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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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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汇总.docx

    1、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汇总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汇总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三农”问题调研报告以某农业大省“三农”问题调研数据为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并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确保把党的各项农村政策落到实处。然而,在城市化扩张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亟待解决的“三农”经济、政治、

    2、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政策的落实。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成为经济学、政治学乃至法学界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然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它是农业问题的基础、农村问题的根本、农民问题的根源。为了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现状,宣传普及土地法律知识,推进我国土地法制改革进程,我们成立了以教授、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体的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走访、发放问卷及访谈等实地调研,对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农委、拆迁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规划部门等执法工作人员、市民、农民等数百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较为全面地听取他们关于土地法律制度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调研数据进行了全面的

    3、对比梳理、分析及总结,发现农村土地问题以及由土地征收而引发的“三农”问题依然比较严峻。农村仍然是被法制春天遗忘的角落。 一、农村土地征收法制问题现状调查 (一)立法滞后,农民接受率低 1、征地补偿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补偿的依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问题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界定。 从实践来看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计算方法的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的要求, 而且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征地与拆迁补偿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虽有规定,但有违基本公正。我们在问卷中设计的问题是最多的。在公务员卷中有五个,分别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你认为这一标准合适吗?

    4、”、“你认为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失地农民或拆迁户进行补偿?”、“你认为征地或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你认为国家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款应当归谁所有?”和“在征地过程中,你认为下列哪一种补偿方式最合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认为偏低或太低的人占了绝大部分。(如图1-1)图1-1 在被调查的公务员群体中,大部分人认为政府对征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还不够合理,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增强其合理性。况且在实践中的补偿数额远低于上述标准,譬如:该农业大省权力机关和政府在2000年制定一个“前三年平均值”的不变标准,直到2008年我们调研时仍然在适用,2000年前三年的平均值远远低于2008年的前三

    5、年平均产值,此种做法更进一步降低了其征地补偿数额。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包括他的子子孙孙将来就无田可种了, 在农民心里征地就等于卖地。一两万块钱就把自己一辈子甚至几辈子的最大保障出卖了, 农民从维持当前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对今后生活的预期出发, 普遍认为征地的补偿标准过低。 对于第二个问题,选择公正补偿或合理补偿的占绝大部分。在补偿数额方面,选择等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人占相当大的比例。补偿价格的制定应该充分参考社会价格,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使被征收的土地得到合理的价格预知,使被征收土地的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关于补偿款的去向也是个重要的问题,接近一半的被访者认为应归被征地人。补偿方式也是人们很关注的,是金钱还

    6、是实物?现实的还是预期的?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单一的还是组合的?等等也需要确定下来。对于这一问题选择最多的是货币补偿,其次是养老保险替代补偿或择地替代补偿。(如图1-2)图1-2 村民卷中的有三个问题与公务员卷在问题与答案内容上是基本一致的,在补偿方式上,选择货币补偿及择地替代补偿的人最多。选择入股分红、养老保险、农转非的人各占一定的比例。在补偿标准的问题上,合理和公正仍然是最重要的两个参考因素,这和公务员卷的结果是一样的。在问及给付补偿金数额是否满意时,选择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满意、非常不满意的各占一定的比例。说明我们在土地补偿金的数额上比以前有所增加,但是与农民心中的期望值还有一定差距

    7、。(如图1-3)图1-3 2、相关土地法律术语的内涵外延不明确 在土地管理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人口”、“公共利益”等具体界限没有任何文件界定,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引发争端和*。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那么如何确定及由谁来确定“公共利益”?成为施行该条法律必须要首先明确的先决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公务员卷中,选择由政府和被征地人共同决定的占半数以上。在村民卷中选择由政府和被征地人共同决定的占半数以上。(如图1-4)图1-4 3、适合于土地经营市场化趋势的法律不足 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错综复杂

