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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 资源ID:1060895       资源大小:14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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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为了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与澳门间安排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下统称受雇所得条款)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现就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一)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

    2、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二)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二、有关公式项目或用语的解释(一)“当期”:指按国内税收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个所属期间。(二)“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

    3、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四)“当期境内支付工资”:指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中由境内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五)“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包括未做任何费用减除计算的各种境内外来源数额。(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七)“当期公历天数”指当期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不因当日实际停留地是否在境内而做任何扣减。三、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

    4、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以下统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支付的奖金),仍应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期间作为执行“安排”规定的所属期间,并分别情况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适用本公告上述公式时,公式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指在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中属于在境内实际停留的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指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所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四、备案报告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按本公告规定享受安排相关待遇时,应该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

    5、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五、执行日期本公告适用于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下列文件条款规定,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下列文件条款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公告影响:(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46号)第一条;(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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