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0581413       资源大小:18.89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网络市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

    2、经营者),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站内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发布商品信息、经营性服务信息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登记注册的平台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本原则)从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鼓励和支持平台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强化自律管理、提升信用建设水平。第五条 (平台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

    3、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信息;(三)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四)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第六条 (平台交易管理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七条 (自营业务隔离)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

    4、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八条 (站内经营者审核及公示)对已经登记注册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和登记其经营证照信息,督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和登记其身份信息,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已经审查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法律、法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商品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资格。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站内经营者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第九条 (用户协议)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用户协议

    5、。平台经营者在制定用户协议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用户注册条件;(二)服务内容和标准;(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四)交易规则;(五)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六)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七)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条款;(九)争议解决方式。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规定。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申请者签订的协议,应当就合法经营、消费者争议解决等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台经营者

    6、修改用户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用户。用户不接受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承担相关责任。第十条 (商品信息检查监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站内经营者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应当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送货方式及费用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持一致,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站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广

    7、告宣传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阻止发布违法信息,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停止交易及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站内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实施商品质量抽检,并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删除不合格商品信息等措施。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的站内经营者并采取措施处置不合格商品。第十二条 (不正当竞争

    8、行为的禁止)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站内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十三条 (促销活动管理)平台经营者或者站内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促销期间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站

    9、内经营者组织团购的,不得虚构成功团购人数误导消费者。站内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站内经营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第十四条 (售货凭证管理)站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站内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站内经营者应当出具。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站内经营者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售后服务管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定等措施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0、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从技术和人力上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为消费者提供疑难解答与反馈。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销售者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站内经营者追偿。鼓励交易平台经营

    11、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同时建立信用披露制度,及时警示交易风险。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针对恶意干扰信用评价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对采取诈骗、侵犯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行为恶意干扰信用评价的,及时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

    12、八条 (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用户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料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信息。非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出售用户信息。第十九条 (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

    13、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二十条 (意见收集和反馈)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虚心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建议,提升平台服务水平。第二十一条 (停业公示)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

    14、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执法协助)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 (经营情况报告)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 (联络人制度)鼓励平台经营者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按照工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落实企业责任。第二十五条 (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 (附则)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年。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