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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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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1、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 F-编号1999-02 0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签订FI期:年月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木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木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2、 五、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 民币): 元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而协议或文件视为木合同的组成 部分。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保修期内承担工程量保修责任。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凳价 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

    3、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工商行政管理部鉴证意发包人:(公章)(公章)住 所: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查意见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 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 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 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 化、补充或

    4、修改。1. 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 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 行的代表。1. 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 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 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木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 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 8工程师:指木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 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

    5、专用条 款中约定。1.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 10 1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 任的款项。1.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承

    6、包天数。1. 1 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 对或相对的H期。1 . 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 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R期。1. 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 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 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 .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1. 2 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

    7、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 .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 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工期顺延的要求。1 . 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 . 2 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 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H或者其他法定 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峻工日期除外。时 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

    8、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木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1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视为木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 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

    9、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 释、说明本合同。3.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 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 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 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

    10、,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 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 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岀保密 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 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11、,应将全部图纸退还 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 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 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 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 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木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 理单

    12、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 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 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 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 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 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

    13、在 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而形式通知 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 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 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而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 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 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 包人发岀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 程师可

    14、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而确认,承包人对工 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 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 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 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 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 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而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 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 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延误

    15、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 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 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 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 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16、方案)和工程师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 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 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 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而形式通知发包 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 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

    17、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 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 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 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 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 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中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 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而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 验;(7)组织承

    18、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 . 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 造成损夫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 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19、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 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而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罚款除外;(6)己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己完 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

    20、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 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内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 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 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 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 0进度计划1 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 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

    21、出 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 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 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 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 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

    22、 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 申请后的4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 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 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 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 1.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 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而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 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

    23、人实施工 程师作岀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而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 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岀处理意见, 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 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24、,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 3.2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 1 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 书而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 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 4.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 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了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

    25、施工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 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 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 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 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 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

    26、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 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 上时间提岀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 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 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己经认可 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己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 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 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 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

    27、车19.1三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 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 在试车前4 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 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 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 4小时以书面 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 8小时。工程师未 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 试车前4 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折

    28、试车内容、时 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 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 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29、,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 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4)试车费用除己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 发包人承担。(5)1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 视为工程师己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 手续。19.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 0.安全施工与检查2 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 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

    30、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 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 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 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 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2 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 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

    31、在施工前1 4天 以书而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 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 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 2.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 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 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 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 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 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 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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