账卡、账物相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分类、范围与计价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三)

    5、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构成研制设备组成部分的,暂不列为固定资产,按研制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同时建立研制资产备查登记簿,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不构成研制设备组成部分且能独立使用的资产,单独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四)原理样机是能够展示工作原理、不具备功能的仅供验证使用的模型;中试设备是为规模化生产提供试验的仪器设备。研制的原理样机和中试设备整体验收合格后,根据资产使用价值确定资产管理方式:1.原理样机、中试设备在项目结题后仍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2.原理样机、中试设备在项目立项时能够确认未来不具有使用价值的,过程中购置的用于组装

    6、中试设备的,即便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入库,按照库存物品核算管理。第十条 以承担项目或任务的方式,研制的科研仪器设备,按任务书及合同约定交付委托方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交付时统一编制产品交付相关清单(见附件1、2),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与委托方确认交付单后办理交付。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1.用外币进口的仪器设备,按付款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包含外贸代理费、国内外运保费,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等计价;2.批量购置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

    7、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以此计价;3.购置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包括质量保证金)计价;在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不予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4.购置的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价值计入所属硬件价值; 5.购置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计价;能够分清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应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二)自行建造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在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8、及审计完成并合格后,按审计交付资产明细分别进行计价;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计价,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按照实际成本再进行价值调整;(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按照原固定资产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四)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应依据项目决算,扣除第九条(三款)中已纳入固定资产部分的金额计价。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组装调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大型固定资产可按子系统归集上述支出和费用;(五)为研制、改造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辅助加工、测量、测试等设

    9、备,因其可独立使用,不计入研制科研设备价值,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六)改造的科研仪器设备按改造发生的全部支出,扣除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七)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无相关凭据可供取得,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无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过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八)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

    10、费、运输费等确定;(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二条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一)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二)将固定资产一部

    11、分拆除的;(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五)其他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对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发生上述情况时,事业单位应及时准确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明确记录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信息。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第四章 配置及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编制配置计划;结合年度科研发展的实际需求及固定资产存量情况,依据院相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编报单位年度预算。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应由资产使用、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完成,重大

    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控制相关支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享受免税进口科研设备或软件,在海关监管期间,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向海关申报时的承诺使用,不得转移、转让、挪做它用。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登记:(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采购、使用和技术人员依据合同等文件进行现场验收; 在野外台站和境外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具备现场验收条件的,可简化验收程序,资产使用部门组建临时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形成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后,将上述验收材料提交单

    13、位资产管理部门核查、备存。(二)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合同、发票是否相符,运转是否正常,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等;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条款向供应商退换货或索赔;(三)研制或改造的科研仪器设备、基建竣工后交付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单位组织的验收及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开展交付资产明细核对,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四)调入、投资转入、抵债转入等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办理接收手续,如需要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调入、投资转入、抵债转入函或发票及交接清单

    14、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五)接受捐赠、盘盈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凭捐赠函、发票及交接清单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清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逐步建立固定资产图片信息库,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立领用、处置、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杜绝账外资产;对特殊情况暂无法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备查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编号原则(一)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且能够单独使用的资产应单独编号,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但不能单独使用的资产不应单独编号;(二)符合纳入固定资产标准,属于升级、改造、更换的资产,在

    15、编号时使用原固定资产的编号;(三)成套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中包含一个以上的能够单独使用的资产时,该固定资产应统一编号,对其中包含的资产,在该统一编号上增加子资产编号;(四)能够独立使用、不构成研制或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组成部分的固定资产,应按独立固定资产单独编号。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领用、报账等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固定资产技术改造,事业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经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野外或境外台站

    16、等异地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设立固定资产清单及使用记录。第二十五条 因内设机构变动、使用人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应及时办理内部调拨、变更、退库等手续,不得擅自调换转让。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出入单位登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管理,特别是对使用效率低下、或通用较强的测试化验加工等仪器设备应当建立共享平台,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开展单位内、院内调剂使用,优先用于科研、教育和科普等方面,避免闲置浪费。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

    17、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在野外或境外台站等异地使用的固定资产,可通过照片、视频、采集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异地盘点。第三十条 对涉密的固定资产应由保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涉密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含有剧毒、爆炸性、放射性等物质的仪器设备以及特种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使用安全进行监督,以防发生泄漏、丢失和不当使用,避免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于航空、航天、海洋、湖泊、野外动植物研究等特殊领域的固定资产,如:卫星设备、海洋观测设备、负于野外动物可传回数

    18、据的观测、监测等设备。应以无法接收到反馈信息等情况,认定设备丧失功能为依据,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第五章 处置管理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投资损失核销等。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明确权属后办理处置手续。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仍然可

    19、以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作报废处理:(一)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二)受海洋、高原等特殊气候影响,科研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但已无使用价值;(三)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800万元以下的,由院授权事业单位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含)以上的,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财务部门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

    20、见后报院审批或备案。报废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无偿调拨院外部门的,需提供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的有关文件,接收方为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拟签订的无偿调拨合同(协议);(四)拟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

    21、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五)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五)拟签订的出售、出让、转让合同(协议);(六)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固定资

    22、产置换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拟置换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四)对方拟用于置换的资产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定为担保物等;(五)双方拟用于置换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六)拟签订的置换合同(协议);(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八)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资产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 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四) 技术部门的鉴定

    23、意见;(五) 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六) 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损失申请文件;(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 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四) 原对外投资批复文件;(五) 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六) 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批量处置固定资产的,还需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固定资产的,还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于审批

    24、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备案资料报院和当地财政专员办备案,或者在收到院对本单位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报当地财政专员办备案。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等进行交易,严格控制协议转让,确需采用协议转让的,经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报院备案。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财政部、院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以及按规定权限处置固定资产报院及财政部的备案文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核销处理。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用于航空、航天、海洋、湖泊、野外动植物研究等特

    25、殊领域的固定资产,若不能回收的,在仪器设备正常开机半年且半年内无数据返回,依据使用人提供的使用记录说明和计算机接收数据截屏等信息,作为报废依据;原值2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专家意见;报废时可不做实物回收,残值为零;在按照处置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时,应提交不能回收的依据,同时上报。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使用或存放于境外的固定资产,在其报废处置时应按规定审批或备案,应建立规范处置程序,依规处置保留处置记录,及时将处置记录上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查。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 清查与信息报告第五十三条 事

    26、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及院关于资产清查的有关规定及文件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一)固定资产清查应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批,待批复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二)事业单位依据清查情况,汇总并编制“固定资产统计清查报告”及时掌握研究所固定资产的体量与使用运行情况,对于发现存在固定资产使用问题的部门,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对固定资产使用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填报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固定资产

    27、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第七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院依据国家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举。第五十八条 管理责任(一)事业单位管理及使用部门的人员,均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二)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制度,事业单位要及时向院通报以下重大固定资产损失情况:1.被依法裁定赔偿损失50万元以上;2.其

    28、它重大侵吞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失事项。(三)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按制度规定予以赔偿;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按照资产价值赔偿。因个人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按照维修成本赔偿。第五十九条 责任追究(一)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超标准、超需求配置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账帐、账卡、账实不符;3.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4.未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评估、处置等事项备案;5.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6.未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主管

    29、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2.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以及滥用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并造成重大损失;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3.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贵重金属等资产,也应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条财局负责解释。附件:1.研制项目交付使用明细表(设备部分) 2.研制项目交付使用明细表(工程改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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