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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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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docx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

    2、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动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四)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

    3、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为题。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九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三章企业具备的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规

    4、定;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仍视为一般纳税人。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用地。4、具有一定的机械化程度和规模,如:吊装、运输、剪切、打包、氧割、非金属处理、废油的收集、消防设施等表要设备。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6、正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提高,所有从业人员要通过系统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7、具备现代化办公设备,能够及时与公安交通等管

    5、理部门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联动机制。8、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9、符合归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一条依据国家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的规定,按照各地控制数量,由地、市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初审意见后,报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公布,颁发资格认定书,由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下发给企业。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6、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公示。对不具备资格而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或者未取得资格认定书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条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307号令,做好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统一印制和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以达到规定控制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突破其控制数,不得批准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未经资格认定和公告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

    7、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第十三条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各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拆解的主要零部件和拼装车的企业,以及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是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

    8、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第四章报废汽车交售程序第十四条实施报废汽车强制回收、拆解制度。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工地内部使用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移交证明,交售给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将报废

    9、移交证明存档保管,以待查证。第十五条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扣的报废汽车、拼装车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除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出售、赠予、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第十六条简化报废汽车交售、注销手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思,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措施。为利于回收报废汽车,缓解交车难的矛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0、分支机构的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代办报废汽车注销手续。第十七条对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处理进行全过程管理,发现如有公安机关查控的盗窃、抢劫或其它犯罪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第五章规范企业行为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及其主要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金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汽车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在销售标签和发票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以明示与新件的区别。第十九条“五大总成”主要零部件包括:发动机总成中的缸体、曲轴、凸轮轴;前后桥

    11、中的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齿轮;变速器总成的变速器壳;方向机总成中转向节、转向摇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的大梁等关键零部件,不得作为“报废汽车回用件”销售。其它非关键零部件可以销售。第二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出现二次污染。报废汽车拆解中,对汽车上存留的汽油、柴油、发动机润滑机油、轴承黄油、刹车油、压缩机冷凝剂、防撞膨胀剂、防冻液等液体油济必须分门别类回收,禁止渗地污染;对拆解出的废棉丝、海绵、皮革、木料、橡胶、玻璃、电路线板等废气物必须妥善处理,禁止乱仍乱弃,污染环境,努力做到清洁文明生产。第二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

    12、收购报废汽车的的定价,须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钢铁市场收购价格,扣除合理的拆解、托运费用计价。第六章严格执法第二十二条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工商(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对查获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违法违规的现象应立即报告(建议)原发证部门撤

    13、销资格认定书,注销营业执照。回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予以查封、取缔。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

    14、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第七章信息沟通与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联网建立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信息系统。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等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报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信息,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报废汽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48号)定期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报表报送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第二十八条加强舆论宣传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对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使广大民众提高法律意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积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守则,努力营造一个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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