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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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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docx

    1、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标准 古树名木管理与养护技术标准 Standard 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 maintenance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前 言 为了规范古树名木管理、养护和复壮,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古树名木生长现状及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地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经验和成果,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8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定义;3、管理;4、养

    2、护;5、复壮; 6、防腐、修补与加固; 7、支撑;8、景观设计与保护。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管理. 4 . 4 基本规定 3.1 . 5 古树名木普查 3.2 . 5 防护3.3 4 养护. 7 . 7 日常养护4.1 . 8 有害生物防治 4.2 5 复壮. 10 6 防腐、修补与加固 . 12 . 12 伤口处理6.1 . 12 防腐处理6.2 . 12 修补处理 6.3 . 13 加固措施6.4 7 支撑. 15 8 景观设计与保护 . 17 . 17 城市古树景观开发设计原则

    3、8.1 . 17 枯树的景观利用与再造8.2 附录A 古树名木普查 . 18 附录B 有害生物调查监测记录 . 19 1 总 则 1.0.1 为了对古树名木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和复壮,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和复壮,城市规划区域外可参照执行。其它需要特殊管理、养护和复壮的树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和复壮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古树 Ancient Trees 指树龄在百年以上(含100年)的树木。 2.0.2 名木 Famous Tre

    4、es 指国内外珍贵、稀有的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0.3 古树名木后续资源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Subsequent Resources 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2.0.4 树冠投影面 Crown Projection 树冠所覆盖的地面面积,即树冠外缘的垂直投影面。 2.0.5 有害生物 Pest 危害植物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失去观赏价值,包括植物病原物、植食性昆虫、植物螨类、软体动物、鼠、鸟、兽类、恶性杂草等。 2.0.6 生物防治 Biological Control 利用对植物无害或有益的微生物及其产物影响或抑制

    5、有害生物的生存和活动,降低有害生物的数量,从而控制有害生物发生与发展的措施。 2.0.7 复壮 Rejuvenation 对生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通过改善其外在生长条件和自身营养状况,促进其生长,以达到恢复树木正常生长并增强树势的技术措施。 2.0.8 生物肥料 Bio-fertilizer 也称微生物菌肥,是指含有大量的微生物的肥料,能在土壤中通过微生物的活动,改善植物的营养条件。 2.0.9 气体肥料 Gaseous Fertilizer 简称气肥,常温、常压下呈气体状态的肥料,主要是通过改善土壤结构,促进植物根系发育。目前开发的气体肥料主要是二氧化碳。 2.0.10 找根法 Metho

    6、d of Finding the Root 在树木周围施工时,为避免损伤根系,在施工过程中见根后停止向内挖掘的方法。 2.0.11 植物专用伤口涂封剂 Exclusivesealer for Plant Wound 一类用于防止伤流,减少水分散失、防止伤口感染和刺激愈合生长的药剂。2.0.12 防腐处理 Preservative Treatment 通过涂抹防腐剂等措施防止树木腐烂。 2.0.13 硬支撑 Solid Propping 指从地面到古树斜体支撑点用硬质柱体支撑的方法。 2.0.14 拉纤 Branch-towing 指在主干或大的侧枝上选择一牵引点,在附着体上选择另一牵引点,两点

    7、之间用弹性材料牵引的方法。 3 管理 3.1 基本规定 3.1.1 各地应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落实管理、养护和复壮的责任制度。 3.1.2 园林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科研、养护等单位共同开展古树名木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3.1.3 古树名木必须一树一档,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并组成普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普查建档工作。 3.1.4 普查结束后,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定稿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公示批准,由省(市)园林系统统一编号、建档。除纸质档案外,还要建立电子档案,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实行计算机网络动态监测管理。 3.1.5 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完成后,必须挂

    8、标示牌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标志牌悬挂位置及方式见表3.3.1。 3.1.6 在普查或核查过程中发现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有害生物危害、生境景观遭受破坏或其他伤害应立即向市、县(区)园林主管部门汇报。园林主管部门应针对各种情况制定相关方案。 3.1.7 应根据普查和核查结果制定下一阶段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对生长衰弱的古树名木应报市、县(区)园林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专家组会诊并抢救复壮。抢救复壮工程完成后,应由参加会诊的专家组参与验收。 3.1.8 对于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应及时上报市(县)园林主管部门核实认证,补充入档;对于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市(县)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核查确认并制定

    9、相应处置方案。 3.1.9 应根据古树名木等级逐株制定管护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 3.1.10 国家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禁止进行异地保护。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异地保护的2级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异地保护的迁移距离不得超出3公里,并应制定异地保护方案。 3.2 古树名木普查 3.2.1 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应统一组织普查技术培训。普查人员必须持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普查以县(市、区)3.2.2为单位,逐街(村)逐单位,实行每株树木调查并拍照,按古树名木普查表中的要求对树种、树龄、胸围、树高、生长位置、地理坐标等逐项登记,详见附录A。 普查材料整理后作为存档材料,所

