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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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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docx

    1、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杨静,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一)综艺节目的定义今天主要具体地探讨一下我们在前沿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娱乐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近几年来中国的综艺娱乐节目应该是当前中国普通公众娱乐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导,那么娱乐节目的品种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各个电视台都竞相推出了多款的娱乐节目。目前好像还没有对于综艺节目有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上的定义。但是通过审理案件我们发现,这类节目有几个要素是必备的。大家看到这几档节目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好声音、春节晚会、中国最强音、我是歌手。所有这些节目,首先它要有一个主题。比如说好声音,中国最好的

    2、声音,它是选歌手的。那么春节晚会,它的主题就是全球的华人怎么欢度春节,一个祥和喜庆的主题。所以综艺节目有一个主题,它有一整套自己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当你打开这个节目的时候,随便选一个片段,你就知道它不是其他的节目。它有自己的一套游戏规则,一套具体的套路。另外,它一般都有一个舞台,这个舞台上有主持人、有嘉宾、有演员,还就各种的舞美、灯光、音响效果,配合形式的这么一个舞台,它是一个现场表演。再次,它还要有现场运用电视的影像语言进行设置,包括舞台的旋转,大屏幕的分割,这是一种技术上的拍摄过程。最后,它要在电视台播出。(二)当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那么目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大概从

    3、四五年以前,以非诚勿扰为代表的这一档综艺节目推出之后,国内的各个地方台的综艺节目竞争就变得非常非常激烈,各个台大量的巨资投入在做这个综艺节目。为什么呢?因为两个驱动力,一个是观众,一个是广告商。他们的收视率,所有的电视台现在都能够转变这个认识无论是新闻强台还是文化强台,真正能提高收视率的是综艺节目。我们到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去调研和走访,各大电视台都认为收视率的指标是对于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考核。就像我们办案子,我们的结案率是最重要的考核。现在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所有的广告商,他们去投资发布广告,只选综艺节目。而且有一个现实情况,就是一般他们选择的节目是从国外引进的有成熟经验的节目,有成熟模板

    4、的节目。如果是本地原创的,新推出的节目,可能不会吸引很多的广告商。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一)综艺节目的类型下面介绍一下目前中国法院,我们接触到相关侵权诉讼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先介绍一下节目的类型,因为要审理这类案件,我们首先要知道它是什么。法院大体上对综艺节目做了几个分类,这个分类的角度是按照法律的思维,它有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在制作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行为,他们之间会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这些线索,我们进行了几个分类。第一类就是大型的晚会类,第二类就是婚恋交友,第三类综艺娱乐。第一类是晚会,大体上就是一个一个的节目轮番上台演出,最后录制成了一个视听资料。第二类是婚恋交友,主要是一

    5、些求偶的嘉宾,他们经过自己的展示,包括主持人的串场,包括一些视频,或者一些娱乐活动展现出来一些个人的特点,促成他们牵手成功,这类节目。第三类是综艺娱乐节目,它的特点就是除了像晚会一样有不同的节目在表演,那它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要现场观众的互动,这个互动量是非常大的。还有主持人现场主持的一些公众参与的游戏,这类活动。第四类是真人选秀类的,它主要特点是由广大的电视前的观众,他们通过手机短信等等各种方式,在海量的参与,它的互动在场外。第五类就是科普知识类,这类主要是推荐产品,介绍一些科学的方法,或者说一些经验技巧等等。第六类就是访谈,这个访谈类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主持人口头表述出来的内容。另一部

    6、分是被访谈的嘉宾所口头表述的内容,它可能是一个口述作品。(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的主体那么来法院诉讼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大体上也是有三类。第一类就是节目的制作方,包括原始的权利人,比如说中央电视台。还有一个概括取得权利的寄售权利人,比如说湖南卫视,他把所有的综艺节目,运营、维权、销售,所有的这些权利,概括性的成立了一个公司,由这个公司来负责。比如说湖南的快乐阳光公司,我们处理了很多他们来起诉的案件。第二类就是参与者,包括演唱者、作者,他们以作者身份或者以表演者的身份来起诉。第三类就是专有的权利人,比如说一些视听节目网站,他们单独拿到了这个综艺节目在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的侵权纠

