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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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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pptx

    1、银行业务法律知识,目录 CONTENTS,本行2021版授信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第一部分: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

    3、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人及法定代表人,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5、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合同主体的姓名、名称的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是经常出现的。为避免当事人因为这些主体的变动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防止当事人假借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法人的分支机构,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

    6、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

    7、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夫妻共同财产,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8、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继承,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9、。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银行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责任,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关于诉讼时效,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

    10、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11、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债的转让,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债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权的顺序履行,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

    12、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规则,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关于担保物权,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13、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不同情景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

    14、识,担保物权的消灭情形,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机关法人提供的担保无效,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机关法人不能为担保人,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关于混合担保,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

    15、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允许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范围?,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

    16、、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对租赁关系的影响,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同一财产上存在

    17、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同一财产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顺序,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即不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不论是登记成立还是交付成立,只要是权利设立在先,就优先受清偿。,抵押权人

    18、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高额抵押权,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

    19、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负有妥善保管义务,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关于保证期间,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不变期

    20、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责任承担,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21、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保理合同,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二部分:民法典重大变化,2.民法典重大变化,关于保证合同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均为主债务履

    22、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转让应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除外,2.民法典重大变化,取消了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规定。按照抵押登记、质押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增设居住权,对抵押权带来重大影响,关于保证合同独立性的约定无效,2.民法典重大变化,解析:银行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

    23、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民法典重大变化,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解析:实务操作中,保证合同中具有借款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如约定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如约定保证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民法

    24、典重大变化,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民法典重大变化,解析: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转让应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民法典重大变化,解析:银行转让债权如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民法典重大变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解析: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增加了债务人,原债务人并未脱离主合同的债务人地位,保证人的利益并未受到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5、,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2.民法典重大变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除外,2.民法典重大变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除外,解析:抵押期间,不禁止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抵押人应在转让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受让人在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抵押人所承担的义务,收到抵押权的约束。我行已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不得实施任何影响乙方抵押权实现的处分行为。,取消了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规定,2.民法典重大变化,解析: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不

    26、论是登记成立还是交付成立,只要是权利设立在先,就优先受偿。,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2.民法典重大变化,解析:订立流押条款,虽然流押条款无效,但是抵押权仍然设立,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原理同民法典428条流质条款,设居住权,对抵押权带来重大影响,2.民法典重大变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解析: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对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有益的权利,不得以此进行出租等营业活动。我行已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财产设立居住权。,第三部分:本行2021版授信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民法典新规要求,实际业务需要,授信合同修订背景,修订背景,民法典出台,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落实新规),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落实新规),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落实新规),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落实新规),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实际需要),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实际需要),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实际需要),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实际需要),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实际需要),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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