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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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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docx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

    2、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

    3、发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确定,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第六条 批发企业的设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政策;(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三)具备批发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

    4、样品,不得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经营。第七条 市级发证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公布批发企业布点规划。需新增设批发企业布点的,须提供批发企业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拟建自有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证明资料,由市级发证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安全监管局调整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第八条 零售点的设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二)具备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四)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

    5、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六)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第九条 县级发证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根据本县(市、区)总人口数量,结合各镇、村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零售点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布点规划方案应当明确布点大致的地址(镇或乡、村)及经营品种范围,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6、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租用仓储设施的内销批发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租用的仓储设施应当通过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

    7、监管部门安全验收或仓储设施所在企业取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应当具备符合许可品种范围的储存条件;2、租用的仓储设施应为整栋库房,且应当在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或本省内相邻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3、与仓储设施业主单位签订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租期不少于许可证有效期。(五)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批发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自有或租赁的仓储设施应在其烟花爆竹进出口口岸或港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2、租赁仓储设施的应与仓储设施业主单位签订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租期不少于许可证有效期。 (六)具备与其

    8、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八)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

    9、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一)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

    10、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

    11、送车辆情况说明;(九)租赁仓储设施的,应提供与仓储设施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

    12、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和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GB10631-2013)等规定,结合仓库周围安全条件、运输配送能力和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等因素,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包括核定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的危险等级、储存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药量)。 内销批发企业在异地租赁仓储设

    13、施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征求仓储设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仓储设施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是否具备租赁安全条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五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

    14、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第十七条 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三)接受

    15、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第十八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统一为“(D)YHPFYYYYXXXXXX XXX号”,如:广州市MM公司烟花

    16、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为:“(穗)YHPF2013440100001号”。证书编号意思是:“(穗)”-广州市的简称;“YHPF”-烟花爆竹批发;2013-发证年份;“440100”-广州市的行政区划代码;“001”-证书顺序编号。第四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二十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发证机关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柜台附

    17、近无易燃物品或火种,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资格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等。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

    18、见。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经营面积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等情况核定经营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制数量(药量),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第二十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第二十六

    19、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统一为“(D)YHLSYYYYXXXXXX XXX号”。 如:广州市番禺区MM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为:“(穗)YHLS2014440113001号”。证书编号意思是:“(穗)”-广州市的简称;“YHLS”-烟花爆竹零售;2014-发证年份;“440113”-番禺区的行政区划代码;“001”-证书顺序编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

    20、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第二十九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中转库);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按照核定的烟花、爆竹品种范围从事零售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专柜只能零售爆竹,不得零售烟花产品。在产品销售过

    21、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第三十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第三十一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

    22、职权或者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发证机关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23、和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监管局。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印制。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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