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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1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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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17号.docx

    1、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0217号(信息时间:2010-11-12阅读次数: 27) 建市20102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附件: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 第三条 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 进

    3、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第五条 为提升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在我省备案的进皖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并在近两年无不良记录: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第六条 进皖企业在皖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或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的(具体依据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凭以下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

    4、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1、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出省承揽工程介绍信函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材料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近两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证明材料(进皖工程监理企业仅需提供、项);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在皖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组成人员(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机构专职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5、常驻我省的技术人员中至

    5、少有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一级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6、招标邀请函或招标公告;7、拟投标工程派驻的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及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在皖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9、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管理的其它明文规定。已取得我厅核发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需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上述除2、3项以外的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仍按照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单项登记备案程序执行。国(境)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从事建筑

    6、活动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完成进皖备案登记且在我省工程项目中标的进皖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信用手册。第八条 办理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需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2、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委托进皖行政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经市级核验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5、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造师(或现场总监)注册证书

    7、、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部组成机构文件(附名单)、人员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仍按照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登记备案程序执行,并应通过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系统,进行在皖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信息备案。第九条 信用登记手册按照每企业不重复领取的原则进行发放,并按发放日起设定一年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天需经由备案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信用登记手册作废。第十条 对进皖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已在工程所在地备案并领取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享有当地建设工程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建

    8、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纳入本地区建筑管理范围。第十一条 取得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需要到备案登记地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开展建筑活动时,由备案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介,并出示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工程投标时无需再提供进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备案所在地在开具转介信函时,应认真核实该企业在备案地的工程项目实际完成、合同履约及人员到位等方面情况。信用登记手册信息齐全,市场行为规范、信誉良好且备案注册执业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方可开具介绍信。第十三条 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作为进皖企业在皖备案登记管理的凭证之一

    9、,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跨地区备案、投标时出示,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不得予以扣证。第十四条 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在有效期内遗失的,须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由企业向备案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申请办理。信用登记手册在一个年度内遗失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进皖企业,需按照信用手册初始登记程序重新申请。第十五条 进皖企业变更资质证书信息、在皖行政负责人、在皖办公场所等信用登记手册信息的,应从实际发生变更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备案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

    10、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第十六条 建立进皖企业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月采集进皖企业日常建筑市场行为、在皖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项目承揽情况、注册执业人员项目实际到岗等方面信息,每月10日前将所在地进皖企业上月数据汇总情况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第十七条 建立进皖企业定期考核和违规清出机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进皖企业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八条 进皖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参照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办法、安徽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进行,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对进皖企业年度信

    11、用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将结果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进皖企业进行一次动态考核,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发文公布。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进皖企业信用登记手册有效期顺延一年;“基本合格”的进皖企业信用登记手册有效期暂定半年;“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在皖信用登记,自结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皖备案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进皖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委派指定的进皖行政负责人全权负责其在皖的一切活动。第

    12、二十一条 进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将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发生一起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发生二起死亡一人安全事故的,或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三)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四)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皖企业做出清出处罚决定前,应先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后实施,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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