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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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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docx

    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监检。 第三条 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检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

    3、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

    4、法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制造现场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对境内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境外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项目

    5、分为以下三类: 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

    6、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第十一条 除气瓶外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气瓶的监检按批进行,监检的数量要求如下: 1. 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

    7、填写检验结论。 2. 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 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4. 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表一 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 大容积 100LV1000L 5只 中容积 12LV100L 15只 小容积 0.4LV12L 10只 说明:V气瓶公称容积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

    8、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 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企业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企业。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

    9、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于境内企业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境外企业同时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产品安全质量时,监

    10、检员有权制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九条 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或护罩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 受检企业 第二十一条 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

    11、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

    12、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对相应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

    13、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企业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受检企业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企业,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企业生产

    14、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向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相应受检企业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15、;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 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

    16、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 监检内容 1. 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 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监检项目和方法 1. 图样资料审查 (1) 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2) 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 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 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

    17、移植检查。 (4) 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5) 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6) 焊工钢印检查。 (7) 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椭圆率、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8) 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9) 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10)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1) 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 热处理记录及报告审核。 (13) 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4) 管

    18、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3. 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 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 (5) 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6) 焊工钢印检查。 (7) 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8) 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9)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 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 热处理工艺、报告审核。 (12) 水压(耐

    19、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3) 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4. 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 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 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及质量)检查。 (5) 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椭圆率等)等。 (6) 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7) 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8)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9) 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

    20、30。 (10) 管子通球检查。 (11) 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5. 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6. 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检验 (1)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 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 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 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 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7.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 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 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 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

    21、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9. 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 质量手册; (2) 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 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 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 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 锅炉的生产计划; (8) 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 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22、。 (二)监检内容 1. 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 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 图样资料审查 (1) 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 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 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 材料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 审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 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 焊接 (1) 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

    23、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 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3)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 焊工钢印检查。 (5) 审查焊缝返修的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 4. 外观和几何尺寸 (1)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2) 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3) 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损伤痕迹。 (3) 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 无损检测 (1

    24、) 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 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 热处理 最终热处理前检查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7. 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8 安

    25、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9. 气密试验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10. 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 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 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11. 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 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 质量手册; (2) 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 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

    26、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 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 压力容器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 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8) 压力容器生产的外协协议。 三 、无缝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无缝气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 对无缝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 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确认气瓶产品已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试制、技术鉴定或重新技术鉴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2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程要求审批;改变原设计的已经

    27、重新审批。确认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 3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其所列数据应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并审查验证结果。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核实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5抽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6用专用工具抽测瓶坯壁厚、瓶底形状和尺寸。 7抽查热处理记录(图表),检查升温速率、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冷却速度和冷却介质等,应符合热处理工艺规范要求。 8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查表面无损探伤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探伤情况。 9对淬火一回火热处理的气瓶,审

    28、查硬度测定记录,并应到现场抽查测定情况。 10抽查瓶口内螺纹牙纹、螺距和表面质量,用螺纹量规测量螺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11审查水压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清理等。 12到现场观察容积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情况,核算残余变形率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并符合标准规定。 13审查气密性试验记录,到现场抽查气密性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试验后的干燥处理等。瓶体气密性试验应在涂敷前进行。检查因装配质量问题而泄漏的气瓶,经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14应到现场抽查执行规程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情况,组混合批时,每批气瓶材料的炉罐号不能多于两个。 15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

    29、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16检查力学性能试样的截取、制备、测定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17按规定作压扁试验的气瓶由监检员抽取,试验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试验。在负荷作用下,检查压头间距、压扁量,并检查压扁处有无裂纹。 18检查冷弯试样的截取和制作、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并应检查弯曲后有无裂纹。 19检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必要时,应检查金相照片。对重新热处理的气瓶,应检查试验样品和金相照片。 20检查底部解剖试样的截取和制备,审查其低倍组织分析结果,测量底部结构形状和尺寸。 21每批

    30、产品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和核算。 22抽查瓶体外观和制造允差,用样板测量底部、肩部与瓶体是否圆滑过渡,测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23抽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24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25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验,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26. 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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