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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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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1、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三章 治理结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三节 组织机构第四节 学术组织第五节 民主管理第四章 教职工第五章 学生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第八章 学校标识第九章 附则序 言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四川省轻工业学校,始建于1959年11月16日;1984年4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建立四川省轻工业干部学校;1998年3月,省教委批准学校建立四川省工艺美术学校;2001年4月16日成为四川省首批独立升格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11月在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

    2、中荣获优秀级;2013年,学校成为四川省省级示范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学校面向现代制造、生物技术、现代服务和文化传媒等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中小微企业职业经理人。学校按照“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方向,瞄准国际实用型人才培养标准,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成为支撑四川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坚强基石,成为四川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可靠基地,成为服务四川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成为四川高等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有效管理学校事务,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Technology & Business College。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天府大道聚源段8号。邮编为611830。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4、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七条 学校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职业教育。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和在职教育、国内和国际相结合,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政策规定和四川产业经济发展,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

    5、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第十条 学校建设和实施实践型教学体系。以综合素质为目标,以技术为核心,以能力为本位,以理论和实践结合为途径,以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岗位要求为质量考核标准。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和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立足学生职业发展和人生发展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实施以人才质量为标准的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二条 学校以教学组织变革为动力,大力推进教学扁平化管理,促进教师发展中心

    6、与课程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课程标准,并按课程标准选择或者编写教材。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与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可以依法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四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考核,核准学校章程,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政策支持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分

    7、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并报举办者批准。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按照四川产业结构与产业发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以应用型为重点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与有关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开展交流合作;(五)通过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文化传播等多种形式为行业、企业、园区、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特别是应用技术大学、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七)依法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混合所有制、专业联办、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八)按照

    8、高职特色的内部自理体系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导向,聘用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直至解聘;(十)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可以采用统一招生、自主招生和注册入学(现代学徒制)等方式,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二)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法律、法规、规

    9、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评估和指导;(二)执行国家高职教育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体现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条件,不断优化学习环境;(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七)按照举办者的要求和学校的社会功能,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八)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九)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

    10、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治理结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维护政治稳定,建设和谐校园,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高素质实用人才;(二)优化学校内部

    11、治理结构,审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实施业绩导向的考核制度,建立问责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12、,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推进校企文化融合,重点发挥职业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党员干部的“一岗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

    13、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研究区域产业结构与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制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党委会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14、;(三)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生工作;围绕产业需求和市场导向组织开展就业工作;(四)按照特色发展、内涵发展的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在校园内的教育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组织开展以应用性为重点的科学研究,统筹推进社会服务,组织实施终身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建设一支实践型的教师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党委决议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15、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组织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牵头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

    16、,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

    17、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校务会是学校工作布置与检查的会议。校务会由校级领导、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师生代表列席。校务会议一般由校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校务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依法、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及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学校对事关改革、发展、建设、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充分协商后提交会

    18、议讨论决定。凡提交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不履行领导职责、决策依据不充分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第三节 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学校历史与现状,科学设置专业及系、部、二级学院等教学机构;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和学校发展目标,按照现代高校治理体系要求,遵循精简、统一

    19、和效能的原则和计划、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学术、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协调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对各机构与职能部门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各组织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职权范围;实行目标考核,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组织机构进行奖惩。第二十九条 各党政职能机构和学术、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其正职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对本部门职工具有聘任建议权,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本部门资金;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或者按照党委的安排开展工作,正、副职分工按有关制度执行。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责、权、利相统

    20、一的原则,对院(系)授权。院(系)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等。第三十一条 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院(系)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工作;(三)组织开展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学生管理和学生活动,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四)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教学队伍建设,负责院(系)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五)按照学校资金、资产和人事管理制度等进行相应的管理。(六)落实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十条 院(系)务委员会,是本单位最高决

    21、策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院(系)发展运行的重要事项。院(系)务委员会由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书记、专业主任等组成。院(系)务会议根据议题的性质,由院长(系主任)或书记分别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二条 院长(系主任)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系)发展规划;(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生教育管理及专业素质教育等工作;(三)拟订和实施教学队伍建设规划,管理本单位人员,对本院(系)基层干部有建议权;(四)按照学校规定,管理资产和经费;(五)传达贯彻学校党委、行政、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决定,安排、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2、六)执行院(系)务会议的决定。副院长(副主任)按制度规定协助院长(系主任)工作。第三十三条 院(系)设立党总支委员会,由书记主持工作。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按规定召开党员民主生活和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三)组织拟订专业教育计划,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学生活动和学生日常管理,配合学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四)拟订本院(系)辅导员建设规划,负责辅导员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五)按学校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和文化建设工作;(六)领导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协调做好民主党派

    23、工作;(七)落实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书记、副书记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按专业(群)设立专业主任,纳入基层干部管理;专业主任是专业的设计者、管理者与建设者,对专业教师的管理、专业经费的使用和专业实训场地建设与使用具有建议权和管理权,指导专业任课教师的课程建设和课堂教学。第四节 学术组织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

    24、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其评审规则开展工作。第五节 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

    25、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创新创业,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学校在二级院、(系)设立团总支,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

    26、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校支持学生会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学校支

    27、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并为民主党派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各部门相应实行事务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予公开。第四章 教职工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四)

    28、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9、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学校的技术秘密;(四)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六)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建设需要在编制数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按岗位设置要求确定各类教职工岗位比例。学校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管理。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学习培训机制和职业生涯发展制度,构建完整

    30、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队伍的建设发展。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多劳多得、优质高酬的分配制度;开展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考核以业绩为主要内容、以量化为主要方式,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学校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第五

    31、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切实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生及学员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创新创业、社会活动、勤工助学及文体活动,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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