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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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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docx

    1、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2、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

    3、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封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提前预警、及时响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减排、社会参与、区域联防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错峰生产清单)及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依据

    4、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实施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2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

    5、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1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

    6、纪委监察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宣传应急预案中的健康防

    7、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依规问责问效。 市应急办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采暖季,铸造、有色再生、化工、医药(农药)行业的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督导落实;配合制定建材行业的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督促委属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

    8、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绕行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制定错峰运输企业清单,对未经批准的货运车辆不予办理入市通行证;按照市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制定禁燃禁放措施,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会同市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确定

    9、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编制应急减排预案;督促县区环保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执法检查方案。配合制定建材、铸造、有色、化工、医药(农药)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及大宗物料错峰运输企业清单;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制定重污染天气拆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牵头制定建材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公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做好城市公交运力保障,确定交通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

    10、应急减排清单的交通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牵头制定错峰运输企业清单,督促落实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执行错峰运输;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施工、日常维护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确定水利工地减排清单,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农林局

    11、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牵头制定农药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市政施工扬尘、建筑垃圾运输扬尘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取缔露天烧烤实施方

    12、案。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餐饮服务单位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国网开封供电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断电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违法行为;

    13、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错峰生产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 (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 AQI200 持续时间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级(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级(红色)预警,共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

    14、(AQI)24 小时滑动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 将持续48 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 小时滑动均值200 将持续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 小时滑动均值200 将持续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 小时滑动均值300 将持续48 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 小时滑动均值达到500,启动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15、时,应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3.2 预警权限 级(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级(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 预警监测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有关专家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意见,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警启动 4.2.1 市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领导,当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市指挥部办

    16、公室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预警应提前24 小时发布,紧急情况下市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县、区可依据辖区空气质量自行启动本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但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必须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4.2.2 区域应急联动。 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以“2+26”城市AQI 均值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按照“2+26”城市和省环保厅的统一要求,启动预警减排预案,参与“2+26”城市区域联防联控。 4.3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局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市委宣传部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

    17、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市环保局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

    18、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5 应急报备 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 小时内,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向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报送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6 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7 情况反馈 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正式启动前2 小时,有关部门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

    19、委属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各县区政府报送各辖区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停工停业工地名单,市公安局报送机动车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报送应急准备情况。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8 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8 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对各县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

    20、、错峰运输企业错峰运输情况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委属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配合督查错峰运输落实情况;市环保局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县区开展驻守督查。 4.9 应急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 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

    21、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10 减排评估 开展减排评估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10.1 基础排放量核算方法。 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含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包括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民用散煤和型煤、农业养殖种植加工源等。 4.10.2 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

    22、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 4.10.3 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 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原则上为120 天)折算;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 倍核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 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定。 4.11 响应总结 应急终止后5 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

    23、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 5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 编制原则 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所有涉气企业清单,长期停产企业应当在清单中注明。当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时,原则上可不对其他涉气污染源采取管控措施。确定应急减排清单,一是应当优先确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二是选择排放量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落实的企业;三是选择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及移动源。 5.2 完善应急减排清

    24、单信息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3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编制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市环保局负责确定减排的行业和减排比例,各县(区)环保局确定具体企业。住建部门牵头,水利、交通、城管部门配合,负责编制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公安部门负责确定机动车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5.4 减排清单动态调整 市

    25、环保、住建、公安部门牵头,县级对应部门配合,每年对应急减排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完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5.5 禁止列入减排清单的情形 已经取缔的企业以及供气、供热、供电、供水、供油在内的民生抢修工程等禁止列入应急减排清单。 5.6 安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在企业入口醒目位置安装“开封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应急减排公示牌”,简要公示企业应急减排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具体流程、不同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监督电话等事项,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6 应急减排措施 6.1 工

    26、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石化、玻璃等连续生产型企业,采取加严排放标准、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排放。 根据企业能源结构、工艺特点、排放等级,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实施“不同燃料不同要求、不同排放不同政策、不同工艺不同措施”绿色调度制度,重点管控燃煤型、窑炉型、高排放和不达标企业,不搞“一刀切”。凡达到豁免条件的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原则

    27、上实行优惠及豁免政策。 6.2 扬尘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当采取停止室外土石方施工、必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洒水降尘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6.3 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实行区域限行;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各类货车禁行的措施。

    28、谨慎使用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倡导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出租车、大巴通勤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原则上豁免应急管控。 6.4 禁止列入的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

    29、律授权,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比如:黄标车禁行、禁烧禁烤禁放、扬尘防控基本措施等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6.5 减排核查途径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主要依靠现场检查和督查,通过监控平台调度在线监控企业的排放量和用电量,分析研判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涉嫌执行管控措施不力的企业,立即向辖区环保部门和督察组发出现场核查通知。 7 应急减排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 级响应(黄色预警) 7.1.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

    30、、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7.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

    31、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 7.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0%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含有机溶剂的室外喷涂粉刷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各类货车实行区域限行,除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停止办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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