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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道德与法规 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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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道德与法规 论文.docx

    1、新闻道德与法规 论文专题课论文题 目 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平衡 课程名称 新闻道德与法规 班 级 新闻1101班 学 生 林 雨 学 号 20092211076 任课教师 刘康磊 杨士林 二一三年六月十六日目 录摘要. .2ABSTRACT.2前言. . .3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及矛盾根源.4二、新闻活动与司法独立审判失衡的表现.5三、把握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审判独立之间的平衡.6(一) 媒体6(二)司法部门.7结论.7参考文献.9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平衡摘 要当今社会,媒体已充斥着大街小巷,除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外,网络的应用例如贴吧、论坛、微薄的迅速普及更是预示

    2、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新闻界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整个世界也因此变得更加透明和公正。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其丰富的内容及审判过程的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新闻价值,因而不可避免地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之一。新闻媒体除开体现其报道的新闻性外,从一定程度上还对司法活动实施着监督,也影响着司法的权威。新闻媒体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又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而审判独立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审判权的行使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二者与生以来就发生着冲突与矛盾,这种冲突往往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我们必须减少审判独立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冲突,促进二者的

    3、协调发展。关键词: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 司法活动 独立审判 冲突与平衡前言在法院一年审理的不计其数的案件中,只有极少一部分具有“新闻价值的才进入媒体视野并被报道。而能引起全国大范围讨论的案件更在少数,但仅这些案件对于社会与法治的影响却是非常深远的。通过“彭宇案”“张金柱逃逸案”“药家鑫案”“李天一案”等近几年来轰动全国的案件的分析,大致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首先进入媒体关注的很多案件往往不涉及法律规则与制度问题,而司法界和法学界热心推进的问题却常常不在关注之列。并且舆论总是热衷于对案件事实或其所映射的道德伦理问题进行讨论,例如,彭宇有没有撞人,刘涌有没有指使杀人等。再例如,在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一

    4、案的报道中,舆论更多的是以其为“导火索”发泄对仗势欺人的“有权一族”的愤怒。再去对比这类案件在一般情况下的预期判决与最终的判决时,会发现多数案件是超出预期判决而符合媒体引导大众舆论做出的论断的。这种时候媒体监督既无从使案件获得合乎法律的公正的解决,更使得本来在我们这里就极为脆弱的正当程序观念愈发稀薄。但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案件中,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只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若不是有媒体将此案件推向公众,如果不是公众雪亮的眼睛,李昌奎也许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严惩,被奸杀的少女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或许只能含悲九泉、死不瞑目。法律,是运送正义最可靠的载体,惩戒罪恶伸张正义是它

    5、的本能也是本职。可是,从李昌奎一案看,法律在具体操作行使的过程中好像迷失了方向。潜滋暗长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之风已经蔓延成侵入当代中国社会健康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不能主持正义,不能定争止纷,而异化为一个制造纠纷和积怨的代名词,那么随之而来的将是人心的背离、社会的动荡以及政权的更迭。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充分意识到了司法腐败的灾难性后果。朱镕基同志曾痛心疾首地指出:“司法不公,而国危矣。”而事实上,司法审判被舆论“翻案”、“逼宫”的现象已不是首例,现代社会传媒与司法(法院)的冲突大部分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同样是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但各自的基准不同,道德追求

    6、的是普遍的社会正义,法律追求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正义。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监督司法权运作、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对其不加任何限制,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既然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司法活动的独立、公正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素,那么二者之间就不存在取舍的问题,而只能是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本文拟就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冲突、相互平衡及此种平衡如何实现谈点粗浅的看法。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及矛盾的根源司法活动排斥外来力量的不当干涉和影响是其应有之义,没有司法独立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是公民

