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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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增值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1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一般来说,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即增值率是以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曾氏率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而企业所上缴的税款越多。
因此要降低增值率应该采纳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比较低的税率,降低企业的税负。
按照我国的税法,房地产企业从转让收入额中扣除项目的主要部分有一下几种:
第一,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第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成本;第三,与企业转让房地产使用权有关的税金;第四,其他国际规定的应扣除项目,这部分应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成本的和中加计扣除2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要的利息费用之外,期间费用的扣除不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照企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以及开发费用的综合的5%进行扣除。
在企业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将这部分期间费用转入房地产企业的直接成本中,一旦在税收筹划之后转移,就被认为是偷税行为,因此一定要进行事前筹划。
房地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这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全部扣除,这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个降低税收的机会。
1.2合理利用GJ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筑的一般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旦超过,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既是建筑一般住宅的有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就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额,对于不分别进行计算的,其建筑一般住宅的纳税人不适用于免税的规定,因此合理利用GJ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税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
1.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首先,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具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予以合理的扣除;其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产权的行为;最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的行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以上三点进行合理的规划。
总而言之,以上三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在不违反GJ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灵活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收成本,以实现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目标。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企业使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XX年6月出售一栋一般住宅,面积总为1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0万元,利息支出2000万元,根据GJ规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印花税税率为0.05%,当地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所同意扣除的比例为10%,试问房地产企业应该怎样制定销售方案,才能保证税收筹划方案最合理?
两方案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差额为7493.225-6538.7=954.525(万元)从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方案2降低了销售价格,但是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使企业的利润额增加了954.525万元。
3.结束语
面临当前GJ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大环境,加之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又具有特别性,决定房地产企业长久进展的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完善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以良好的税收筹划机制为企业“节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锻炼企业的治理人员,防止企业税收风险的产生。
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已经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只要按照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合理利用GJ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税收方案的制定,就可以越来越广泛的利用税收筹划的优势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一、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
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
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治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
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
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治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
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同意扣除项目金额。
二、分散收入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
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一般常用方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
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征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赋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转让精装修房时,就可采纳此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筑一般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筑一般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筑的一般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四、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
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
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幸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公司合作建筑写字楼,资金由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了房地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将来再做处置时,可以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其前提应是在合理和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昀大化。
一、农产品的税务筹划策略
1、减小税基额度
税基式筹划是指通过缩小税基的形式来猎取税收负担减轻的方法。
一般来说,税额的大小和税基是相互成比率的。
税基小纳税负担就轻,因此,农产品在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筹划方式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基,以便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2、降低适用税率
税率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税率的降低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确定的情况下,纳税负担程度和税率的大小呈现了正向关系。
因此,农产品需要根据税额的不同而进行税务筹划。
税率低,应纳税额就少,税后利益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
农产品需要根据不同的税负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例如: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企业经加工后销售,售价分别为55000元、56500元(均为含税价格),按55000元(毛利率为10%)销售,进项税额为:
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
55000/(1+13%)x13%=6327.4,应纳税增值税额为:
6327.4-6500=-172.6(元),增值税为负税率;按56500元(毛利率为13%)销售,进项税额为:
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
56500/(1+13%)x13%=6500,应纳税增值税额为:
6500-6500=0(元),增值税为零税率。
3、减少应纳税额
税额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减少税收负担的形式来获得税收减免。
例如,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中,假设一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是1万元,如果在进行销售活动中,开具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对方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是10000xl3%=1300(元),而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下,为10000/(1+13%)x13%=1150(元),从以上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就更倾向于幵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销售活动的纳税筹划,可以减轻购买方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进而可以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
二、农产品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纳税,悉心筹划
首先,农产品开展税务筹划必须在GJ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农产品的税务筹划可能会变成偷漏税,进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其次,农产品要及时了解GJ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纳税实际状况,对现有的纳税方案进行不断的调整。
再次,农产品也要充分的去了解GJ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在满足GJ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
2、注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农产品需要根据这些变化来积极的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调整,优化企业纳税环境,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能力。
要积极的按照GJ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GJ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又要按照税法的规定选择对企业税务筹划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进行方案选择的时候,要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纳税筹划问题,不是企业税负越低就是越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要加强机会成本治理的意识,将因为改变方案而可能增加的费用和放弃的收益进行比对。
小的方案是可行的,否则就应该放弃。
再次,不能仅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少缴纳税款,要拓展税务筹划的视野,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争取猎取延长纳税期或者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仅可以使企业减少税款缴纳中的资金压力,更能猎取资金的时间成本,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益。
3、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素养
农产品税务筹划最终还是人来决定的,所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非常重要。
首先,要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培养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要诚实守信,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灵魂,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税务筹划,而不能把税务筹划当成偷税漏税的工具。
其次,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要组织人员到高校,或请税务机关专业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知识,进而提高企业会计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纳税筹划治理
税务筹划是在农产品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用于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农产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具体操作按照以下四种形式:
三、结语
GJ一方面出台各种税收政策,强制性向企业征税;另一方面为了多征税,又出台了众多税收优惠政策,涵养税源,扶持企业进展。
如何用好税收政策降低税负、规避涉税风险,成为农产品企业治理中的重要内容。
随着农产品企业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为合理降低税务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在采购、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中,所涉及的GJ政策、法律法规,在税法同意的范围内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进而不断的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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