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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考试两门公共科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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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考试两门公共科要点.docx

    1、一级建造师考试两门公共科要点一、法规1、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保证的方式;(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2、保证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

    2、预付款担保:2013版建设工程威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5、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

    3、承担。6、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 )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7、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镑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险财产自

    4、身的损失和费用;(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巳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 0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

    5、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8、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1 )、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 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 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9、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巳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

    6、合施工要求;(4 ) 巳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如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 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

    7、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 )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1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工期、质量、保修承诺等)。13、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8、,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14、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15、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

    9、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命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6、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 )联合体协议书;(4 )投标保证金;(5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 )项目管理机构;(8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 )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7、有下列情形

    10、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11、文件相互混装;(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0、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1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

    12、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21、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 )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 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

    13、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22、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3、项百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

    14、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24、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25、企业的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

    15、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6、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如下5大类、41条:(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

    16、、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 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7、;(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 )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2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f(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f (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

    18、事相关工作的(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瞀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7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1 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在城市市区内

    19、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後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 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 6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 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 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

    20、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1 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2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2 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2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 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注册建造师

    21、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 2条所列行为;(2)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 )泄露商业秘密的;(4)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 ) 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 ) 使

    22、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 )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 )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 0 )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 1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 2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

    23、3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2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招标投标违法

    24、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吿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28、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29、

    2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 ( A ) ,夜间55dB (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髙于15 dB (A)。“昼间” 是指6:00至22 : 00之间的时段;“夜间” 是指22 : 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dB是英文Decibel的缩写,是噪声分贝单位。(A )是指频率加权特性为A,A 计权声级是目前世界上噪声测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30、(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环境噪

    26、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 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

    27、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査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

    28、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査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31、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2007年9月建设部鑽发的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1 .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彤口应设置洗车槽。 2.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髙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3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 .5米。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釆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

    29、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2013年10月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30、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水污染控制:(1)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

    31、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_1996的要求。(2 )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3) 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 )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永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5) 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32、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2013年6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

    3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髙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jt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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