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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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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docx

    1、民政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民政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转型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号),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

    2、源的决定性作用,采取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等有效措施,营造公平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共同发展,统筹城市养老和农村养老协调发展,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互动发展。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深化改革,多元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二、发展目

    3、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社会养老床位达到2.5万张以上,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城区要建立起服务辖区内老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服务能

    4、力大幅增强。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面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就业岗位大幅增加。培育若干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三、主要任务(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

    5、用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2.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2018年起,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

    6、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由开发单位按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无偿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超出无偿配建的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出资向开发单位购买,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

    7、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社区服务设施资源,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每个县(市)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场所。3.大力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

    8、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高标准建成600张床位以上的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的锦州市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到2018年,每个县(市)都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可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

    9、老服务设施。(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1.建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居家老年人的家政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2.建立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整合通讯网络、智能呼叫、互联网等

    10、科技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信息。(三)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

    11、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

    12、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锦州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

    13、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老体协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努力构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1.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托底政策和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

    14、日间照料等服务。到2020年,全市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600余个,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该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面向老年人开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3.建立协作

    15、服务机制。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五)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16、。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

    17、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内容,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探索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

    18、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和市场管理规范,开展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营造诚信、便利、安全的养老服务环境。四、政策措施(一)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加大担保贷款向养老服务业的倾斜力度,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

    19、,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二)土地供应政策合理界定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法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

    20、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保障养老用地指标。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用地。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

    21、规划部门审批允许改变用途后,可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明确供地方式。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22、。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实行优惠地价。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参照住宅用地相应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如若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则需要按新用途补足土地使用费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

    23、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主、副终端标准按

    24、居民用户主、副终端基本收视费标准的50%收取;标清机顶盒购置费按基准价减半收取,高清机顶盒购置费按现行政策补交差价领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四)资金支持政策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商财政

    25、、发改委、服务业委同意后执行。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3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3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

    26、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市级财政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县级养老(福利)中心、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五)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驻锦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吸纳农

    27、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支持依托院校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

    28、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五、优化发展环境(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面完成养老服务业工作

    29、发展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进一步强化强化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和优惠政策,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30、。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三)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和本部门职责,及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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