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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平人社发11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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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平人社发117号.docx

    1、京平人社发117号附件1平谷区促进城乡劳动力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关于平谷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平人社发【2011】1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乡劳动力以及招用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第三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我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政府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贴。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我区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给予的资金补贴。第二章 鼓励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本区城镇失业人

    2、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一) 具有本区户口且在本区居住的城镇失业人员;(二) 在本办法实施后,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三) 在本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第五条 补贴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个人缴纳6%。自谋职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个人缴纳0.2%。自谋职业人员失业后,

    3、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补贴6%,个人缴纳1%。自谋职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 申报材料城镇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3个月后,持以下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1.户口薄、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复印件;(附件2)3.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二页、第五页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

    4、印件;6.存档卡复印件7.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8.填写平谷区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第七条 受理、初审社保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初审,对其经营情况、就业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记入管理台帐,对符合条件的在平谷区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中填写社保所意见,于每月25 日前将有关材料及当月平谷区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4)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第八条 核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社保所接到批复后,通知批准享受社会保险

    5、补贴的人员并签订平谷区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5),经批准的自批准之月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缴费方式经批准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办理用于扣除社会保险费的专用存折,通过银行托收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十条 资金拨付流程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经办人员于每月1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平谷区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表(见附表6)抄送区财政及社保中心,区财政原则上于月底前将全部帮扶资金拨付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收到帮扶资金后按照平谷区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将帮扶资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补贴中。第十一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

    6、每月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所应将报告内容记入管理台帐。社保所每季度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核查记录。第十二条 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1.未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2.未按照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3.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4.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5.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6.本人户口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7.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8.弄虚作假,骗取

    7、社会保险补贴的;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由社保所填写平谷区停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7)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备案。第十四条 享受过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并且重新自谋职业的,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服发200645号)的城镇失业人员不列入本办法享受范围。第四章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

    8、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一)“30、40”人员,即女年满30周岁、男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复转军人(三)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四)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的家属“40、50”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保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列入本办法享受范围。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

    9、1.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20%。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1%。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9%。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申请时限1.岗位补贴时限: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镇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第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

    10、止。2.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1、)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后退回)3.被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8)、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3040”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第2、5、9页复印件;复转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殊病的家属及本人还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户口本复印件;5.平谷区招用城乡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见附件9);6. 平谷区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10);7.平谷区招用城乡劳动力缴

    12、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件11)8.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申请再次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 2.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复印件;3.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4.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审批流程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材料后,申请岗经办人员10日内

    13、完成初审,核查岗经办人员10日内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合格后上报至审批岗,审批岗在10日内进行核准,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同时下达批复。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流程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将岗补社补汇总表(附件12)及批复报送至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区财政局根据批复将区级帮扶资金拨付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收到区财政帮扶资金后10内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中;区人力社保局收到市帮扶资金后10内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中。(二)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收入不

    14、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劳动力范围是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一)“30、40”人员,即女年满30周岁、男年满4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二)复转军人(三)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四)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的家属“40、50”人员、残疾人、纯农就业家庭人员、低

    15、保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因地区资源枯竭或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不列入本办法享受范围。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1.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20%。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1%。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助9%。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力续签劳动合同且补贴享受不足三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直至累计三年期满。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农

    16、村劳动力补贴享受已满三年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七条 申请期限1.岗位补贴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人员试用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用人单位未与农村劳动力约定试用期的,可在劳动合同生效满三十日后六十日内提出享受申请。此后,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

    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第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3.被招用人员的北京市农村转移就业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附件12)、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4.复转军人需提供退伍证、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

    18、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殊病的家属及本人还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户口本复印件;5.平谷区招用城乡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见附件9);6.平谷区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10);7.平谷区招用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表11)8. 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三十条 再次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的材料:1.单位申请再次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 2.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复印件;3.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

    19、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4.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6.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批流程区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材料后,申请岗经办人员10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岗经办人员10日内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合格后上报至审核岗,审核岗在10日内进行核准,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同时下达批复。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流程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将岗补社补汇总表(附件13)及批复报送至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区财政局根据批复将区帮扶资

    20、金拨付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收到区财政帮扶资金后10内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中;区人力社保局收到市帮扶资金后10内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中。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不得擅自扩大政策享受范围。第三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街道(乡镇)社保所对使用区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相关经费补助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取消原平谷区进一步增强城乡劳动力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京平人社发2010307号)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内容,其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有市区出台新政策,执行新政策。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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