    7、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是不能予以扼杀的。一定的舆论压力也是保证司法权公正行使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新闻舆论和司法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以及运行方式上存在差异,使得它们对同一行为的评价结果必然会出现某种程度的偏差甚至背离。因为对行为的评价“最具权威、最有效力的评价当属法律评价。”新闻舆论具有较强的煽动性,当舆论评价与法律评价出现背离时,既有可能揭露司法过程中的阴暗面,促使其公正运作,但也有可能会对司法活动的独立行使造成外在的压力。换言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和对抗。舆论监督的误区并不是由于一般原因所产生,除了没有一部新闻监督法规范其运作外,还在于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活动之间

    8、存在着重大区别:1、程序保障不同。审判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必要时,程序法还发挥国家强制力作用来查证案件事实,而新闻监督则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它是建立在言论自由和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收集材料的难度要大得多,深入、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要比司法机关小。2、专业知识不同。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因而法律越来越被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审判活动也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要求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新闻记者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3、双方视角不同。新闻媒体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追求“新闻卖点”的特点又决定记者只对案

    9、件特殊的一面感兴趣,而法律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审查。4、是非准则不同。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新闻记者的标准是道德伦理准则。前者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定,后者则没有。一个记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理解和个人的良知;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是非准则不同的矛盾必然引起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5、追求利益不同。司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新闻媒体虽然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天职,但经济利益是其推动力,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正

    10、是这些诸多的差异导致新闻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同时,正是这些偏差,有的形成了“媒体审判”,对法官造成各种压力,从而妨碍了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有的由于发生了虚假报道的情形,影响了审判机关在公众中的司法公正形象。二、新闻活动与司法独立审判失衡的表现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或 trial by mass media )。“新闻审判”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其最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新闻审判”的报道在事实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

    11、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新闻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种意图影响司法的宣传方式违反了法律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有罪结论的报道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原则。有人以为司法有国家强制力为

    12、支持,对新闻舆论完全有采纳或排斥的自由,所以新闻舆论不致影响司法,这种看法未免过于天真。传播学和舆论学的研究早就证明舆论环境对于人们心理、思想和行为的巨大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是难以抗拒的,由于舆论压力或影响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退一步说,即使“新闻审判”的意见是正确的,后来审判结果与之基本相同,人们也会怀疑判决是受了舆论的影响,损害了判决以及司法的权威。因此,这种干预其实是给其他对司法的外来干预打开方便之门。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新闻越是企图干预司法,其后果只会越是糟糕。司法是一门完整而精确的科学,新闻媒介不拥有必要的调查手段,难以掌握全部事实并判断其真伪,而且缺乏有关专业知识,有时还会发生明显有违

    13、法制的宣传。此外,抢在司法程序之先发表的定性定罪式的新闻报道最后被证明与实际不符,新闻媒介就有可能为先前的错误报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以先前的错误报道非法损害了自己名誉为由提起名誉侵权之诉。反对和防止“新闻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上也是有共识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评论和批评?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法律至今并没有禁止在新闻媒介上评论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规定。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来看,司法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发生,不同地区、系统的司法人员执法水平差距较大,司法腐败问题远未解决,一概禁止案中评论对于健全法制并不有利,也是难以实施的。但是根据不作有倾向性的报道的原则,案中评论应当慎

    14、重,则是可以肯定的。在这方面新闻和司法平衡的界限是不确定的、可以变动的。学术界大致提出过这样一些原则: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纪律中的问题作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程序问题,比如非法干预司法、超期羁押、剥夺诉权、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实行“暗箱操作”等,纪律问题,比如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泄露办案秘密等,发现此类问题,可以公开评论和批评;实体问题,包括定性、定罪,以及证据真伪、刑期、赔偿金额等,原则上不作评论。在一审判决后,如果确实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可以评论,避免在一审判决前作评论。对此类评论又有如下界限:1、应当在充分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评论,评论和事实要分清楚,避免

    15、事实没有弄清楚就空作评论,把评论混同于事实。2、应当着重从法理、法律意识层面加以评论,避免简单化的“表态”和煽情性的“呼吁”“声讨”之类的文词。3、应当着重发表社会公众包括法律专家的评论,避免直接以新闻媒介和记者的名义作评论。4、应当注意发表不同意见的评论,避免只发表一种意见的评论。三、把握新闻活动、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平衡那么,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如何构建一个平衡合理的模式呢?协调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新闻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美国学者司德门曾说了一句颇具启发意义的话语:“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换言之,就是