    8、,有些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导致执法部门和广大农民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容易引发误解,导致群体*。同时适合于土地经营市场化趋势的法律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经营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地有偿流转越来越被认可和接受,土地经营与管理的市场化趋势日趋明显。村民希望改变传统只进行耕作的单一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获取更多的收益。政府更希望农民合法利用手中的土地进行增收,将土地用“好”、用“活”。但是,土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将土地作为股份、进行买卖或大规模经营的做法是否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否损害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是否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颇值商榷的问题。公务员和

    9、村民对此分别持什么样的态度呢?我们在公务员卷中设计了“你赞成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这种做法吗?”和“你赞同农民用土地做股份,共同进行大规模经营吗?”两个问题;在村民卷中设计了“你希望自己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和“你是否愿意用土地做股份,共同进行大规模经营?”两个问题。在公务员卷中对第一个问题持非常赞成或赞成态度的占占绝大多数;在村民卷中,希望、非常希望、不希望自己的宅基地可以买卖的各占一定比例。对于两张卷中基本内容一致的是第二个问题。(如图1-5)图1-5 有法可依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法制前提。关于土地立法,我们在公务员问卷中设计了“从目前的情况看,你认为最迫切需要制定的土地法律有哪些?”;在村

    10、民卷中采取的是写出具体意见的方式。对最迫切需要制定的土地法律有哪些?在被调查的公务员群体中选择征地补偿法,高居榜首。选择集体土地流转法,居次席。也有人选择城市拆迁法。(如图1-6)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同时也是政府工作难度最大的环节,因此对征地补偿法出台的呼声最高。而集体土地流转法、城市拆迁法同样有着较高的选择率。(如图1-6)图1-6 (二)司法趋权,农民认同率低 目前,针对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类案件,人民法院的普遍做法是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且政府行为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宜采取司法救济途径而应当采取行政救济手段解决为妥。偶有法院受理者,也大多以政府胜

    11、诉农民败诉而终结,亦或回避关键性问题做无实质意义之程序性裁判。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依靠和来源,事关民生、稳定、发展及干群关系。由于强制征地、补偿不合理、信息不公开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纠纷时有发生,我们在公务员卷中设计了“你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和“你认为解决土地纠纷最有效的途径是什么?”;在村民卷中设计了“在征地过程中,你认为发生土地纠纷的原因有哪些?”;“据你了解,农民最容易跟那些单位发生土地纠纷?”和 “你认为解决土地纠纷的最有效的途径是什么?”。关于我国现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评价问题,在被调查的公务员中认为不完善和非常不完善的占绝大多数。在村民卷中,关于产生土地纠纷的原因,选

    12、择比例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补偿少、分配不合理、信息不公开、强制征地、政府村干部截留补偿款、村民对补偿要求过高等六项,所占比例如图(1-7)图1-7 在最容易与农民发生土地纠纷的单位中,村委会被选率最高,政府、村民和村小组其次。关于解决途径哪种最有效?在公务员卷中,被调查者所选比例的顺序是专门机构、法院、行政和信访。而村民卷的顺序和公务员卷基本一致。(如图1-8)图1-8 (三)执法梗阻,农民受偿率低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而且实际征收过程中尚存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问题。一是拖欠成风。地方政府为建立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 纷纷出台一些“零地价”, 以地招商等所谓的优惠政策, 大量引进工商

    13、项目。政府又拿不出钱给农民补偿, 只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 千方百计地压低补偿款、拖延支付时间。二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能够接触到征地补偿款的各级政府中的个别公职人员甚至村委会成员大都心存贪念,从中层层截留,最后到农民手中的也所剩无几了。 政府征地及拆迁程序、方式和具体实施办法是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合理的程序、正确的方式和合法有效的实施办法是土地拆迁得以顺利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对此我们在公务员卷中设计了“随着城乡经济发展,政府有时会变更土地利用规划,由此引起规划区内土地增值的,你认为增值部分应当如何分配?”和“从你的工作经验来看,在征地或者拆迁过程中,公告对于你们的工作开展有没有利