    7、纷,按照侵权行为来划分,大概有八类。第一类就是比较传统的,把综艺节目刻成光盘。第二类是在网站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新的侵权形式就是直播、轮播,还有一些电视台实时的转播。另外,目前三网融合的环境下,互联网电视、互联网机顶盒也出现了一些点播的服务。第五类是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服务。第六类包括苹果公司,XX的一些空间,他们用APP提供视频节目的下载服务。另外还有不正当竞争纠纷,现在我们遇到的有两档节目之间的互相模仿,这种不正当竞争解纷。另外还有一种就是网站,他作为传播者,在传播的过程中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提供的一个案例,就是315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新浪财经这个案子。就是新浪网在传播315央视的

    8、消费者权益保护晚会的时候,在屏幕的右上角,在CNTV后面加上了新浪财经这几个自己的标识。据此,可能它的传播是合法的,但是加上这个标识,就被中国网络电视台起诉了,最后海淀法院判的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综艺节目的制作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综艺节目的制作。以中国好声音为例,中国好声音非常的成功,那么我们也去他们电视台去走访。他为什么会这么成功?实际上总结出几点来说,他是买的节目模板,买的是荷兰的模板。这个模板是荷兰一个非常著名的影视公司开创出来的一档节目,它在荷兰成功运营之后,美国的公司也去买了,美国制造了美国之声。中国江苏卫视也买了这档节目,按照节目的宝典,制造了中国的好声音。这里面有几个成功的要素

    9、,也是他们津津乐道的,我跟大家也简单介绍一下。第一个是它不像以往的选歌手节目一样,它是只听声音,不看形象,就是导师背对着选手。简单的看导师背对着选手,大家觉得没有什么,但它是一个很重要的点,这就迎合了观众一种追求公平公正,抛弃形象加分的这么一个心理,所以这是它的一个成功要点。第二点,他选择的导师音响师都是一流的,它的导师应该是国内天王级的,音响师是奥运现场的音乐班底。所以它的现场效果非常棒,还有这些设备,包括导师坐的这把椅子就是花费几十万美金从美国定做,然后运过来的。所以整个节目现场应该是一个一流的演出场所。第三点,它独特的转椅设计。可能大家觉得很简单,但是它转过来之后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不论

    10、你的长什么样,背景如何,我听到你的声音,我就认可你了,我一定要你。这是一个新的理念,以往的节目是没有的。第四点,它重在讲故事。就是转过来之后,汪峰老师问的是你的信仰是什么,你的理想是什么,这个时候整个这一段节目不是听歌,是听故事。三分声音七分故事,所有的那些感人泪下的,励志的,催人奋进的故事都在这个环节展现,很能抓住观众心。另外一点,它是一个歌手反选导师的节目,以前我们见到都是导师评价一下这个歌手怎么样,然后导师做一个选择。现在是导师要争抢歌手,歌手还能拒绝。这个心理过程,对观众是很受用的,所以它是一个很精彩的亮点。荷兰的版权方卖给江苏卫视这个宝典的时候,不但对于整个的技术细节,整个的操作过程

    11、有详细的约定,另外还约定他们不得任意的篡改,任意的修改。介绍这么多节目的制作过程,主要是想让大家直观上有个感受,节目模式是什么,节目到底是怎么制作的,在这里面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怎么样的,谁是创作主体等。说到春晚,也是想让大家感受到他们的制作,这里面有没有智力性的劳动?整个导演组,包括总导演,现场导演,舞台导演,音乐节目、曲艺节目、语言节目的各种导演,他们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工作。这个导演他到底做了哪些工作,这个节目到底是谁创作的,作者应该是谁。(四)综艺节目的行政管理下面想说一下综艺节目的行政管理。概括一下,目前广电总局对于综艺节目的行政管理,主要还是在内容的监管。内容监管强调的是反对低俗化,保

