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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5036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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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5036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docx

    1、DB22T 5036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The programmed standard for tendering and bidding activitie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B22/T 5036-2020理厅施行日期:2020 年 04 月 20 日2020 长 春前 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的通知(吉建标20182 号)的要求,由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招标、投标;5 开标、评标;6 定标;7 文件归档。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目 次1总 则1.1.1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1.1.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1.1.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3、定。2术 语2.1.1建设工程项目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1.2电子招标投标 electronic bidding process以数据电文形式,

    4、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2.1.3招标人 tenderee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1.4投标人 bidder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2.1.5资格预审 prequalification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并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组织审查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

    5、的潜在投标人将获取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2.1.6资格后审 post-qualification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通常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 审查内容与资格预审内容一致。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被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2.1.7资格预审公告 notice of prequalification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2.1.8招标公告 tender notice招标人通过媒介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邀请不

    6、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某一招标项目投标竞争。2.1.9投标邀请书 invitation to bid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其参加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竞争。2.1.10公开招标 public bidding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1.11邀请招标 invited bidding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1.12招标计划 bidding plan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和实施方案。2.1.13招标文件 bidding documents指导招标投标

    7、活动全过程的要约邀请文件,告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规模、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1.14投标文件 tender documents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1.15联

    8、合体投标 consortium tender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1.16最高投标限价 maximum bid price limit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2.1.17暂估价 prime cost sum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2.1.18投标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of tender招标文件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

    9、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2.1.19投标保证金 tender security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2.1.20履约保证金 performance bond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2.1.21评标专家 bid evaluation expert具有一定水平并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

    10、件进行审查或者评审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2.1.22评标委员会 bid evaluation committee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评审及其他项目评标的临时性机构。2.1.23中标候选人 winning candidate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中标人。2.1.24招标代理机构 bidding agency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2.1.25招标代理项目组 bidding agency project team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

    11、理委托合同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指派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组成,为完成招标代理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工作组织。3基本规定3.1.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1.2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3.1.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1.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的文件、

    12、资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3.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3.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3.1.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1.8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

    13、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3.1.9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3.1.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3.1.11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3.1.12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14、进行评标。其他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中自行确定。3.1.13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3.1.1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执行。4招标、投标4.1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4.1.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5、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4.1.2招标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16、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4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4.1.3招标组织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2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17、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3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5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

    18、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6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7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8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9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2 招标条件核准4.2.1 建设工程项目首次招标发包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

    19、管部门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并按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4.2.21办理招标条件核准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的批准文件;4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授权代表身份证。4.3 招标准备及计划4.3.1招标准备及计划应包括招标项目资料收集、编制招标计划、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等工作。4.3.2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在掌握招标项目的建设意图、规模、建设环境条件、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基础上,针对招

    20、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计划。4.3.3招标代理项目组(或招标项目组)应收集下列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1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资料;2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资料;3工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4其他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资料。4.3.4招标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范围及内容;2招标方式;3招标组织形式;4投标人资格要求;5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7质量控制措施;8人员组织保障等。4.3.5招标计划应根据招标方案进行编制。招标计划可针对整个项目进行编制,也可按不同招标类型或者不同招标阶段分别编制。4.3.6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1、1项目情况;2招标项目批次划分建议;3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建议等。4.3.7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2工期、规模及资金情况;3招标人项目管理团队资源情况;4潜在投标人竞争格局;5工程技术关联性;6工程计量关联性;7工作界面的关联性等。4.3.8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招标计划。4.4 资格预审4.4.1资格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3资格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22、4资格预审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4)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7)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8)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9)向全体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5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6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

    23、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7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标准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8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9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10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

    24、直接招标。4.4.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含电子文本);2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全面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招标项目范围及具体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作出规定,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3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范围、规模、工期(交货期)、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和

    25、信誉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7)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8)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9)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5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1)项目质量要求;2)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4)申请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5)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截止时间,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6)资格审查方法,审查

    26、委员会人数;7)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等。6资格审查办法应包括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结果,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还应编制详细的评分标准;7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内容应与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8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需在系统中单独录入资格预审文件等内容的,应保证录入的内容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等 内容一致。4.4.3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及异议应符合 下列规定: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除在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同时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并确保内 容一致;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27、,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可采用附录 B 的规定;3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拟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格预审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确需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暂停、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告形式在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布;5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6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

    28、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8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9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

    29、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0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4.4.4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资格审查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好资格审查所需的资料;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以及逾期送达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3除资格预审文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

    30、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5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6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者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 3 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

    31、直接招标;8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投标;9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处理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的异议,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10资格预审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与媒介;3)组织资格审查会议的时间与地点;4)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称;6)拒绝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7)资格预审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标准,采用有限数量制评审方法时的评分情况;8)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的情况说明;9)确定的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数量;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4.5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4.5.1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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