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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政策及实务讲座引用相关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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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政策及实务讲座引用相关法律规定.docx

    1、劳动争议仲裁政策及实务讲座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政策及实务讲座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2010年11月

    2、1日实施)第三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置:(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置:(一)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二)用

    3、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八)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第六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记录、备案的单位和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或撤销、注销记录、备案的单位和被关闭、解散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撤销、注销登记、备案或关闭、解散)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第七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有效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一起当事人。仲裁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明白或应当明白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诉及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

    6、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治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照。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

    7、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还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

    8、、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每项确信的数额均不超过本地月

    9、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每项确信的数额以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数额确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据以确信仲裁程序的裁决数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之日起进行调整。逾期审理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未在法按期限内对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书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不是同意由其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应当书面提出终结审理的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处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0、,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合同期满法定

    11、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可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

    12、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条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信终止时刻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从头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持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

    13、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2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依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5、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加班工资的约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依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

    16、内支付完毕。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刻之外加班加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别离依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刻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刻超过总法定工作时刻的部份,视为延长工作时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二十三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

    17、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份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按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信:(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边有

    18、约定的,从其约定;(二)两边没有约定的,或两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依照集体合同或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关于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劳动法 生效时刻:1995年1月1日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生效时刻:2001年年月日)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

    19、者公示的,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 生效时刻:2008年1月1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六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进程中,工会或职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20、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关于民主程序的规定:江苏省民主治理条例地址法规 (由省人大发布,生效日期:2008-1-1)第五条 企业应当做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第八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

    21、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下列规定确信:(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

    22、工会备案。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治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刻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五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部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关于规章制度适用衔接的规定:江苏高院、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

    23、0947号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能够作为处置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到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能够作为处置劳动争议的依据。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

    24、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作为处置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特殊假期内的工资给付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事假工资、病假工资、法定有薪假(女职工三期等)工资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资分派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

    25、,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采取甲类传染病操纵方法的疑似病人或其紧密接触者,经隔离观看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看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刻、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缘故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能够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依照两边新约定的

    26、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需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关于异地员工适用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爱惜、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调派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职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备注:依照讲座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整理,仅供讲座参加人明白得、备查利用。实际运历时需注意具体法律规定是不是仍实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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