    10、有存档材料经市、县园林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2.3 生长势评估参照古树名木鉴定与评估标准DBJ 13-110-2009中的第3.2.44.1节进行,按枝干叶色等生长状况将生长势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 古树名木文本档案一式四份,分别保存于省、市、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和负责管3.2.5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 3.3 防护 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标准标示牌、解说性标示3.3.1牌和提示性标示牌,其设立应按表3.3.1的规定。 标准标示牌 1应标明种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古树名木编号。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为红色标识牌,二级保护古树名木为

    11、蓝色标识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为绿色标识牌。 2 解说性标示牌 应对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科研和旅游价值等进行说明。 3 提示性标示牌 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禁止攀折、采摘等保护提示牌。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应不小于树3.3.2冠垂直投影外延5m的范围;树冠偏斜的,还应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保护区域。对生长环境特殊且无法满足保护范围要求的,须由专家组论证划定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树冠以外50m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在生境保护范围内的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要求,并在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表3.3.1 标示牌

    12、规范表 悬挂要求构造类型 标示牌类型 轻质环保材料, 处1.8m标准标示牌挂于树干离地面21cm 30cm标示牌必须置于古树根盘范100cm 规格小于120cm 解说性标示牌 形状、材料不限 围5米外 提示性标示牌30cm 挂于适当醒目位置材质不限,小于15cm 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围栏,围栏规格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3.3.3 3.3.4古树名木保护区域内,因特殊防护需要,应铺设透气砖、设置透气井(管)。透气砖采用上宽下窄的梯形砖,每块尺寸在40 cm20 cm20 cm,长度和宽度尺寸偏差不超过5cm。 3.3.5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挖掘、取土、堆放各种材料(货物)、埋

    13、设管线、堆放或焚烧杂物、倾倒废水、新建改建构筑物等任何有害树木生长的活动,不得设置排放污水的渗沟。在保护区域内现存的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经园林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组论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由责任单位限期治理。3.3.6生长于平地的古树名木,裸露地表的根系应加以保护,防止践踏。 生长于坡地且树根周围出现水土流失的古树名木,须由专家组论证后采取砌石墙(干砌)护坡、填土护根等措施,护坡高度、长度及走向据地势而定。 生长于河道、水系边的古树名木,应根据周边环境用石驳、木桩等进行护岸加固,保护根系;主干被深埋的古树名木,应进行人工清除堆土,露出根茎部。 4 养护 4.1日常养护 水分管理

    14、 4.1.1 根据各树种对水分的不同要求,制定每株树的浇水方案。国家一级保护古树名木要求定时测量其土壤含水量科学确定浇灌方案,二级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应根据树体生长状态和天气情况进行合理浇灌。浇灌应做到: 1 干旱季节,浇水面积应不小于树冠投影面积,浇水要浇足浇透,浇水的深度应在60cm以上,未通过对古树无毒害检验的再生水不得使用。 2 保护区域内应确保土壤排水透气良好。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积水时,应设置排水沟,无法沟排的应设置排水井。排水沟宽、深和密度应视排水量和根系分布情况而定,应做到排得走、不伤根。一般沟宽要求30cm-50cm,沟深在80cm-180cm。排水沟、排水井设置方案

    15、须由专家组论证确认。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缺水时,应及时通过浇灌结合喷雾的方式补充水分。必要时,要设置根帘保护层保湿。 3 对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在气温过高、日照强烈、空气湿度小、蒸腾强度大、尘埃严重时,应采用叶面喷雾,有条件的可以安装自动微喷系统。 4.1.2 肥料管理 施肥应根据树木实际生长环境和生长状况采用不同的施肥方法,保持土壤养分平衡。以有机肥为主,无机肥为辅,有机肥必须充分腐熟,有条件时可施用生物肥料。一级古树名木每年进行一次叶片的营养测定,二级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两年一次,依据测定结果,制定科学施肥方案。 土壤施肥每年进行1-3次,对于生长较差的古树名木,应酌情增加

    16、施肥次数,或结合找根法开沟施肥,在早春或秋后进行。施肥量应根据树种、树木生长势、土壤状况而定。一般施肥沟尺寸(深宽长)为0.3m0.7m2m或0.7m1m2m。 4.1.3 树木整形 古树名木应结合通风采光和病虫害防治等需要进行整形,去除枯死枝、断枝、劈裂枝、内膛枝和病虫枝等,严禁对正常生长的树木的树冠进行重剪。对能体现古树自然风貌且无安全隐患的枯枝应予以保留,但应进行防腐固化和加固处理。 整形宜避开伤流期。落叶树的整形宜在秋冬季的休眠期进行;常绿树宜在抽芽前进1 行。 2 有纪念意义或特殊观赏价值的枯死古树名木,应采取防腐固化、支撑加固等措施予以保留,并根据造景要求进行合理整形。 3 经过园

