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五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他们之间有时存在矛盾.有时又会有共同利益.每一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都取决于这五方主体间的博弈。在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这五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的委托行为不规范;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招标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招标活动中.不少地方都是实行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这种方式确实是方便了招标人.但从监督的角度看存在不少问题:在这种完全自由的选择权下.不少招标人为达到目的.指定自己的“老关系户”;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看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不看服务水平、甚至不看代理价格的高
2、低.唯一衡量的标准就是是否听话。在“争饭吃、抢饭吃”的竞争压力下.一些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不屈从于招标人的“权威”。在进行的各种专项检查中.不少地方都发现很多采购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基本上都是固定的.每家代理机构固定为几家采购人服务.这样既不利于代理机构改进工作.又容易造成商业贿赂情况的产生。 2、招标人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低价条件.基本内容确定后才开始招标.并找来一些企业“陪标”;招标过程中.或利用招标条件设置“门槛”.不根据工程实际要求提出若干不合理的投标入门条件;或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更有甚者.个别招标人先行
3、施工.在工程进行中或者完工后再行招标.在今年上半年查处的一起虚假招标案件中.发现我市某局在其阅览室装修项目全部完工后.才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监督部门介入调查后叫停了该项目.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 3、投资人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人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落实到具体项目是业主单位代表政府具体进行管理.但在项目建设中.项目业主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在对项目的监管中经常不到位.按规定选取了中介代理机构.交了中介代理费用后.将项目招标相关事宜全部交由中介代理.加之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使中介代理机构从中钻空子。(二)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虚假招标;这个问题在前
4、面已经有了详细论述.这里不再探讨。 2、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一些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人故意低价中标后.强迫业主追加预算。部分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还有的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这类现象也较为突出。(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一是专业素质不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缺乏招标代理的基本素质和技能.难以胜任编制招标文件、
5、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等工作;二是弄虚作假。有的代理机构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三是恶性竞价。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业务恶意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向招标人行贿争取项目.严重影响了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秩序; 2、违规操纵招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中介机构.有的代理机构“中介不中”.暗中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有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置障碍.并利用其掌握的报名权、涉密权等条件.在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四)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1、
6、评审专家库多头设置.管理混乱;按照现行的法规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省政府各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组建评标专家库.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则分散在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存在许多弊端。从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不少评审专家同时入选多个不同的专家库.有的甚至跨行业.跨部门.这样一来.这部分评审专家管理就存在“盲区”.假设这名评审专家在一次评标活动中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那么最多只能将其从这个专家库中清除出去.他依然可以参加其他行业的评标。 2、专家库容量小;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法
7、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二是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从实践中看.有很多地方无法达到这个标准.以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为例.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总人数517人.但分类非常细.共有30多个专业.部分特殊专业的专家还不到10人.这样一来.不但现场随机抽取较为困难.而且由于专家人数太少.也较易被“公关”。 3、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功能无法实现;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招标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4、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
8、一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五)监督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现象普遍;有关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划归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导致招投标管理出现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管理边界不清.管理职责交叉、缺位越位
9、和管办不分离等种种弊端的出现.降低了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管功能。 2、监督力量薄弱;现在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纷繁复杂.需要监督的内容众多.从公告的发布到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从开评标现场到评标报告核准.从合同签订到项目实施.期间还要处理各类投诉.以现有的人员和设施根本无法完成.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二、解决当前招投标问题的一些思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现象的产生.除了政府职能存在错位、越位、缺位.还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其招投标的体制设定存在缺陷有关.同时也与多年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潜规则”有关。党中央.国务院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1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今年3月25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重申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同时加强招投标活动和标后监督管理。对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招投标方面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立法.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
11、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使得监督无所适从.例如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如何把握?如何认定串标、陪标、围标及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目前有的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河北省在今年4月份出台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出现的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这样既规范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也给行政监督部门工作提供了依据。二是在立法上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其犯罪成本;现行的刑法对串通投标罪量刑也较轻.最高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规违法者的震慑力不够。在经济处罚方面.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
12、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增加违法者的风险成本.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一要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
13、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自我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湖北省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超越了现行部门界限.能够统一行使行政监督权.值得借鉴。二要落实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今年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在筹建.全省有不少市县都已经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我市而言.已经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个.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个.正在筹建中的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个.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为加强各类招投标活动的集
14、中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三)加快推进招投标各个主体信用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招投标人的信用机制;利用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有形的市场.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集中和权威发布.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建议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将企业业绩与评标直接连接起
15、来.防止投标企业造假.从而保证评标的公正性.真正实现信用体系在招投标中体现“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二是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机制;利用好已经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一些业绩优良.业务精通.信誉度高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进来.建立日常考评机制和诚信档案.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招标代理机构真正为招标人服务。三是建立评审专家的信用机制;不定期公布评审专家履责和执业情况.对存在不能履行职责、不按照评标办法规定标准进行
16、评标等行为的评标专家.按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要继续推行专家培训考核制度.强化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的意识.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要规范其评标行为.要求评标专家详细写明各项评审结论依据.对于废标的须明确废标原因和法律依据。(四)加快推进电子评标.网络远程评标系统建设;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