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0302401       资源大小:23.33KB        全文页数:2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docx

    1、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

    2、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

    3、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第2章 监督检查事项及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生产主体资格、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人员要求、质量管理、包装标识、贮存与运输等情况。第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食品类别、小作坊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

    4、局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十二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第十三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

    5、盖全部项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两个月以上的,恢复生产前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

    6、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监督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第十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7、第十九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第二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县级市场

    8、监督管理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三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市场

    9、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3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有下列规定情形的,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一)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或者用其处理食品的;(二)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三)生产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的。第二十

    10、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进行处罚。(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未按照规定显著标注,不易辨识;(二)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识的;(三)以转基因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一)未履行停产、复产报告义务;(二)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添加剂,或者未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三)对出厂检验的产品未留取备检样品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四)未按规定处置过

    11、期变质食品;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进行处罚。(一)感官指标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明示标准的;(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水分、蛋白质、脂肪、总糖、灰分、微生物指示菌限量指标等理化指标、产品特征指标等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明示标准的;(三)食品的实际含量低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明示的净含量,其偏差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要求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牌匾的,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或者上岗工作时,未将健康证明随身携带或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二)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入网经营食品、自建网站经营食品或通过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食品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进行处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具有实体门店,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的,由市场监

    13、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餐饮配送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进行处罚。(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二)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未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查验受托企业营业执照,并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食品

    14、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进行处罚。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规定生产加工禁止生产的食品种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

    15、一百二十七条进行处罚。(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以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进行处罚。(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

    16、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五)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六)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七)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九)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十)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

    17、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标签事项的,及未落实全项检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核准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18、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聘用相关人员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人体损伤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二)造成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三)一年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四)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19、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

    20、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

    21、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4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被检查单位: 核准证编号: 负责人: 联系方式:地址: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2.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地点:告知事项: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

    22、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答:被检查单位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检查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其他检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项目:重点项(*)?项,一般项?项,共?项。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备注生产主体资格*1取得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并在有效期内。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是否*2食品小

    23、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与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一致。是否*3取得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后,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未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未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生产场所*4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是否*5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是否*6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布局合理,有设立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是否7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

    24、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是否设施设备8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排水终端口设置防鼠格栅;与外界通风设施装有纱网。是否9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物质对人体安全、无害,有单独存放设施,且明确标识。是否10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是否11设置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12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

    25、备安全、无害、清洁。是否加工过程控制*13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是否14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放置生熟食品,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是否1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否1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是否*17未发现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生产食品。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是否产品检验*18企业自检的,

    26、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是否19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是否20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是否人员要求*2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生产场所。是否2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人员上岗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27、帽等,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是否质量管理*23建立原辅料进货记录,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是否24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或者专区存放,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8、,盛放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是否25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是否26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是否包装标识*27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是否28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性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或场所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是否29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标签包括

    29、:食品名称、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核准证编号、小作坊专用标识及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内容。是否贮存与运输30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是否3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是否32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查验受托企业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是否其他*33未发现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是否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检查处理:通过 书面责令限期整改 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移交食品小作坊所在地市场监督监管局处理说明(可附页)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食品小作坊负责人签字(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2每次检查抽查重点项不少于5个,总检查项目不少于10个。3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5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5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注意事项

    本文(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