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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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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整版.docx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标准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

    2、目标要求和教学方案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开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效劳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那么实施。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标准管理、平安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第六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

    3、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方案,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第八条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

    4、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平安和身心健康。第十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平安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

    5、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平安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效劳。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

    6、收取实习押金。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第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平安。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第

    7、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第十九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那么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那么上占总成绩的30%。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

    8、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平安和有序。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9、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当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本钱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第二十九条 实习

    10、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平安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平安。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本钱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11、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提出的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原那么,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保障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性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

    12、,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在招生对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差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学历教育主要采用全日制形式;面向已就业或待业的青年农民、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效劳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建立健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是中等职业教育效劳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人人、面向社会、表达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探索。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指导,是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健康开展的必然要求。二、明确办学资格与条件中等职业学校是

    13、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主体,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为国家级重点、省或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确需在校外举办、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学历教育需要的办学条件,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设立或举办。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标准学籍管理,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质量。三、标准学籍管理,统一质量标准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根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根本学制以1年为主;职业准入条件对学习时

    14、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设置。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根本学制的根底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招生对象原那么上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的城乡劳动者,学习期限最短3年、最长不超过6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招生对象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籍注册时应当注明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非全日制学生的公共根底课程教学应当到达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

    15、教学大纲的根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到达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学生组织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具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酌减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学生到达有关要求,准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到达毕业标准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历证明。非全日制学生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学校要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不同学习形式下人才培养的规格与教育质量根本相同。四、严格教学管理,标准教学实施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专业设置条

    16、件、程序等参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根底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根底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及其他公共课程。课程内容应当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面向农村开展的学历教育,要为学生创业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开展家庭生产经营方面的指导,强化生产实践教育,提高学生创业能力。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假设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逐步推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分。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教学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

    17、况确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公共根底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的学时安排和学分比例,参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方案的原那么意见?教职成202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总学分数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对于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以及从事过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认相应的学习、工作经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取得了国家或行业成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业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或免考。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省级或地市级各种职业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可以按照所学相关专业

    18、酌情奖励一定学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创造创造、技术创新等,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应当与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一定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有效学分的累计奖励学分上限为20个学分。学校对非全日制学生应当制定指导性教学方案,单独编班组织教学。要加强教学管理,标准教学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对于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方法,保证根本的办学条件,对教学过程进行经常性指导和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与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与提高。要将非全日制学生纳入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分类进行管理。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各级教

    19、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和领导,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分校或教学点的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机制和质量抽检机制。学校应当建立专门部门或由专人负责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与具体管理,对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组织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教研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的研究、实验、指导和质量监控。各地要认真研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努力制定新政策、新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有何情况、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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