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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学自考题集课程命题老师提供的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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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学自考题集课程命题老师提供的考试重点.docx

    1、刑事证据学自考题集课程命题老师提供的考试重点刑事证据学复习题集二00六年三月刑事证据学习题集第一编总论本编重点章节:第一章* 第四节*第二章 细看内容p55“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完备的一部法典”此处可能出判断题。一、诉讼证据的意义是什么?诉讼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它包括了那几个方面的意思?答: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这一概念强调诉讼证据应当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1)、诉讼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杜绝了诸如想像、猜测、分析、估计、推论、等并非客观存在的其他因素作为证据。(2)、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案件事实有关联,

    2、能够对争议的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这就把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材料排除于证据之外。(3)、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这就把某些形式上不合格的材料排除于诉讼证据之外。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如何理解,他们的关系怎样?答: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属性(一)、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已知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明未知问题的证据。证据本身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除了物证、书证这种实物证据以外。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都是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以及从事勘验、检查的人员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已经不是纯客观的东西了。就有可

    3、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某些误差,而不可能是纯客观的东西。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两层意思。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由于每个证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复述能力各不相同,这种反映现象就不一定能够如实地重现案件经过与本来面目,因此,不能认为所有证据都是“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客观”的东西。(二)、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请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同案件事实关联的事实,才能对案情起到证明作用。因此,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

    4、内在、必然的联系。还经常遇到一种的情况,应当引起特别的注意,即某些看起来与案件似乎有关的事实,却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被告人从前的犯罪行为证明其现在有罪的证据;二是不同的条件下的实验结果,不能用做同一认定的证据。(三)、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司法机关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区别于一般政局的最显著的标志。理论依据。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学术观点或理论是非之争,它涉及当事人是否有罪和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判决结果关系到对人的生杀予夺,有着极其严肃的意义,因而不

    5、允许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对证据加以收集和与运用。刑事诉讼证据是不是应当具有合法性。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着办案质量的现实问题。刑事诉讼证据三性论,也是全部证据理论的核心和关键。这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则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正是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三者不可分割。我们在研究证据理论的具体问题和运用每一个证据时艘应该牢牢的把握这个问题。要确认某一个证据是否可信、可用,就要审查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属性,这是保证办案正确而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三、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哪三种相继更替的证据

    6、制度?答: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四、“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有哪些?怎样评价神示证据制度?答:“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就是让当事人乃至证人接受神的检验,各民族的传统习惯不同。“神灵现示”的方式也就不尽相同有起誓、水审、火审、铁审、决斗、卜巫。在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还采用“十字证明”的方法。由于古代科学技术极不发达。“神示证据制度”终究是一种反科学的。极不合理的制度。它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然而不管这种制度现在看来是多么不合理,但对维护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五、中国古代主要实行什么的证据制度?它同普通实行“神灵证据制度”

    7、的区别是什么?答:中国古代办案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所谓“五听”,就是要求法官在办案时,应当注意从言词、脸色、气息、听聆和眼神这五个方面观察被告人的表情有无变化。注重对被告人的心理分析,是我国古代司法经验的总结,它同外国普遍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此外,我国早在奴隶制时期就实行“罪疑从赦”的制度。即对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的罪犯,应予赦免。这也是与申领证据制度的不同之处。六、“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评价它?答: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为:(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

    8、证据之王。(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时有完全的证明里,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5)、私人文书和复制的文件一概不具有证明力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

    9、合法性。在日耳曼和法兰西的刑事诉讼中,刑讯甚至成为诉讼中“整个大厦的中心”这充分表现了封建法制的野蛮性和残酷性。(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法定证据制度”同古代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的“神示证据制度”比较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毕竟将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虚无缥缈的“神灵”交规到人间,破除了证据中的迷信色彩。形势证据中的某些规定,有一定合理成分。这种制度防止和限制了各地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和教会法院违背中央集权原则而实行司法擅断对于封建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积极作用,它的弊端是不科学、合理的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把刑讯作为必去口供的必要手

    10、段。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七、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什么证据制度?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中国封建社会基本没有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而实行的是“罪从供定”罪从供定的含义是把被告人的口供当成了决定一切的证据。“罪从供定”对刑讯的条件、刑讯的方法、刑讯的扩大适用。拷打的部位和拷讯的拷具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某些特殊人员不能实施刑讯。因此又补充了两项补充原则“众证定罪”。即凡涉及四类人员犯罪的案件,不得实施刑讯。必须有3名证人证明其时才能定罪。“疑罪听赎”时在出现“疑罪”时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释金”之后予以释放的一种补救原则。八、“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怎样评价它?答

    11、: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概括来说,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 “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则是作出正确判断的保证。自由心证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由心证”根据案件各种证据的具体状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分析和判断,这为查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判奠定了基础。但它却

    12、导致了资产阶级法官的专横和偏私而且在裁判过程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所以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官自由心证,只能对案件得出“盖然性”的结论,而不可能绝对准确地查明案情,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判断证据的尽善尽美的制度。九、英、法、美系国家行使证据规则中什么是证据“相关性”和“可采性”?答:对于下面事实当认为不具有相关性:(1)、相似事实和类似事实。一般认为,相似事实或类是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不能以某人从前曾经实施过某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行为,就作为认定本案就是该人所为的证据。(2)、当事人的品格。一般认为,个人品格与案件不具有相关性,因而通常不得将个人品格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3)、犯罪前科。从

    13、前有过犯罪的记录一般也不能用做认定本案的证据。关于证据可采性示凡不具有相关性的事实或材料均不具有可采性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传闻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十、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中口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内容?答:关于证人资格和能力的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和关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则。而且这一特免权后来就发展成为具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重要特征之一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规则。十一、怎样理解“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答:“举证责任”是明确划分举证责任:被告人如何反驳某项指控则必须提出相应的事实。“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及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其证明力超过对方所提

