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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评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评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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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评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评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doc

    1、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政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维护国家环保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环

    2、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环境环保总局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

    3、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名称:Envie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条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考试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

    4、次。第八条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凡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

    5、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登记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

    6、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第四章职责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

    7、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姿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通过全

    8、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有环保总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

    9、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五条 截止20

    1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

    11、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 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八条 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

    12、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

    13、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 1989年12月3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9年; (2) 1986年12月3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2年; (3) 1

    14、983年12月3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4) 1981年12月3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20年。 2、技术业绩: (1) 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5项及以上。 (2) 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15项及以上。 (3) 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4) 获得2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

    15、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5) 获得3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学术水平: (1)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3) 受聘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环保总局共同成立“环

    16、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2),负责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 符合上述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环保总局推荐。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17、。 (三)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环保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三)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

    18、责人证明。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环保业务部门、人事部门须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复核,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于2004年7月31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质量问题,受到环保总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 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19、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复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各类证书的原件和技术业绩材料;向领导小组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 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由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 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

    20、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环境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生态学生态学化学化学应用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学生物化学生物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大气科学气象学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大气科学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用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生物化工生物化学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其他环保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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