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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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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草稿.docx

    1、农业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草稿 合同编号: 签署地点: 农 业 温 室 大 棚 项 目 总 承 包 合 同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含税价,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由双方通过工程联系单等方式进行调整。 五、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3、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

    4、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

    5、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3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

    6、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

    7、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等作业。 1.1.23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4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 1.1.25工程接收,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

    8、.28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29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施工、工程接收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0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1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2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3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4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

    9、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 4 之日的当日。 1.1.35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36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施工、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7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8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39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0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

    10、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施工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1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4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11、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6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5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

    12、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4.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13、、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

    14、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 6 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

    15、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

    16、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

    17、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 7 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

    18、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臵、设施、设备等,设臵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臵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臵完成后,发包人要求

    19、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6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0、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8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

    21、、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5.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2.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5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工程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或造成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

    22、、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72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继任的项

    23、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认可的,应在认可后的30日内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9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保证工程

    24、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6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臵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6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所

    25、需要的各类资源,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分包 3.7.1分包约定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就承包范围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等)进行分包。 3.7.2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7.3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26、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10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2.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2.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

    27、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发包人的发包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进场的。 (5)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1.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

    28、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2.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2.3.1款和12.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承包人的一切费用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

    29、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 款的约定, 自 11 费采取措施赶上。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与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3施工进度计划 4.3.1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向承包

    30、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3.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3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8.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

    31、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4.4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暂停 4.5.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 12 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

    32、.5.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5.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5.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5.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5.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5.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在暂停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 4.5.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1.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

    33、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9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5.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5.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5.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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