    12、证节目的多样化,主要是限制娱乐节目的数量和播出时间,要保证新闻类、文化类这些节目的总量。另外一点就是对于节目总量和类型进行一定的调控,比如说不断的放出限歌令、限娱令,就是针对目前娱乐节目比较泛滥,演唱节目比较泛滥的情况。第三类就是版权管理。版权管理主要是一些倡导性的文件,包括制作娱乐节目需要取得哪些证件,引进的版权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还有一些外国的节目需要审查,主要是这方面的管理。另外监管,主要也是事后监管。2010年的时候,广电总局发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总体上也指明了我国的综艺节目的发展方向。总的来说还是要鼓励自有知识产权的创造,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大原创节目的激励机制。(五)

    13、具体案例下面我想说一下具体的案件。比较典型性的一个问题,就是综艺节目它到底是不是作品,它能不能用著作权来保护。如果是作品,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作品。对于这几个比较基础的问题,实际上法院还是觉得很为难的。而且我们各个法院判出来的观点都不一样。这是海淀法院的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海淀法院提出来,春节联欢晚会是观众在银屏前看到的摄制成的节目,它和舞台现场表演是不一样的,它更不同于舞台现场的音乐、舞蹈、戏剧等作品。这里他强调,观众看到的春晚是电视上播出的,而不是你在现场看到的舞台上的活动,它重点是在于播出的内容。他提出来说在表现形式上春晚和电影作品相似,但是在摄制过程中,它是以现场的表演为主,央视的

    14、工作在于对现场内容进行拍摄。拍摄的时候有一定的选择,有一定舞台表现的控制,也有一定的节目编排。但是摄制者并不是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影等人员,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所做出的选择和表达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他认为观众在电视上看到的春晚节目,它的创作性并不高,难以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所以他们认为这个节目应当是一个录像制品。西城法院也是同样的案例,也是春节晚会来起诉。西城法院提出,春晚是一个由若干文艺节目组成的大型综艺晚会。这一点和刚才那个点就不一样,他认为观众看到的这台晚会,是一个综艺晚会,这里面有若干个节目。这些节目,他们自己有自己的权利,是单独的作品。然后央视的活动,是把这些节目从全国

    15、各地报送的节目中精挑细选出来,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串联,并且进行现场的设置和直播。这个过程中,他认为这是一个选择编排的独创性工作。那么构成的是汇编作品。然后在这个案件中,被控的侵权行为是一个网站在除夕当夜,就是央视直播的时候,他进行了网络上的转播。法院认为,侵犯了原告的广播权,因为原告有作品的著作权,被控侵权行为是一种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所以还是对央视给予了保护。东城法院有一起案件,这个案件是一个访谈节目。东城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回答它到底是电影作品、类电作品,还是像刚才说的汇编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但是他引的法条我们能看出来的,他引的是电影和类电作品的法律规定。所以最后东城法院认为,制

    16、片方对这档节目享有著作权。还有非诚勿扰,是石景山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这里面就说到非诚勿扰是以婚恋交友为主题,经过节目环节的策划、编排、选定导演等等。我们认为它所说的这些工作,应该是观众看这台节目之前,它已经完成的这些工作。后半句说,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这些工作是在表演完之后后期再去做的工作,类似于电影的剪辑工作。所以他关注了前面,关注了后面,总结起来,他认为这些工作有独创性,达到电影的程度了,可以构成类电作品。快乐大本营也是一样,昌平法院的观点和刚才石景山法院的观点几乎是一样的,他们认为这台节目现场表演之前和之后所有的工作,电视台的工作都纳入进去了,认为是创造作品的过程。这些工作加起来

