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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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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docx

    1、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毕业设计(论文)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选读专业 主修学院 主修专业 年级班别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摘 要缓刑作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已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所采纳,我国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有的缓刑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它体现了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仍有不足之处,影响了缓刑适用的效果。本文中将简单介绍缓刑的概念等基本情况,并就我国缓刑现状做出分析和总结,发现我国缓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针

    2、对现在我国缓刑存在的弊端有针对性的提出一点相关的完善建议与设想,希望有助于缓刑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问题,完善AbstractProbation is o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f modern criminal law,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our country in February 25, 2011 through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made further mod

    3、ifications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probation, it embodies the combination of Chinas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combination of punishment and education of criminal policy, implementa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criminal law, the probation is widely us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educati

    4、on, the reformation of criminal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the probation system in legis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is still inadequate, affecting the probation application effe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concept of probation, and make analysis and summary on the status of

    5、 Chinas probation probation in China, fou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aiming at the defects of Chinas probation has now put forward a little suggestion and assumption of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hope to help the probation system.Key words: probation system,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 perfection目

    6、录1 缓刑制度的概述 51.1 缓刑制度的概念 51.2 缓刑的类型 51.3缓刑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61.4论文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62 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82.1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82.1.1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82.1.2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82.1.3缓刑适用的方式 92.1.4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 92.2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02.2.1实体性规范存在的问题 102.2.2程序性规范存在的问题 102.2.3考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113 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33.1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实体性规范 133.2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143.2.1完善缓刑的适用条件 14

    7、3.2.2完善缓刑适用程序 143.3完善缓刑的考察制度 163.3.1完善考察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163.3.2考察内容的完善 19结 论 21参考文献 22致 谢 241 缓刑制度的概述 1.1 缓刑制度的概念缓刑,一般来说是指对于已经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但仅仅是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其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宥谅,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缓刑制度因国家和法系的不同而各有自己特定的含义,所以当代各国刑事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各具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我国刑法中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8、时符合四个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四个条件包括:一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二是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纠正,如果在此期限内缓刑犯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遵循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本文认为,缓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制度,在刑罚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被告被判有罪是适用缓刑的前提,而且缓刑实质是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1.2 缓刑的类型根据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适

    9、用阶段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类型:第一,缓宣告的缓刑,是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后确定被告人所犯何罪,但是设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先暂不宣告其罪,如果被告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做出撤销缓刑的行为,那么就不再宣告其罪。第二,缓起诉的缓刑,缓予起诉,是指当犯罪人所犯之罪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轻微犯罪案件时,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时期内暂缓起诉的制度。暂缓起诉的决定权取决于起诉机关,这类缓刑赋予检察官过多的裁量权,容易滋生腐败,并且不利于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目前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采取此种制度。第三,缓执行的缓刑,刑罚暂缓执行,是指对被告人宣告判处的刑罚,规定一个时期暂不执行,如果安稳度过这一时期,缓刑未被撤销

    10、,那么原判刑罚自然失效。这种缓刑制度分为原判罪行失效的缓刑和保留犯罪记录的缓刑,而我国的一般缓刑是属于保留犯罪记录的缓刑。1.3缓刑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缓刑其实是国家的一种法律的辅助手

    11、段。它的目的是让犯人提高自己的作用,它可以让人们在改造期间提高自己的改造程度。用减刑的方式促进他们的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一种进化心灵的作用,后果当然是减轻一定量的刑罚。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

    12、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缓刑能更好地体现刑罚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并能更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缓刑通过暂缓执行刑罚的方式,使犯罪人暂时不需遭受限制自由带来的种种不适,这相比一味地剥夺自由的惩治方式就更能体现刑罚中的人文关怀,而且刑罚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保障;缓刑可以减少国家在狱政管理方面的财政支付。1.4论文的构成及主要内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缓刑制度的概述,介绍缓刑的概念与缓刑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总结我国缓刑制度现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在分析我国缓刑现状的基础上,就我国缓刑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如图1.1)图1.1

    13、本文研究的结构安排2 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我国的缓刑制度已经广泛适用于刑法分则除之中。从适用的犯罪性质上看,适用缓刑制度的罪名涉及 60 余个,其中主要是一般性质的犯罪,但也不缺少杀人、抢劫、强奸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从适用的犯罪类型上看,主要涉及财产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型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缓刑犯重新犯罪的案件呈现了逐年增加的态势,慎重对待缓刑的适用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2.1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适用缓