    14、出的证据时,即可据以判决其胜诉。而对刑事诉讼所提出的证明标准则是“无合理怀疑”,即起诉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性的程度,足以使陪审团信服。法庭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十二、新中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和特点是什么?答:它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都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它的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和其他编、章,对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规定了若干必须遵循的规则,主要是:(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公安

    15、机关提请比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4)、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5)、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中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6)、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7)、询问证人,应当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8)、证据不足,

    16、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十三、如何理解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创立于发展?答: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后,而根据党的纲领、政策和人民政权发布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决议、训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办事,而逐步创立。它是同错误路线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第二编 刑事证据的种类 考试占3540% 重点: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七章* 第四节*;第八章第一节*;第十章*第一节。第四章 物证、书证一、物证的概念?答: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二、物证的表现形式

    17、?答:1、犯罪工具;2、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3、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4、其他可揭露犯罪的物品。三、物证的特征?答:具有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四、物证的分类?答:1、按体积大小可以分为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2、按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可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3、按形态可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体;4、按人对物证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可分为视觉物证、嗅觉物证、触觉物证和听觉物证。五、物证的意义?答: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2、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3、物证可用以验证严词证据的真伪;4、物证是制伏犯罪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六、书证的概念?

    18、答: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七、书证的表现形式?答:1、证件、档案与文书;2、伪造、涂改帐簿的各种书面材料;3、标语、信件等;4、其他一切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八、书证的特征?答:具有物质性、思想性、确定性。九、书证的分类?答:1、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可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2、按书证制作的过程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3、按对书证制作的程序的要求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按书证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十、公文书证的特点?答:1、它是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在法定的

    19、职权范围内行使某种管理职权而形成的,具有确定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用途;2、它是依据一种程序制作的,大部分公文书都有特定的格式,比较规范;3、公文书一般都加盖制作该文书的机关的印章(公章或钢印),具有明显的标志。十一、书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答: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4、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十二、使用物证、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答:使用物证应当注意: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对已收集的证据应妥为保存。使用书证应当注意:对于书证

    20、,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在抄写或者复印的过程中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第四章 证人证言一、证言的形式?答:在通常情况下,证人应向司法机关作口头陈述,司法机关在对证人未作口头询问之前,一般不宜让证人以书面的证词代替口头的陈述。二、证人的判断性陈述分类?答: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体验性判断,另一类是意见性判断。如果证人证言中包含有意见性判断的成分,则这部分内容不具有证据效力。三、证人证言的特点?答:1、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比较强;2、证人证言不可替代;3、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四、证人证言的意义?答:1、证人证言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证据;2、证人提

    21、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3、证人证言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五、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与证人范围的规定?答: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下列两类人员一般不能做证人:第一,承办本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人;第二,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充当辩护人的律师,均不能作本案中的证人。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答:证人的诉讼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2、如实陈述权;3、人身自由权;4、要求保密权;5、控告权。证人的诉讼义务:1

    22、、有作证的义务;2、有如实做证的义务;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七、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答: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3、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4、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5、询问证人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经证人核对。八、询问证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答:1、法律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但是,一般仍应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让其书写,而不是不经

    23、询问就让证人书写书面证词;2、询问证人,事先应做必要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3、询问证人时,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称述;4、询问证人时,应当先让他自由陈述,然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提问,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能刑讯逼供。第六章 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答: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二、被害人陈述的意义?答: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答:诉讼权利: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

    24、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2、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果不予立案,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赔偿;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8、在侦查阶段,

    25、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义务:1、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

    26、的指挥。四、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答:1、被害人可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再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4、事先做好必要准备,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5、对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询问,以免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第七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答:1、口供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2、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通常会反复多变。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答: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

    27、,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2、再审判阶段,可以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客观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结论;3、根据口供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答:1、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代中获取调查取证的线索;2、核实有关案情,并对已经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进行核对;3、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加以固定,以归入案卷作为以后认定案情的有效证据。四、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答:1、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负责进行。侦查阶段,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28、人;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把他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3、对于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4、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若干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以防他们互相串供;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7、在讯问时,应当认真做好讯问笔录;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29、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答:1、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4、应慎重对待书面供词。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答:证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同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七、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答: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互相检举、揭发,不能以一般的证人证言看待,但以下四种

    30、情况,可视为例外: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证人证言;2、司法机关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前案业已审结的被告人,在后案审理时出庭作证,可当做证人证言来对待;3、因罪行互有牵连而并案审理的案件,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销赃犯、包庇犯、窝藏犯以及窝赃犯等人,揭发首犯、主犯、实行犯的罪行,一般也可按证人证言对待;4、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已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揭发共同犯罪的案件事实,可按证人证言对待。八、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主要主要依据?答:应坚持三个基本观点:1、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时,特别应当注意各个同案被告人的供

    31、述是否一致,如果彼此矛盾,则不能认定;2、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必须坚持,如果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完全一致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仍然不能定案;3、在全案已经查明后,可以根据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案件中的部分事实和某些情节。九、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答:1、被告人翻供一般具有两重性: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2、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十、为什么说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答:1、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2、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

    32、律上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普遍存在;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十一、为什么说刑讯逼供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答:1、从性质上看: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行为;2、刑讯逼供的主要危害有: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会使案情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刑讯逼供使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影响党和国家的威信。刑讯逼供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审讯和改造困难。3、纠正对刑讯逼供的认识误区很不容易。十二、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答:1、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2、发现问题必须认真、严肃查处;3、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去制伏犯罪;3、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第八章 鉴定结论一、鉴定结论的概念?答: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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