    17、是具有独创性的,能构成影视作品。但是节目现场比如说我们刚才说的非诚勿扰,大家觉得这个节目现场能不能构成一个作品?二十四女嘉宾你一句我一句,男嘉宾也是你一句我一句,和主持人这样交叉互动的。那每个人的表达这一两句话,是不是一个作品?那他们最后汇总起来是不是一个作品,可能这两个判决对这个问题没有过多去论述。但不妨碍它对于整体认为是一个类电作品。(六)综艺节目的性质1.类电作品所以我想说一下争议其实还是非常大的,是不是能构成类电作品,有不同的声音。反对者认为即使是春节晚会,他的独创性是不够的,央视对于节目整个的内容和表演的视听效果,做的工作是非常有限的。赵本山的小品是成型的,王菲的演唱是成型的,所以你

    18、的工作是非常有限的。另外主持人也好,还有各节目之间的技术手段衔接也好,也都是非常有限的,是后期的处理,所以认为独创性不够。再有一点,如果说把春晚定性为一个类电作品的话,那么根据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只能由制品人享有,就是央视享有。那么各个节目,单独的作者和表演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外,他对于这个晚会可能就不会享有其他的著作权了。如果有人说不全播,只播2012春晚中赵本山那个表演,那它还能不能主张著作权?反对者认为这时候没法主张,那这时候权利的保护是不到位的,不充分的。当然也有支持者,支持者主要是来自中央电视台的等电视台的声音,大家认为我的智力创作,我的投资,智力劳动量,

    19、绝对不亚于拍摄一部制作精良的电影。而且我的创造性不仅仅体现于节目的编排,并不像大家想象的,每个电视台报一个节目。现在就有四五十个节目,然后我选出二三十个编排一下就OK了,不是这样的。它对于每个节目在春晚过程中的表现都有参与,比如说今年有一个韩国人和中国人合唱的歌曲,当时在流行花园的时候唱的是那种感觉,他的演唱会是另外一种感觉。但是在春晚中,加上那个舞台设计,包括他有些京剧的因素在里面,它所表现的整个歌曲被改编后的情境,就和原来的歌曲产生了实质性的区别。歌曲中加入了京剧,加入了韩国人,加入了现在这种舞台气氛,它表现的是中国人,全球华人祥和的过春节这样一种感觉。他认为作品已经因为央视给你的指导,给

    20、你的改编,产生实质性的变化了。第三他认为,节目不是一个一个累加在一起的,主持人的开场、串联、互动、采访,这些活动可以把这些节目融为一个整体。每个节目是单独的作品,主持人加入之后,就变成一个整体的作品。比如说春晚,它所表现的思想感情和其他晚会的思想感情是决然不一样的。主要的工作在哪?在主持人,在整个舞台的设计,在电视台的设计。最后一点,他认为央视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如果说不给春晚一个电影相当的保护水平,那对于投资人和主创人员都是不公平的。这是认为春晚是类电作品的一些支持者的声音。2.汇编作品那么春晚是不是汇编作品呢?刚才判决书的理由也比较充分,央视对于内容有编排、有选择,央视的工作是一个辅助性的,

    21、并不是一个创造性的工作。如果认为春晚是汇编作品的话,不会妨碍其他单个作品权利人去主张权利。比如说除夕夜的广播,对于当时广播节目的转播,汇编作品是可以的。但是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可能就没有这个广播权,可能导致中央电视台受不到一个有效的保护。所以说支持者认为汇编作品比较好。录像作品也是有很大呼声的,主要的理由就是,如果说把它定性为录像制品,可以使它享有录像制作者权,这与其他人独立的作品权利是不相冲突的。另外也不会排斥央视作为一个广播组织者权,他享有广播组织的相关权利。当然也有反对的声音,反对的声音主要认为录像制作者毕竟是一个邻接权人,邻接权人保护的力度和对于央视这么大手笔的创作投入好像是不对等的。我们

    22、也在讨论的过程中有法官提出了这么一句话,说判断综艺节目是不是构成作品,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独创性进行判断,结合具体侵权的方式,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对具体的作品性质进行认定。这句话看似非常全面的、系统的思维,而且考虑到了利益平衡,但是很快就受到了大家一致置疑,难道是要用侵权的行为来倒推节目的定性吗?所以隐含在作品定性中的问题还是有一些基础的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我们也比较了一下,如果说认为它是类电作品,实际它没有太多的去讨论舞台现场独创性的问题,但是它承认了整个央视对于舞台的制作、录制、拍摄,它有独创性,它已经具有像拍电影一样的创造水平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央视的保护是到位的,但是对于每个节目的