    14、刑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反对符合缓刑条件者不适用缓刑,同时也反对不符合缓刑条件者适用缓刑。根据适用内容的不同,在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时,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2.1.1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缓刑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这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判定适用的对象。第一,其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而不能是被限制自由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第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最高刑。第三,我国将缓刑适用对象限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是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标准较高,轻罪数量较少,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15、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相对来说,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刑法的逻辑。2.1.2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文认为,实质要件是主要对犯罪人的考量,需要把握应当注意:第一是必须理解立法的精神。缓刑的适用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减少刑罚执行成本,但是其必须建立在缓刑人员缓刑后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基础上,如果不能保证缓刑人员缓刑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价值的实现无疑是空中楼阁,不但如此,而且可能还给社会带来危害,引发公众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因此,缓刑

    16、适用关键是要准确把握缓刑人员适用缓刑后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尺度。第二是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标准可以分解为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个。犯罪情节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客观标准客观方面,就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悔罪表现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主观标准。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分子的成长历程、犯罪后的思想言语、是否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深刻认识和悔悟表现等内容。第三是犯罪分子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法官的一种主观判断,是一种预测,这种预测是建立在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基础上,只要法官在当时条件下确信罪犯没哟再犯罪的危险即可,而不论缓刑后实际是否再犯。2.1.3缓刑适用的方式

    17、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方式。缓刑与免除刑事处分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

    18、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1.4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缓刑。这可说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这主要是考虑到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能适用缓刑。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原因主要在于累犯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累犯多次犯罪,表明其对社会的危险性较大,从宽的刑罚对其缺少威慑或改造作用。所以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2.2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2.2.1实体性规范存在的问题 我国缓刑制

    19、度的内容与类型过于单一。由前面分析缓刑的类型时可以看出我国的缓刑制度属于刑罚暂缓执行,而对暂缓宣告没有做出规定。目前我国的缓刑属于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它的结果并不是罪行的消灭,而仅仅是刑罚的消灭。随着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犯罪主体和类型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缓刑这单一的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刑罚个别化的要求。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 72 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修改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以及孕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但我国的暂缓执行制并不能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别具体情况,缓刑的适用对象并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着差别,在适用

    20、模式上不是根据缓刑犯的不同表现来制定不同的缓刑后果,这样会削弱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效果。从实践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缓刑制度类型单一,不能体现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不利于刑罚目的全面实现。2.2.2程序性规范存在的问题 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规定偏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法官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能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虽然具体化,但还是比较笼统缓刑的适用一直是我国缓刑贯彻执行的一大难题。从理论上讲,这

    21、是适应缓刑的核心内容和实质要件, 至于如何判断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缓刑适用上法官个人意志突出,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权制约,对于相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不同的法官那里,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导致缓刑适用随意性很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此条件过于宽泛,因而有的考虑悔罪表现和案发后的被害人的态度、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等作为衡量因素,有的甚至将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但这些因素有时并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也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

    22、的真实性,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 法律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又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导致个别法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从而滋生腐败。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可能会出现使真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人没有适用缓刑,使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的情况。规定的不细致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量刑标准的统一,容易产生滥用缓刑的现象。缓刑的适用程序不健全。我国缓刑的适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缓刑的决定权仅仅取决于法官。一个权力的行使往往要受到另一个权力的制约,否则,无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目前确实有一些法官因为一己之私不正当地适用缓

    23、刑或将应判处缓刑的罪犯判处实刑,虽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但是实践中除非有特大错误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上访,否则检察机关对于可判处缓刑也可不判处缓刑的案件是不会提出抗诉的。法庭评议过程的不公开使公众根本无法参与缓刑的裁量,更无法对缓刑的适用加以监督,这就严重地影响了缓刑的适用。2.2.3考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缓刑考察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我国刑法对缓刑考察内容的规定

    24、显得过于空泛,法律缺乏针对缓刑犯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补足,然存在一些问题,从而造成了执法上的困难。2、监督管理机关监管不力,缓刑犯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我国刑法对缓刑考察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够全面,造成在执法上产生一定困难。立法上并未具体规定缓刑犯报告其活动情况,将其推给了考察机关,这种监管很难落实到实处上来,所以在现实中出现的法院只管判,考察无人管的不正常情况,是我国缓刑制度中的一个重大缺陷。只要没有严重违法或重新犯罪,缓刑犯向考察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不能约束他。并且,考察机关除了考察监督缓刑犯之外,还要履行其他职责,导致该条规定形同虚设。刑法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考察机关批

    25、准是为了使考察机关准确掌握缓刑犯的动向,但是实际操作起来相当有难度。为了防止被考察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合谋,规定其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然而,在一般情况下,缓刑犯可以会见其律师、亲友,这导致该规定不具有可执行性。缓刑制度仅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只要求其消极的遵守法律法规及规定,并没有体现出对其生活技能的培养、犯罪心理的改造,不能真正做到改造罪犯,犯罪人最需要的是能够帮助其重拾自信、重返社会的积极性指导与保障。3、缓刑考察的方式和内容流于形式。对缓刑罪犯的监管考察,实际上是处于被动式的管理,比较薄弱。考验的方式单一、内容简单,其形式大体如下:要求罪犯每月报到、每月要有汇报,要参

