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_1篇(共2页)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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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_1篇(共2页)700字.docx
1、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村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公务性活动。第二条接待标准(1)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工作,一律到乡(镇)食堂吃公务餐,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5元,确需在宾馆住宿的,一律住普通标间。(2)特殊情况确需在村(社区)食宿的,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住宿标准在农村公共办公场所住宿的,可不交纳住宿费,在农户家中住宿的,每人每天交纳住宿费30元。第三条接待管理(1)在乡(镇)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乡(镇)在接待费用中单独列支,并按季度公开。(2)在村(社区)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下村工作人员直接支
2、付供餐(宿)人,各单位可按照下乡补助等有关规定给予下乡工作人员适当补助。(3)在村(社区)食宿的,由村级负责人填写沁水县县乡机关干部职工下村工作食宿费用登记卡,登记卡由工作人员带回本单位,作为下村工作补助的依据,登记卡存根由各村(社区)归档备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4)严禁村级以各种名义公款接待县乡机关干部职工,村级财务不得发生公款接待费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业务洽谈等确需公务接待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5)县乡机关干部下乡(镇)村工作不得接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品,工作日一律不得在乡(镇)村饮酒。(6)各单位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监管程序,确保机关干部下村食宿费用及时足额补助到位。第四条接待监督(1)各单位要定期对机关干部下村食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2)县纪委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纪委和乡经管站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六条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