    23、作者和表演者的保护可能是缺位的。如果认为是汇编作品,它对于每个节目的独创性给予了肯定,对于整个录制,独创性也给予了肯定。整体来说,认为是汇编作品,它对于央视和对于具体的表演者和作者,都有了充分的保护。如果认为是录像制品,它对于节目的独创性基本上是没有一个讨论,那么它对于录制的独创性认为不像拍电影那样独创性的程度。对于央视的保护,还是有一点问题的。比如说广播权,作为邻接权人他没有广播权,这块有一点瑕疵,但是对于表演者和作者,权利保护是到位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进行了思考,结论可能并不准确,但是提出几点,也希望能跟大家探讨一下。第一点,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当区分现场的综艺活动和经过拍摄

    24、形成的影像资料,是不是应该把这两者区分出来。舞台上的所有演出是现场的综艺活动,它自身可能就能构成作品。比如说表演者一个一个上台去演唱,那可能就是音乐作品,无数的音乐作品形成的。那么我们对它进行录制之后,出来的作品供网上传播也好,供电视台播放也好,这个视听资料它是不是作品?那这时要看制作的过程中有没有独创性,它可能是另外一种东西。第二点,综艺活动本身,也就是舞台现场的活动,它本身构不构成作品,可能并不直接决定你最后拍摄成影像资料构不构成作品。举个例子,比如说易中天老师的演讲,他讲的百家讲坛,他现场的演讲,可能是一个口述作品。但是央视的百家讲坛可能就是一个录像制品,因为它就是两个机位,固定在那录了

    25、,没有拍电影的那种独创性。举一个相反的例子,比如说动物世界。动物的迁徙、生产,它肯定不是作品,但是电视台把它拍摄出来,后期加工制作成一个完整故事性的完整节目,那它可能就是类电作品。所以说现场的表演和后期录制成的视听资料还是要区分开。再一点,就是对于现场的活动,如果央视说我有独创性,有智力劳动,有非常大量的劳动,那这些能不能认为你有独创性,能成为作品?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有智力投入,有辅助性的技术工作,不一定就是作品的创作。第二点,如果认定综艺节目为作品,它除了要有独创性的劳动之外,它是不是还应该符合著作权法所明文列举的这些作品类型。要不然是音乐作品,要不然是口述作品,戏剧作品也可以。能不能说快

    26、乐大本营你一句我一句,然后一会儿表演节目,一会儿做游戏,最后弄成一个整体,就说它是一个新类型的作品。可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特别是在我们司法的过程中,很难这么去认定。最后一点,如果说电视台对于这个综艺节目能举证证明有一个完整的剧本,所有的表演都是按照剧本走的,最后我们拍摄制作成一个很精良的视听的舞台节目,最后录制出来一个视听的资料,那我们可能认为你能构成影视作品。但是我们相信电视台也不会去这么主张的。对现场所拍摄出来的影像资料,如果认为它是作品,可能就是电影作品,就是类电作品。那么判断类电作品的时候,我们要判断的是不是这个影像资料是怎么制作的,而不是说判断它所反应的活动是什么,就像刚才的动物世界

    27、一样,不是判断它反应的活动,是判断影像资料是怎么制作的。那么这个独创性我们总结应该就有两种,一种是你这个镜头能不能讲出一个故事,能不能用你的镜头和影像去表达出一个独立的思想感情。讲出来了,那就是电影。至于说独创性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度,在这就不再展开了,这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所以说对于影像资料,要么它是电影作品,要么它是录像制品。最后一点,思考的结论认为综艺节目现场它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应该有待于细分。比如说春晚,如果说它的每一个节目都已经是成型的作品了,这时候我们认为它是一个汇编作品,实际上对于它的保护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它是作品,它每个节目是作品,但是它整个汇集起来,我们不知道它是一个什么新