    14、?”。在村民卷中设计了“根据政府规划,原来的农村变为城市,如果土地增值了,你认为增值部分应该归谁?”和“把你们村的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时,听取过你们的意见吗?”。在公务员卷的第一个问题上,政府公务员认为应由政府和利害关系人共享的占明显优势。(如图1-9)图1-9 对于公告拆迁信息的问题,超过半数的公务员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开展非常有利或有利。(如图1-10)图-10 在村民卷中,第一个问题与公务员卷相同,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选全归自己的比例远远超过半数。对于第二个问题,近半数人能够反映意见或偶尔能得到机会,但是从来没有机会的比例也相当高。(如图1-11)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是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

    15、环节,是被征地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被征地人的支持或反对直接关系着工作能否进行。偶尔和从未的比例达到了一半以上。图1-11 拆迁和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们调研过程中不可回避、不能回避抑或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准确的把握和合理的解决将对我们的工作起到决定性作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数量多,涉及面广,关系复杂而且解决的难度较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只在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公务员范围内设计了如下两个问题,你认为当前城乡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你认为当前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公务员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中,从高到低依次有程序不完善、政府补贴标准太低、评估机构不中立、补房不补

    16、地、老百姓要求过高。(如图1-12)图1-12 征地程序不完善成为大多数公务员公认的主要问题而高居榜首,该问题表现在缺少合理规划、思路不清晰、效率低下,直接导致执行难度大和矛盾激化。土地是劳动载体,载于土地之上的劳动所得变为农民生活的物质基础。虽然拆迁后给房子补偿,可是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劳动载体和劳动所得之手段,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进城务工收入不高,而且还要面对医疗、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农民对此问题的回答中,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及补偿太低占半数以上;程序不完善、老百姓要求太高、政府搞土地财政等也占一定的比例。 程序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征地程序不公开。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一

    17、登记、两公告”制度, 但事实上, 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一些地方征地既不公开也不公告, 更不听取群众意见。一些农民在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 土地就被征收了。即便农民知道要征地, 也不可能参与征地补偿谈判。在现行体制下, 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 而不是农户; 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 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往往是几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 是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条件,所以这些乡村权力人物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地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接受

    18、监督”。可是某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公布或不如实公布补偿费用收支状况的, 或只是简单公布征地范围、征地时间、征地用途、补偿标准,至于补偿总额就不在公告中体现,这就为补偿费用的拖欠、截留、挤占、甚至贪污埋下了祸根。 (四)监督虚设,农民获救率低 当争议双方中一方是权高势重的政府另一方是失地农民的时候,与政府有着天然“缘分”的裁决者很容易迷失“自我”,此时滥用裁决权将不可避免。一旦裁决权被滥用,法律监督将成为权利救济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然而,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权力监督鞭长莫及,行政监督自裁自监,司法监督隔岸观火,社会监督心有旁骛,失地农民只能被逼上高险低效的群体*之路。 (五)宣传低效,农民

    19、认知率低 农民对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和能否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也关系到我国宝贵的土地资源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在村民卷中设计了“你是否了解征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结果显示,非常了解征地法规的村民寥寥无几,接近半数的村民对于征地方面的法规根本不了解。(如图1-13)图1-13 农民接受教育程度较低,了解法律法规的途径也比较有限,半数被访者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法律宣传。(如图1-14)图1-14 农民对于土地法律法规的认知局限决定了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我们设计了“你主要通过

    20、什么方式接受土地问题的法律宣传?”。结果显示村民了解土地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主要在于电视、报纸、宣传队,而发达的网络这种新型的传播渠道尚未被村民所普遍接受。可见村民只是被动而非积极主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虽然村委会也建立法律知识宣传栏,不定期举办讲座,但是调研小组到村镇走访发现,有的宣传栏是广告,有的宣传栏需要及时更新;举办讲座时,有的村民忙于农活,参加人数并不多,起到的宣传效果很有限。(如图1-15)图1-15 二、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严重 (一)农民的程序参与权虚设 农民对土地及依附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拥有无可置疑的排他性绝对权利,任何对该权利客体的处分程序中都应当包含权利主体的参与机会权、知

