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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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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docx

    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纳税申报法律救济:税种:企业所得税公布日期:2017-11-21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二、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

    3、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三、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

    4、报抵免。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四、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3.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五、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

    5、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六、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七、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有关境外所得抵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

    6、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函复复核结果。八、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多抵免税款情况的,应及时将信息告知相关各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九、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备案年度: _年 税款所属年度:_年总承包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总承包企业名称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

    7、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合同金额项目起止时间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外币折合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完税凭证号码单一所得税凭证综合性税收凭证 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割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 总承包企业累计分割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分配说明分包企业分配、再分配基本情况再分包企业分配基本情况分包企业名称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本企业抵免税额分配给再分包企业税额再分包企业名称纳税人统一社

    8、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分包企业1)(再分包企业1.1)(再分包企业1.2)小计(分包企业2)(再分包企业2.1)(再分包企业2.2)小计合计谨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纳税人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总承包企业填制并提交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备案资料后需在本表加盖受理专用章。2.除特别说明外,本表相关金额应折合成人民币,单位为元,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3.本表中

    9、“总承包企业名称”“分包企业名称”“再分包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4.本表中“项目名称”,填写总承包方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5.“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当年度缴纳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应等于“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可抵免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与“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割的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之和;“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可抵免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是指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6.“分配说明”填写将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至分

    10、包企业予以抵免的情况。7.分包企业及再分包企业“分配比例”“分配税额”“本企业抵免税额”“分配给再分包企业税额”均填写税款所属年度数据。8.分包企业“分配税额”应等于“本企业抵免税额”与“分配给再分包企业税额”之和,且分包企业“分配税额”合计数应等于“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割的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9.同一分包企业对应的再分包企业“分配税额”之和应等于分包企业“分配给再分包企业税额”。10.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付总承包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同时,总承包企业应将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提供给分包(再分包)企业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附件2境外承包工程

    11、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备案年度: _年 税款所属年度:_年 主导方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主导方企业名称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所在国(地区)合同金额项目起止时间联合体企业境外所得当年度缴纳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联合体企业境外所得累计缴纳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外币折合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完税凭证号码单一所得税凭证综合性税收凭证联合体企业当年度分割的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联合体企业累计分割的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分配说明联合体各方企业分配基本情况序号联合体各方企业名称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合计谨声明:

    12、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并提交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备案资料后需在本表加盖受理专用章。2.除特别说明外,本表相关金额应折合成人民币,单位为元,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3.本表中“主导方企业名称”“联合体各方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4.本表中“项目名称”,填写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5.“分配说明”填写将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至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的情况。6.联合体各方企业“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均填写税款所属年度数据。7.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付主导方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同时,主导方企业应将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提供给各方企业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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