    17、林主管部门批准,合理伐除或修整影响古树名木采光通风的草木。 4.1.4 土壤管理 1 扩大树池,树池宜与保护区域等同,树坛应全部拆除。 2 松土:古树名木保护区域内的土壤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部分废弃构筑物,应予以清理。每年至少进行1次松土,松土时采取措施避免伤及根系。条件允许的应设置施肥沟,施有机肥和生物肥,改善土壤的结构和透气性。 3换土:土壤条件差的古树名木,采取换土处理,在树冠投影范围内,换土深度不少于1m,每次换土面积不大于树冠投影面的三分之一。施工过程中及时将暴露出来的根用浸湿的草袋子覆盖,将原来的旧土与沙土、腐叶土、锯末、少量化肥和生根剂混合均匀之后填埋其上。对排水不良的古树名木

    18、,同时挖深2m-3m的排水沟,下层填以大卵石,中层填以碎石和粗砂,再盖上无纺布,上面掺细砂和园土填平,使排水顺畅。 3 古树名木下配植的植被要优先选择有益于土壤改良和古树名木生长的地被植物,如白三叶、蔓花生、苜蓿、含羞草、决明等。 4.2有害生物防治 4.2.1古树名木的有害生物防治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强预测预报,适时防治,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天敌,减少环境污染。 4.2.2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所在地设立监测点,根据本区(县)古树名木数量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测员,负责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监测。监测员应做好每周监测记录,包括观察日期、地点、有害生物名称等内容,详见附

    19、录B。每月向园林主管部门汇报1-2次,针对疫情应及时启动防治预案。 4.2.3 监测人员必须熟悉主要有害生物种类。 4.2.4 有害生物的防治包括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 1 物理防治可采取下列措施: 1)应按照古树名木的生长特性,剪除病虫枝,并进行焚烧或掩埋处理; 2)通过土壤传播的,应进行土壤消毒,冬耕翻晒; 3)应摘除悬挂或附在植物和周围建筑物上的虫茧、虫囊、卵块、虫体等,直接捕杀个体 大,危害症状明显的、有假死性或飞翔能力不强的成虫;4)应挖除在土壤中的休眠虫体; 5)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 6)可利用成虫的趋光性、趋化性等特性进行诱杀,如杀虫灯诱杀、信息素诱杀、饵料诱杀、

    20、声波杀灭等。 2生物防治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保护和发展现有天敌、开发和利用新的天敌,如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等; 2)宜采用具有高效而无污染的苏云金杆菌(Bt乳剂等)、灭幼脲类(除虫脲等)、抗生素类(爱福丁、浏阳素等)等生物农药。 3 化学防治可采取下列措施: 1)预防:早春和晚秋应普遍喷石硫合剂等防护剂各一次,秋末用石灰和石硫合剂混合涂白。 2)治疗:针对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期、虫口密度,采用不同的化学药剂、不同浓度在适宜时机进行防治,应综合考虑兼治多种危害期相近的害虫,减少用药次数。 3)蛀干害虫应抓住成虫裸露期防治,在成虫始发期前喷洒低毒触杀性药

    21、剂防治,如氟氯氰菊酯、溴氟菊酯、氯氰菊酯等。在幼虫期,宜采用熏蒸剂注药堵孔防治,如毒死蜱、杀虫双、双甲脒等。 4)食叶害虫应抓住初孵幼虫或群集危害期,喷触杀性或胃毒性药剂防治,如灭幼脲、除虫脲、阿维菌素、烟参碱等。 5)刺吸式害虫应抓住早期虫口密度较低时,喷洒内吸性或渗透性强的药剂防治,如吡虫啉、啶虫脒、杀虫双等。 6)地下害虫在幼虫期,宜浇灌触杀性、持效期或残效期长的药剂,如辛硫磷、敌百虫、毒死蜱等。 7)杀螨剂应根据害螨的发生规律和为害程度,确定用药类型和使用次数,如哒螨灵、双甲脒、阿维菌素等。 8)杀菌剂应于病害发生初期,喷洒保护性或内吸性药剂防治,根据病害发生程度确定用药次数。 5 复壮 5.0.1 对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应进行光、热、水、土壤等状况的调查研究,制定复壮方案,供专家组论证。古树名木的复壮应由有古树名木保护成功经验的且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5.0.2 当光照条件因建设因素产生突然变化,影响古树正常的光合作用时,应进行遮光和补光处理。 5.0.3 当环境变化导致古树局部温度过高造成热伤害时,应采取建防护墙,种植防护树(林带)和树体喷雾等防护措施,并尽量去除热源。 5.0.4 待复壮古树,应进行土壤含水量的测定。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地下水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排水或浇水处理。对根部受到损伤或蒸腾强烈而导致缺水的,应同时进行叶面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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