    21、悉权和话语权,即程序参与权。程序参与权利行使的基本要求:程序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保障权利主体参与机会,保障其知悉行为内容及其后果,并不被他人所左右的陈述意见;程序执行在所及权利主体在场情况下进行;程序所及权利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实质性地参与程序之中并影响处理结果;应当保障权利主体全程参与除非权利主体主动自愿放弃。程序参与权是主体性理论在征地过程中的反应和权利主体的主体地位的基本保障;是自然公正的内在要求之一和程序正当的前提;是程序权利主体之间实力相互制衡的需要;是征地程序结果权威性、信服力和可接受性的要求和保障。然而在征地程序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立法滞后、司法趋权、执法梗阻、监督虚设和宣传低效,导

    22、致农民的程序参与机会丧失、知悉权虚存、话语权旁落,其征地程序参与权受损严重。 (二)农民经济收益权虚化 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 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标准,农民用极少的暂时补偿款补偿换来的是现实的土地经济利益以及未来的保障利益,农民失去的不仅是承包经营权,而且失去的是未来生存保障权。随着土地资源短缺、城市化过程中的竞争、货币贬值、生存保障成本增加等使得农民生存权屏障的自然根基不复存在了,农民原本对公有制资产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极其有限,土地的流失更加剧了这种权益获取份额的不平等。 (三)农民市

    23、场经营权虚无 失地农民行使市场经营权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取机会(政策支持)权、独立经营能力、经营资金能力、经营行为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目前仅具备机会权,而不具备其余四种能力,所以,农民市场经营权形同虚设几近于无,绝大多数农民手中除了为数聊聊的土地外几乎不存在可以转化为资本的财产,只能选择进城务工,加入“农民工”大军中,赚取微薄的血汗钱。农民工工作环境的恶化、子女教育支出的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成风、自身竞争力的薄弱等等使得农民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很难获得市场主体地位。在中国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下,国家完全主导社会,农民的政治空间和组织行为能力被压缩在极其狭小的村组织范围内,作为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

    24、他们根本不可能与城市里有组织的强势利益集团讲平等和公平,对政府的决策和制度安排没有多少发言权,更形不成政治压力和政治制衡。 (四)农民救济权虚位 理论上说,如果农民的土地权益遭受外来侵害,可供选择的途径有公力救济或自力救济,而公力救济途径又可分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权力救济等途径。然而,在实践中,实务操作却与理论推演反差巨大。因为对农民土地权益实施侵害的致害方要么是权力的拥有者,要么是权力拥有者的相关者,下至村委会及其成员上至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这就决定了自力救济途径噤若寒蝉无力回春,也决定了行政救济途径与权力救济途径自裁良莠有违公正,还决定了司法救济(人民法院认为此类案件涉及政府与政策,司

    25、法不宜介入,所以基本上都不予受理,即使偶有受理者大多程序裁决为主,最终由推至行政程序解决)躲躲闪闪心存芥蒂。 (五)农民社会保障权虚空 基于历史政策惯性与政治经济体制因素考量,多少年来,土地成为农民一切生产、生存、生活的总保障,土地承载着农民全家乃至后代子孙的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教育发展、生产安置等由生到死的一切权利及权益保障,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将随之失去一切。当政府征走农民的土地而不配置以完善的生、养、老等保障机制,势必导致农民社会保障权虚空。事实上,失地农民大多在自谋生路,就业权很难得到来自政府的可靠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金制度、生育保障制度及公职人员受惠已久的“三险一金”制度很难在短

    26、期内会惠顾农民。虽然,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推广,但很不完善,农民患者受益有限,我们曾经调研了一个参加“新农合”的乡镇医院,该医院被县卫生局局长的弟弟承包,院长有恃无恐公然*令人发指,假如某农民就医治病需要五十元药(疗)费即可治愈,医院小病大治巧立名目收取高达正常收费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即五百至一千元,然后再通过按比例报销药费返还给患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似乎患病农民已经享受到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益处,其实大量的合作医疗款项被医院巧妙地“*”走了,“新农合”制度名保农民而实保医院。这不能不说是农民的无奈,同时也是该制度和制度设计者的悲哀。 三、土地法律制度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27、: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 城市化是乡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生产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是伴随工业化必然出现的社会发展趋势,因而也是现代化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它的发展又强有力地推动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城市化决定于经济发展,受制于工业化程度,这是不可违背的规律。 因为当工业化和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其行业竞争力优势就会凸现出来,从而表现出势不可挡的旺盛生命力。按照传统经济学上的分类标准,农业、工业、商业分列为第一、二、三产业,从行业竞争力各种评介指标上看,无论依据波特教授提出的增长竞争力指数、当前竞争力指数、经济创造力

