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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华厦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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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华厦学院章程.docx

    1、厦门华厦学院章程附件厦门华厦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厦门华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厦门华厦学院英文名称:Xiamen Huaxia College学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厦门市社会发展研究会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

    2、家的教育方针,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提高质量为根本,秉承“公益性、非营利性”办学原则,培养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厦门、面向福建,为区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培养具有绿色理念、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七条 办学层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第八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学院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学院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办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

    3、于社会公益性资产,不得直接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第十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部门。第二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和学科专业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设置初期,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500人左右。 第十二条 教育形式: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区域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确定以工学为主,管理学为辅的学科专业发展原则,构建以检验技术学科群为特色、以信息技术学科群为优势、以

    4、服务新兴产业的文化创意等专业为重要补充的学科专业布局。第十四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为4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为3年。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负责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贤达人士、行业企业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贤达人士、行业企业专家担任董事会成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成员,直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

    5、,如变更涉及举办者,由举办者重新委派;如变更涉及其他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董事会人数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1/3以上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会秘书长1人。董事会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决定院长薪酬,并根据院长提名,核准学院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的办学发展方针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核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监督学院的经费收支,审议批准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

    6、决算报告;(五)审议批准学院的组织机构设置;(六)审议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审议批准教职员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审议批准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议决制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讨论一般事项,经1/2以上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学院的办学发展方针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四)审议批准学院的预决算报告;(五)审议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

    7、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章程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长任期为4年,经董事会聘任核准可连任。第二十一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人选,任免各组织机构负责人并向董事会报备; (

    8、五)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惩;(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院资产;(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及行政工作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学院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组成与议事规则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

    9、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院工

    10、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的规定,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的最高评议机构,在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与发展、学风建设、教学科研计划方案的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等职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和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

    11、相应的职责。厦门华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务处主任和各院系负责人、各学科专业带头人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

    12、任期3年,可以连任。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工作。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不断推进专业、课程、教材、设施设备等教学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实践创新教学体系,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度对接。第三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职业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的

    13、研究,为区域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听课制度、评教制度、教学督查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质量监控。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三十九条 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与境外高校的开展深度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第五章 党、团组织第四十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各处室、院系(部)设立党(总)支部。主要任务是加强党的建设,正确贯彻党的路

    14、线、方针、政策,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思想教育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与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举办者

    15、出资;(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学费收入; (3)校产运营收入;(4)社会服务收入;(5)政府资助; (6)社会捐赠; (7)其他合法收入。截至2014年9月30日,学院总资产6.88亿元。第四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具体计提比例由学院财务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管理办法办理。学院相关捐赠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举办者、董事会应积极争取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16、,以及政府对学院办学的支持,加快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第四十六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不得以学院的资产对外进行担保。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不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代办费。学院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

    17、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学院财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第五十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董事会、审批机关、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离任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离任审计。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一定金额的风险金,以应对办学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具体金额由学院财

    18、务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 举办者依据学院章程规定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并选派代表参加学院董事会,第五十三条 举办者依据学院章程规定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享有监督权。第五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捐资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任何回报。第八章 教职员工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五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劳

    19、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干部职务聘任制度。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院聘任教职员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院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格健康教育,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编制实行定岗定编,并实施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院应当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五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发挥教职员工的

    20、主人翁精神,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和利益。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时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第九章 学生和校友第六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院的学生享有与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第六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按国家规定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国家有关学位取得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

    21、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资助。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第六十六条 学院学生实行自费入学,缴费数额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接受学院和老师的教育教导,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刻苦学习,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和利益。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第六十九

    22、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广泛联络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促进校友共同进步,推进学院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第十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第七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资产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资产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其他经学院董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

    23、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办学,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注销登记文件发出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三)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四)学院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第七十五条 学院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一)由1/3以上董事提议后,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并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二)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执行阶段中,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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