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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国际法复习重点09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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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国际法复习重点0907.docx

    1、自考国际法复习重点0907自考国际法复习重点题型: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5*2+简答题2*7+2*8+论述题1*15案例分析题1*15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2)产生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基本原则(3)奠基人: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4)国际法的特征201004 8国际法国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创制法律的方式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来制定规范,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结果国内

    2、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认可强制实施的方式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际法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范、并对所有国家 都有的管辖权的司法机构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 庭等加以维护。全世界只有一套国际法律制度,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内法律制度(5)国际法性质:201204 8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

    3、认,也为各国所遵守。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6)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7)国际法渊源 201007 201104 201510 7A.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形成要素及其效力 201307 7惯例:必须有惯例的存在,这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缺乏惯例这个要素,国际习惯无从产生。法律确信:心理因素或主观要素,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效力: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C.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诚信、不当得利、既决事

    4、项/定案原则、禁止翻供/反言D.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201604 7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有权威的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也可宽泛理解为学者们关于国际法的权威著述国际组织决议(补助资料中地位最高):国际组织的各种机构按照该组织的组织约章所规定的表决程序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E.经当事国同意,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联合国和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

    5、影响。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其地位应高于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人格者:201504 8(1)定义。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构成要件: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基本的和完全主体);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3.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01410 15。 (1)主要学说或理论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两种。 (2)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只要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不出现冲突,国

    6、际法规范就必须直接在国内生效。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何者居于支配地位问题主要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源于国内法,国际法是一国法律秩序中的“对外公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处于金字塔上层,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这种一元论因其不符合国家实践而受到批评。(3)二元论: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彼此独立存在。国际法不能直接成为国内法,必须通过国内法的法律行为将之转换为国内法。二元论承认国家主权,不否定国际法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一定的影响,但其过于强调他们的差异,存在一定的缺陷。(4)我国学者认为,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的制定者都

    7、是国家,故不是对立,而是互相密切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互相关系:在国际层面,就国家遵守国际义务而言,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就各国于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履行国际义务而言,取决于各国的宪法体制。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201007 8(1)关于国际习惯:英国,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议会立法或终审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相抵触,则将被视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美国,国际习惯得到普遍承认或至少已经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有

    8、效,为美国所适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国国内以及它们与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2)关于条约: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201304 8” 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条约在中国法律秩序中的效力问题。6.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7.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此概念。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家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特征: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背离。最突出特征。国际法主体不得通过签订条约、协议或默许扥方式来排除

    9、强行法的适用。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8.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 201404 1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强行法是指那些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损抑,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强行法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即除基本原则外,某一专门国际法部门的原则或规则,也可能具有强行法性质,也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如关于惩治灭绝种族和其他国际犯罪的规则。9.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201404 1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

    10、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内的居民,而不适用于已经独立的国家内部少数民族的分离。10.国家: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1933年在蒙得维的亚签订每周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力和义务的公约,规定了迄今被最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的标准。构成要素:201510 8”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居民或固定的人口,才能形成社会和一定的经济及政治结构,进而构成国家。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政府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

    11、往。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11.国家的类型: 201504 8”单一制。若干个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务。附属国。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12.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01107 15”(1)国家在国际法的权利分为基本的权利和派生的权利两种。(2)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时国家在国际法上当然享有的根本性权利,是国家不可剥夺

    12、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所有国家在享有国家基本权利上是没有差别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平等权。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自卫权。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行使的条件包括: 201207 8”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受到武力攻击”。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家和平与安全之前”。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管辖权/国家管辖权。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主要包括 201007 8

    13、”(1)属地管辖权:基本的和普遍接受的管辖权基础。限制情形包括: 201410 8”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管辖限制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的管辖限制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的内部事务以及允许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外国人属人管辖权的限制(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权:对于严重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3)根据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与国家的基本义务统一的原理,一国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尊重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

    14、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13.国家豁免/国家管辖豁免/主权豁免:201104 案例分析题(1)定义: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而言,一国对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它们享有管辖豁免权。(2)内容包括:201204 8”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同意。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

    15、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3)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201004 15”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所谓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格言。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到了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取了“有限豁免原则”或称“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两类: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

