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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_4篇(共10页)6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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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_4篇(共10页)6500字.docx

    1、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下文是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人员行为,加强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

    2、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甘肃矿区)负

    3、责所属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嘉峪关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县级(市、区)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涂卡报名两种方式,以网上报名为主,特殊情况实行涂卡报名。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珠算科目的考试待考试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安排。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安排,向应考人员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报考办法和考试安排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各科目应一次性通过。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会计网&;和其他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应考人员参加网上报名考试的,可到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并打印考试合格单;应考人员参加涂卡方式报名考试的,到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考试合格单。应考人员取得考试合格单后,须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考试成绩合格单和填写的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

    6、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办理。第十二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二、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工作安排、考试实施情况和考场纪律进行检查,接受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县(市、区

    7、)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应考人员进行报名和代收考务费用。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统一采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六条省、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兰州市内(不

    8、含三县)的省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管企业(管理机构)、其他组织及驻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二、除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的各单位外,市(州)、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以下考试合格人员可在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一)考试合格人员为学生的,由学生学校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需有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二)考试合格人员为军人的,由其部队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三、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第十七条

    9、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XXXX年18号),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第十八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根据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安排,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十九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10、,对其日常教学情况和培训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甘肃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持证人员及时记载、更新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

    11、人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表2)。填好表格(一式两份)后,将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会计管理机构(或证书签发机关)办理从业相关信息变更。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核对完提交的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变更。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其所属管辖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一)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简称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表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二)持证人员须在办理调出手续之日

    12、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和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证书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履行公告(报刊挂失)程序后,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补(换)证申请表(简称补(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表4),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持身份证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刊登挂失报刊),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证书毁损,持证人员应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毁损证书、身份证原件、提供

    13、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身份证原件、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到证书签发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五条因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情形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

    1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六条持证人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七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申请登记表格、范本在办公场所和&;甘肃会计网&;及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相关登记表格由申请人从&;甘肃会计网&;和指定的网站下载。第二十八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的管理,并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

    15、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供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三十条持证人员对会计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应考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舞弊行为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

    16、考试成绩;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以后一经发现并经核查考试过程中确有舞弊行为的,由会计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不按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第三十三条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

    17、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取得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符合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

    18、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本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个人申请。符合免试条件的须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免试申请表(表5),一式三份,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经本人单位加盖公章后,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和文件(或复印件)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申请人单位留存一份,会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二)提供个人有关证件和文件(或资料)。1、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的。本人须提供经省级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

    19、聘任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2、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累计20年由本人盖章(签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的复印件,或由本人单位提供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从事会计工作的。本人须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或证书复印件。第三十八条留存的各种会计从业资格表格的保管期限为2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XXXX年10月27日发布的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甘财会XXXX年42号)同时废止。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

    20、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有的省份一年一次考试,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约在每年的4月和11月考试。12月和6月报考(不过各个地区的考试时间不大一样,要仔细询问当地的情况,不要错过考试报名时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

    21、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XXXX年9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XXXX年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XXXX年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未作修订,继续使用。会计人员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管理,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等方面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学习关注威信,长按复制搜索即可获取最新会计学习资料。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并在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调转登记,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更新、后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了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同时,明确了报考人员考试舞弊的法律责任,以及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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