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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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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1、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2、。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精准施策,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各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监督检查、绩效管理、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

    3、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监测能力建设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测能力建设等因素,并考虑绩效考核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

    4、每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合理确定相关因素权重。具体因素如下:(一)生态保护因素。主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和典型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等综合确定。(二)污染防治因素。主要包含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1.水污染防治因素。根据考核断面水质改善保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业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等综合确定。2.海洋污染防治因素。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任务量和入海排污口治理、海湾综合治理、入海河流(溪闸)氮磷减排任务量等综合确定。3.大气污染防治因素。根据各市县

    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大气污染物治理任务量等综合确定。4.土壤污染防治因素。根据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确定。5.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素。根据省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情况确定。(三)监管能力建设因素。根据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情况综合测算,包括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数量、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数量、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任务量、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量等。(四)绩效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子因素综合考核确定。(五)地区财力因素。地区财力按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六)其他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

    6、的其他临时性重点工作任务量测算。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县。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将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做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项目储备和报备。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

    7、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厅在专项资金下达后20天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安排具体情况在部门网站或政务服务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加强绩效目标编报和分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文件中体现分解后的绩效目标,视情开展抽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

    8、、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专项资金报备(申报)单位对提出的报备(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专项资金报备(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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