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33项制度.docx

    • 资源ID:11032624       资源大小:19.48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33项制度.docx

    1、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33项制度2020年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33项制度一、条例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一)属于行政法规在我国国务院可以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其发布的各类法规称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

    2、起施行。文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因此其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低于宪法和法律。其效力是远远高于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原劳社部、现人社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目前在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法律位阶最高的工资支付规定。二、适用范围条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实践中争议较大是对农民工的界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农民

    3、工”作出界定,最终条例中确实作出了界定,但目前来看仍然很难消除争议,因为“农村居民”这一概念在我国也是不明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户口簿上是“农业户口”的就属于“农村居民”吗?2.户籍在城镇但常年在农村居住的是否属于“农村居民”?3.户籍制度改革后如何认定“农村居民”?就以上问题,已经咨询相关相关部门,待得到明确答复。其实关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很多文件里都有涉及,但一般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从字面意思来看,可以理解为“居住在农村的人民”,对“农村居民”的界定还有待相关部门作出解释,在有明确界定前,建议用人单位均按照广义的“农村居民”理解。三、适用于所有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

    4、度(一)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其中工程建设领域对农民工实名制要求更高,条例规定了不采取实名制的法律后果。(二)依法按约定支付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

    5、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注意,尽管该条例未直接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应至少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但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法中的“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三)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注意,条例的此项规定与其他不一致,其他规定一般仅要求保存2年,但条例要求至少保存3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

    6、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四)非法派遣用工单位清偿制度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将各地类似的会议纪要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对用工单位而言明确了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允许第三方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的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制度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实践中应该注意本条,很多单位默许第三方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的单位承担清偿责

    7、任制度。(六)出资人清偿制度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注意,仅限于以上几种应该由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七)限制未清偿单位的股东新注册企业制度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八)金融机构配合调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

    8、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十)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

    9、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十一)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二)禁止非法讨要农民工工资制度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

    10、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农民工而言特别是某些包工头、承包应该注意此款,切勿触碰红线。(十三)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四、适用于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一)资质不到位不得开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

    11、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二)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

    12、,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果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强制人工费按月支付至专用账户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13、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4、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建设由建设单位清偿制度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六)保存备案施工合同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如果在检查中,建设单位

    15、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施工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一)强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

    16、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实名登记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17、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配备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四)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制度并保存至工程全部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五)监督分包单位责任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

    18、实施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先行清偿制度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七)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八)存储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

    19、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九)设立维权信息告知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

    20、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保存备案施工合同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如果在检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

    21、施工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适用于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一)实名登记制度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

    22、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制度并保存至工程全部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制度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3、三)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

    本文(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33项制度.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