    26、加公益劳动和法制教育。考察机关对缓刑罪犯的了解掌握,主要还是听罪犯自己的汇报。主动走访或通过其它方式向罪犯所在单位或群众了解其表现情况的不多,目前的监管主要还是掌握罪犯的动向,如人在哪里,有无外出等。对罪犯的心理矫正没有特别的措施和方法,缺乏思想和心理方面的疏导。有的考察流于形式,对于公益劳动只是填写一张表格,到村里、居委会盖个章,算是有公益劳动了。所以,这种缓刑的考察只是形式化而已。3 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缓刑作为一项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主动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广泛适用,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缓刑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极大地影响了缓刑的适用和效果。通过上一部分对我国缓刑制度立法的评析及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27、,对于完善这一制度的适用,本文认为我国的缓刑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为建立一种更为科学、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缓刑制度。3.1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实体性规范缓刑制度内容和类型的完善。缓宣告和缓执行是两种最常用的缓刑的类型,缓宣告的缓刑,就是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后,宣告其罪刑之前,附条件地暂缓宣告其罪或其刑。本文认为,制度的选择,主要的衡量标准是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缓宣告缓刑必然有它的可取之处,但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建立这类缓刑的基础。首先,我国的刑事司法理念深受报应刑理论的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希望违法犯罪分子能得到法律的严惩而安慰自己的心灵,法官也希望通过刑罚来达到特殊预防的

    28、目的,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没有受到宣告应有的惩罚,而是像正常居民一样生活工作,这个是社会大众所不能接受的。第二,如果犯罪分子获得暂缓宣告其罪行的,进过一段较长时间后法官对此案件的再次判断无疑使给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暂缓宣告缓刑的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目前最常用的缓刑类型是缓执行缓刑,缓执行缓刑分为消除犯罪记录的缓 执行缓刑和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我国缓刑就是属于这种类型,针对于保留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这一做法不利于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出现较多学者提出增设消除缓刑犯罪记录的缓刑,本文认为我国这一类型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我国的发展需要的。但

    29、是消除缓刑犯罪记录的缓刑适用对象应该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符合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努力改造弥补犯罪行为造 成的损失、对社区和社会有突出贡献、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犯罪人。这种制度内的改良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也能够使缓刑制度更加合理与适合社会的发展。建立消除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可以使罪犯真正重返社会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避免他们重蹈犯罪的覆辙,为其提供一种保护性措施。犯罪记录的取消,使行为人与其他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获得了保障,从而能够避免在正常社会中合法地位的降低、合法权益的限制或被剥夺的可能,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在工作、学习等方面可能受到的任何歧视性待遇。3.2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3.2.1

    30、完善缓刑的适用条件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化,应当对此做进一步的完善,使其更加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实质要件是裁量缓刑的最根本的依据,也是最难把握和理解的条件,综合考虑为: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犯适用缓刑的3年刑期或可扩大为5年,以弥补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立法缺陷;二是与罪犯的平时表现相结合;三是过失犯、中止犯、自首、立功及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构成的犯罪。因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一般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四是被胁迫犯罪的,由于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放在社会较容易改造;五是其他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并且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六是悔罪表

    31、现方面,罪犯态度诚恳,并作出保证、以罚金或其他形式犯罪造成的损害积极给予了补偿的。不得适用缓刑的主要是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危险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重的犯罪,如惯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这样较为明细的规定,既保证了缓刑的合理适用又限制了法官无节制的自由裁量权。3.2.2完善缓刑适用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要做到刑罚的公正适用就必须有一个公正的程序。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缓刑适用方面的立法,没有显示出应有的程序公正。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缓刑适用程序进行完善。本文认为对适用程序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建立适用前的人格调查制度针对我国法官缓刑裁量权过大的实际情况,为了制约监督权力。对罪犯进行人

    32、格审查,预测其再犯可能性,以此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我国应当在量刑前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确保量刑活动、缓刑的适用形成统一的整体。借鉴国外的缓刑制度,人格调查鉴定报告应当包括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社会调查、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身心鉴定调查。在我国,侦查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有罪指控和辩论上,因而忽视了对犯罪人综合状况的考察,这就导致法官在量刑判决时缺乏全面、准确的关于犯罪人的背景资料,从而不利于行刑。本文认为要建立这一制度,应主要从犯罪人犯罪前的个人情况、犯罪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几个方面考虑,不仅考察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对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而且要综合考察犯罪分子已然犯罪的情况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个体情况进行考察包括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等,尽量做到全面、公正、科学,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并制作调查报告,作为法官是否对其适用缓刑的参考。这将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2、设置缓刑执行中的拟保制度设置缓刑的担保制度,这样既能扩大缓刑在我国的适用,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缓刑制度考察工作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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