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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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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docx

    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一、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概念、分类、范围概念:是主权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总称。分类:按照优惠方式,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一)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优惠方式更加简便易行,具有确定性,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企业损失上。主要方式有: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转让国债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要计税、外国政府国债利息收入均要计算缴纳所

    2、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同时符合7个条件)。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必须具备的条件:1、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排除非直接投资、来自于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必须具备的条件:1、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须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定期减免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花、茶、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

    3、、海水内陆养殖,减半征收);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减免税)。(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承包经营、建设项目不享受优惠); 港口、码头 机场、铁路列举的8个项目 公路、公交 水利、电力(3)、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公共污水列举的环保项目 公共垃圾 沼气开发列举的节能节水项目:节能减排、海水淡化上述两个“三免三减半”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4)、技术转让所得(

    4、500万元的部分,免税;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自行开发的技术,直接按照转让收入确定所得;外购的技术,扣除成本支出。(5)、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取得的贷款利息所得免税)。(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3、降低税率:(1)、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应税所得3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税所得3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

    5、计算。(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及供应业;其他企业:除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业、商业流通业等。(2)、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8个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

    6、于6%;5,000万元收入 80亿、线宽15年的,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线宽0.8um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在2008-2010年税后利润再投资,按40%再投资退税;国内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按80%再投资退税);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3、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20个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二、过渡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1:2008年国税部门在征管实践中有可能接触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最多可能有( )A、三种税率 B、四种税率C、五种税率 D、六种税率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

    8、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上述规定具体见之于财税【2007】115号、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财税【2008】21号、国税发【2008】23号五个文件。为准确执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需把握好以下八个方面:1、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内资所得税暂

    9、行条例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如定期优惠政策已执行完毕:18% 20% 22% 24% 25%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如定期优惠政策未执行完毕:9% 10% 1

    10、1% 12% 12.5%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省会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如武汉、黄石、宜昌的生产性外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3、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问题2:外资企业XX公司2006年进入获利年度,2008年该公司应如何享受过渡期优惠?问题3:外资企业XX公司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进入获利年度,该公司如何

    11、享受过渡期优惠?注意三点:减免期限连续计算;仍然要遵循5年弥补期限;按照新的所得税税率25%减半征收。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上海浦东新区。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过渡性优惠:首先,必须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区外同时从事生产经营,其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12、”),区外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因此要求企业应分别计算区内区外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再次,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如果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6、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7、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界限。仅限于国发【2007】39号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规定的30项税收优惠政策,只要不在该表所列范围之列,就不能享受过渡优惠。8、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经营,或经营期未满10年,仍应依据原外资所得税法规定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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