    28、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只能用汇编作品去保护它。这个时候汇编作品它至少还是作品,权利人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护。但是像一些访谈类的节目,这个可能就是一个难题,它能不能最后成为一个作品,包括它每一个句说的话,每一个人的表达,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这就很难去判断。这类节目,它可能不太容易构成作品,那电视台的成果就是一个录像制品,但是录像制品它的权利,它毕竟和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很大的区别,保护还是不利的。所以这类节目,可能和春晚这类节目还是有区别的,最后保护的结果也不一样。三、综艺节目模板的引进(一)版权保护下面大体讲一下综艺节目模板的引进。现在好的节目基本上都有模板,那么模板到底是什么,也是没有一个比较成

    29、熟的概念。总结一下,它大概有这些内容,包括节目的名称,节目的构思和策划,整个的形态、操作方式、流程等等这些东西加在一起就是一个模板。咱们现在国内,可不可以不买模板?就是说照着它去做,也有这种情况,但是现在不买模板,面临的风险是会被诉。比如说玫瑰之约,它是克隆台湾的非常男女。武林大会,它克隆英国BBC的与星共舞等等。咱们中国的非诚勿扰和我们约会吧,这两个节目也发生了纠纷,这个事情是因为湖南卫视它是要上一档节目是我们约会吧,他与国外的版权方那已经谈好马上要上,结果发现非诚勿扰这个节目先行推出,而非诚勿扰这个节目恰恰又没有去买模板,它是自己参考别人的节目,然后自己研发出来的。所以湖南卫视就不干了,到

    30、广电总局去投诉指控抄袭,这个抄袭的案件最后不了了之,但是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节目模板的发展,现在已经得到了世界各界的共同高度认同和重视,这里列举出来了一些相关的协会,和一些节目模板研究的组织。包括嘎纳电影节,每年都会有节目专题的一些展销活动,还有一些研讨活动。(节目模板的立法目前国内没有,可以出国看看)我们通过山东的一起案件,具体看到了电视台从国外买到的节目模板,或者说它叫节目宝典的合同。总结一下,大概有几方面的授权,一个是制作手册,一个是制作它这档节目所专用的一些软件,再有就是技术服务的支持,还有一些技术秘密,还有一些电脑设备。那么这里面的内容,很难它是一个版权授权的东西,可能跟版权有关的

    31、就是软件和手册,那么手册在实践中,中国电视台买来之后它是怎么用呢?它是去实施你这个手册,又不是说把这个手册去复制,它可能不是版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所以说现在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花钱买模式,买的是什么?是版权还是商业秘密,所谓的制作宝典,是一种技术服务,是在国外的品牌声誉和品牌的形象,还是已经成熟的一些宣传资源、宣传平台,到底是什么?也不是很清楚的一个问题。有一点是比较清楚的,就是节目模式和节目,它肯定不同。节目是根据模式,买了宝典之后,照宝典去实施,做出来的这档新的节目。好声音的每一期,这是一个独立的节目,但是好声音怎么去入选、怎么转椅子,整个流程可能是你的模板。那么模板和节目是不同的内容。

    32、综艺节目模板或者模式在中国受到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呢?目前也说不太清楚。2001年的时候,有一个非常精心制作的梦想成真节目,它是从国外买来了版权,所谓的版权就是技术宝典,然后把它这档节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分别去申请专利。申请了什么专利?是节目形态的专利,版权就是申请节目形态的版权,就是它那个宝典,但是都被拒绝了。前者的理由是说节目模式申请专利尚无先例,所以没有给他授权。后者认为你这个宝典拿出来的东西是一个类似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这还是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进行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所以说我们不花钱买,我们会被诉侵权。如果花钱买来,不知道去哪寻求保护。那么节目模式能不能用版权来保护呢?在国外是有相关案例的,在幸存者诉老大哥的案件中,原告自称他拥有真人秀节目的十二个要素,这十二个要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那么荷兰最高法院认为,一个电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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