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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财局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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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财局管财务管理制度.docx

    1、校财局管财务管理制度校财局管财务管理制度 校财局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中小学校财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根本原那么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开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

    2、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平安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方案,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

    3、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方案。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

    4、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 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别离保管,确保资金平安。 工程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八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 3-5 人,负

    5、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那么 预算编制应正确表达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那么,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

    6、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根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效劳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工程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方案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方案,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方案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工程、范围、

    7、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1-3 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 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工程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

    8、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资或津补贴、根本建设工程、归还各类债务。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效劳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根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效劳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根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效劳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 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

    9、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校新建工程工程和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

    10、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那么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工程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工程。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

    11、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 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

    12、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

    13、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方案地归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前方可支出。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

    14、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那么、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标准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 5-30 日为支出审核报账

    15、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那么上应控制在当月方案范围之内,否那么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根底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前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

    16、、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各学校每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效劳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

    17、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 500 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 60 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当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 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方案的对学校

    18、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 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方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 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

    19、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丧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

    20、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根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 xx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xx-06-28 19:59 | #2楼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我区各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 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各

    21、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学校。 第三条 各学校财务管理的根本原那么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第四条 各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标准教育经费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标准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学校财务人员必须选择原那么性强,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 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专业人员的配

    22、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区教体局计财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批,中小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 各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别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奖励制度。按照考核方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

    23、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区教体局计财科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开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方案,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各学校预算以校为根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 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那么。 第十二条 各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开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各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标准办理收支事项,

    24、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各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专用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各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各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和损失。各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

    25、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各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标准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方案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八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根本支出、工程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工程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超过5000元支出(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工程)均实行报批制度。每月初(10日前)由各中小学校统一填写卧龙区教体局工程审批报告表(乡镇各校由中心校审报),在各学校公示两天后,由各学校财务人员上报至区教体局计

    26、财科(各校工程审批报告必须经中心校财务人员报送)。最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审批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中小学校留存;一份由计财科存档。 各学校申报人员要对报告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文字表达准确,资金明确,内容要真实。负责人作为第一把关人,要对工程的真实性及报告内容负责。中心校会计要认真审核,中心校负责人要严格把关。 各学校的申请要按照卧龙区教体局工程审批报告的 填报范围按时上报,未经教体局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支出。 第二十条 各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

    27、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效劳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 奖助学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料审核、保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帮困范围和提高或降低帮困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奖助学资金的管理,对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类资金发放表需由学生

    28、本人签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

    29、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 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必须设立财产管理的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对管

    30、理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分清责任。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

    31、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控制债务和标准程 序,学校因事业开展确需借债的,必须事前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定期清理负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标准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开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根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

    32、支出总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有关附表及财务分析报告书等。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区教体局。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当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 会计法和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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