    16、要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因为任何制度的设计和运作都是利弊共生,决不可能至善至美。正如有些学者在推崇对抗制诉讼时,也不得不承认其存在严重的出入人罪的可能,特别是诸多将有罪错判无罪的情形,但这种代价是实现英美式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笔者认为,倾向于对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的保护符合利益均衡原则。(一)媒体:有所为有所不能为,此时能为,彼时不得为,相对而为,保持中立。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不同的阶段对报道应有不同的要求。在法院判决前,媒体应坚持客观公正报道,平衡报道,不得有所侧重;新闻用语应坚持用中性语言,不能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更不得用擅自作法律意义上的定性

    17、、定罪量刑的专业术语。不得以报道侵害侦查权,破坏司法程序,如对不应报道的细节加以报道,不应公开的变相公开报道,司法机关未认定的证据材料,媒体不得向社会公开。媒体更不得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有倾向性的评论,以煽动激发一边倒的舆论。对于程序问题,如果发现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时,只要证据确凿,可立即予以报道并就此发表评论。这体现着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又遵循了报道与评论相分离的原则。新闻媒体可以向法庭要求获得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以外的所有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律文书。在案件审判结束,媒体在客观报道案件的审判结果的同时,可以发表评论,媒体有发表公正意见

    18、的自由权利,放言评判审判结果的公允、偏差,追求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契合,以一种社会力量发挥纠错功能。(二)司法部门:公开审判,欢迎监督,捍卫独立司法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中的监督,司法公开应是无疑义的,我国从1954年宪法开始就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原则,但几十年来的实践已经表明,要真正做到审判公开并不容易。笔者认为公开审判主要在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民事案件除非是集体诉讼,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应不公开,媒体应慎入,这既是对私权的尊重也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追求和谐,反对争讼。中国人有以无讼为荣,诉讼为耻的传统,人们尽量地避免诉讼,在重人情讲关系求谐和的中国

    19、社会,诉讼过多会被人视为“刁民”而远之。另外,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自然不能公开。结 论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因此,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两者的平衡是可能的。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确有不少困难。由于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公众都尚处于成长适应期,而我国几乎每一个新闻媒体背后都有一个权力系统,新闻媒体作为该系统的一个部门而存在,其在运作监督司法活动时往往表现为权力的延伸,“官方化”色彩非常浓。毕竟,法院在现行体制下,依法独立审判的职能发挥还受制于诸多因素,未完全落实,对审判机关的形象过度贬损也无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只会使不明真

    20、相的民众加重对审判机关的不信任。而新闻法制还很不健全,造成新闻监督不规范,出了问题也是责任不明。上述原因导致新闻监督司法活动存在很多问题。作为新闻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我国的新闻监督司法活动要进入良性互动的状态,有赖于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改革中,民主与法制得到完善,新闻体制得到健全,以及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公众一道成熟起来。这恐怕是一个相当长的调整和磨合过程。寻求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平衡点的努力,也许是无止境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维护社会统治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媒体与司法保持各自相对独立的立场,在二者之间始终保持合理的张力,实现两种不同价值的动态平衡。使二者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使整个社会受益

    21、。参 考 文 献1 蔡明清 刘兴健 论审判独立与媒体的冲突与互动2009-01-132 张宇飞 从矛盾的对立统一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3 魏永征 公开审判和司法独立4 徐迅,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载于人民司法,1998年第10期。5 张千帆,选译,合众国诉微软公司,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春季号。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7 张泽涛,冲突与平衡 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2002-2-288 转引自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步,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217页。9 意贝卡利亚著 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10 张

    22、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11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页。12 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1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152页14 英 PS阿蒂亚著,范悦等译:法律与现代社会,辽宁大学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6页15 李义冠著: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2页。16 吴湘韩,中国青年报寻找司法独立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2002-05-2417 刘建华,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影响之探讨20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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