    28、指数等,还是依据我国学者提出的增长潜力、就业功能、带动效应、生产率上升率、技术密集度、可持续发展性及国际比较指标,亦或市场影响力、行业增长力、资源配置力、结构转换力、行业创新力等 ,第一产业都明显居于二、三产业之后。从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率 两个直接显性指标比较一、二、三产业,结果是第一产业属于初级有形经济,市场占有率最低,利润率介于0.1-10%之间;第二产业属于次级有形经济,市场占有率居中,利润率介于30-100%之间;第三产业属于高级无形经济,市场占有率最高,利润率介于100-500%之间甚至更多。第一、二、三产业在市场经济平台上同时“搏杀”,直接表现为农村缺钱、城市少地,两者极易出现“阴阳

    29、媾和”,导致工业经济和商业经济的急剧扩张,农业经济必将遭受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规律这只“无形之手”的冷落和排斥。英国的郊区新城、美国的卫星城、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城市带扩张等历史实践都能予以佐证。日本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3.5%,美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0.7%,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当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50%以上,该国才可称得上开始步入工业社会,占全国人口70%以上,才可称为工业发达国家。从工业化发展历史来看,当一国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比例持平时会出现短暂的逆城市化发展期(即部分非农业人口转而投向农业人口)。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起步于建国初期社会总体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只能牺牲农业来

    30、筹集发展重工业的高额投入,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农业的衰弱和农村的凋敝, 城市化带来了城乡差别的急剧扩大,工业品与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使农民为城市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近年来城市化脚步迅速加快,在全国农村刮起“圈地风”,在将农民土地当做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原始资本积累的一部分时,大批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受损,其处境如同雪上加霜。于是,社会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廉价劳动力大军“农民工”,说他们是农民,他们已经失去土地,说他们不是农民,他们尚未获得市民身份或资格,他们已经被完全“双边缘化”了。 单一的城市化模式与疾风暴雨式的政策演进演绎的是“效率重于公正”逻辑。城市扩张

    31、必须具备城市化的基本条件,即二、三产业在整体产业结构中的比例增加;能源开发与交通状况的改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劳动力、资本、商品等市场形成和扩大。基于不同的经济、政治、民族、历史条件的差异,城市化(模式)路径不可能千篇一律,成功完成本国城市化任务的国家在于其选择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城市化模式,英国选择郊区新城模式、美国选择边缘城市模式、澳大利亚选择郊区中心城市模式、日本选择郊区城市化模式、法国选择农工与城市化同步模式等,我国城市化选择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滞后型城市化模式,此种模式在行政干预下高速急剧大规模转化必然要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失地农民的土地利益为代价。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远落后于工业和城

    32、市,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必然要随城市化发展而更加薄弱。所以、当下应当选择类似法国式农、工业现代化与城市化同步模式,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采取强有力措施反哺农业和农村,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促进工农业现代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 (二)政治因素:公共利益名誉掩盖下的政府利益本位 在理论与制度层面上,政府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但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公共利益构成了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主要理论依据,为此,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必然成为房屋拆迁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绝对垄断地位和保证拆迁中的土地流转有序以及其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对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不仅是幕后当事人,而且也是行为管理者、协调者和仲裁者。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征收与拆迁活动的各个关联主体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不论是政府与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还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行政管理行为、拆迁经济行为以及被拆迁居民生活行为的选择是在各利益互动的博弈中形成的,征收与拆迁政策的出台过程,要么是政府与政府之间博弈的结果(中央政府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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