    16、人从事的行为。对这两类国家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并颁布了国内制定法。而长期以来,多数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原则。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5年1月17日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虽然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但它是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发展新的里程碑。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4)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事项:商业交易;雇用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5)国家豁免的

    17、主体: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6)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情形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7)不视为放弃豁免权的情形: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14.承认: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特征:承

    18、认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和政府,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实体、承认是国际法主体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承认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5.国家承认: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国家承认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201404 8”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201304 8”奠定了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

    19、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承认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成立之时。16.政府承认: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采用墨西哥主张的“艾斯特拉达主义”(承认的给予意味着对外国内政的判断,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外交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方式)。17.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继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特点: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对象: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原因: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

    20、家政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18.国家继承: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201307 15” 具备的条件:国际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国际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的特定国际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条约方面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实质是被继承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包括国家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201604 15(材料分析题)国债继承。以国家名义所借

    21、并用于全国的债务。地方化债务继承。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的某一部分的债务。地方债务不继承。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恶债及恶意债务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之列,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的利益等19.政府继承: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区别: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发生继承的原因领土变更的事实所引起政府的更迭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两个不同的国家法主体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继承的程度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一般是全部继承,凡符合国家法的权利和义务,皆应由新政府完全接受20.政府继承的

    22、一般规则:对于条约,新政府通常根据条约的具体来决定是否继承,对一切不平等的掠夺性的秘密条约,以及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根本对立的条约不予继承;旧政府的一切国家财产及权益都应转属新政府对旧政府的债务不予继承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但新政府可无条件地废除一切恶意债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条约继承:对清政府以来的历届政府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按其性质和内容逐一审查,区别对待。国家财产继承: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两航公司案;光华寮案。国家债务继承:新政府对旧中国历届政府留下来的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国际组织的代表权:从1949年10月1日起

    23、,新中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2.国籍: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属于国内法。意义: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23.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 201404 8”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血统主义(为主)与出生地主义(为辅)相结合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24.中国国籍的丧失方式:+201404 8”自动丧失。定居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

    24、失中国国籍。”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25.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201204 8”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一般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互惠待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差别待遇。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如种族、性别歧视。26.难民: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条件: 20120

    25、7 材料分析题主观:当事人畏惧迫害,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可能受到的迫害客观: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主要条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我国是缔约国,在1982年加入。1997年,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负责中国大陆、港澳、蒙古和朝鲜的难民事务。27.难民的法律地位: 201410 7”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国民待遇原则:难民

    26、在宗教自由权、所有权、诉讼权、受教育权,以及在公共救助、劳工立法、社会安全与财政负担方面,都应享有与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难民在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职业自由、住宅、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交通往来等方面,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难民在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面,享有与外国国民同样情况下享有的待遇。28.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有:201104 8”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国家之间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大部分为双边条约

    27、。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犯罪行为必须在敌对两派争夺一国政权的情况下发生。无政府主义者或恐怖分子不在此类。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罪行特定原则。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29.我国关于引渡的规定:201504 案例分析题条件:双重犯罪;双重处罚性(根据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

    28、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依据: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与请求国的互惠关系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提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外交部提出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等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后,报送由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执行机构:公安机关引渡国家:罪犯本人所属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30.庇护:领土庇护: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域外庇护/外交庇护: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我国不

    29、实行域外庇护。我国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者拒绝给予保护。31.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意义:是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构成: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领空。32.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包括: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201304 7”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租借: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势力范围:

    30、19世纪末期,英、德、法、葡、意等国在非洲东部、中部划分彼此势力范围,缔结条约,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有取得殖民地或设立保护地的完全权利,他方缔约国不得加以侵害。国际地役:根据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根据这种限制,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永远地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不以土地相邻关系为必要要件。33.领土取得方式:201604 7 (1)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先占:一国有意志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如中南南沙群岛领土主权。(占有无主地)时效: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地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认为事务现状是

    31、符合国际秩序的概念。(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添附: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安娜号案”。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征服。(2)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201510 案例分析题民族自决:外国殖民地、占领和奴役的民族。当代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领土取得或变更方式全民公决: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最先适用于法国。须具备条件: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34.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1962年柬埔寨和泰国之间的“隆端寺案”)35.国家边界划分法:自然划界法;几何学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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