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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集团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小米集团 公开 发 行 存 托凭 证 招 股 说明 书 8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 公司本次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 具 有据以发行存托凭证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证券 类型 中国存托凭证(CDR ) 发行基础股票数量 公 司 本 次 拟 向 【 存 托 人 】 发 行 不 超 过 【 】 股B类普通股 股票, 作为拟转换为CDR 的基础股票, 占CDR 和港股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 基 础 股 票 与CDR 之 间 的 转 换 比例 按照【】股/CDR 的比 例进行转换 CDR 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CDR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CDR 发行后总股本 (不考虑港 股新发行股份) 不超过【】股 CDR 、 港股发行后总股本 (假 设港股发行成功) 不超过【】股(未考虑 行使港股超额配售选择权) ; 不超过【】股(若 全额行使港股超额配售选择权) 境内上市流通的CDR 数量 不超过【】份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股(未考虑行使 港股超额配售选择权) ; 不超过【】股(若全额行使 港股超额配售选择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6 月 7 日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 明 本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签发、 以本公司境外证 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 上市、 交易等相关行为, 适 用 证券法 若干意 见 存托凭证 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 法( 试行) 以及中国 证监 会的其他 相关规定 。本 公司作为 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参与存托凭证发行, 依法履行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义务,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 照试点红筹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公司进行的监管。 存托人、 托管人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 则,按照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约定,签发存托凭证,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 投资者注意, 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 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 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董 事会有关本次 发行中国 存托凭证 的决 议 ,小 米集团坚 持以 中国境内 证券交易 所为 主上市地 ,公司拟 向【存托机构】发行不超过【】股 B 类普通 股,并由【存托机构】以上述新发行股票 作为基础股票在中国境内市场 签发中国存托凭证(CDR ) 。本次发行的 CDR 所对应的 基础股票占 CDR 和港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假设没有行使港股 超额配售选 择权) ;占 CDR 和港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 (假设全额行使港股超额配售选择 权) 。 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CDR 发行规模为准。 公司亦同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 CDR 和港股同步发行完成后, 公司于 中国 香港市场发行的股份占 CDR 和港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假 设没有行使 港股超额配售选择权) ; 占 CDR 和港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 (假 设全额行使 港股超额配售选择权) 。 二 、本 次发行 前 实际 控制 人 所持 基础股 份的 流通限 制和自 愿锁 定股份 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将在本次发行并上市 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相关减持安 排将遵守本次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 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76.27 亿元、 4.92 亿元、 -438.89 亿元和-70.27 亿元。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的累计亏损为 1,351.63 亿元。 因此,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 在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22.48 亿元、2.33 亿元、39.45 亿元和 10.38 亿元。 根据公司与优先股股东的 协议约定, 在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后,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 B 类普通股,公司 可以在通过董事会审 议的情况下利用股份溢价弥补累计亏损 ,截至 2018 年末将不存在 由于优先股公允价值 变动损失 而 带 来 的 累 计 亏 损 。 对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存 托 凭 证 前 公 司 实 现 的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未来将由公司的新老股东(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 因此, 公司未来的股利分配及金额 将取决于能否自 控股子公司 收到股息。 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息仅可以根据 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派付。 中国境 内法律亦规定外资企业须提取至少 10 的 税 后 利 润 作 为法 定 公积 金 , 直 至 法 定公 积 金累 积 达 到 企 业 注册 资 本( 如 有 ) 的 50 以上,而法定公积金不得用于现金股利分配。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公司目前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对资金需求较大。 公司在现阶段致力于快速成长, 为投资者创造长期成长价值, 保证投资者长期利益, 公司优先将运营资金投入到业务经 营中。 公司目前没有强制性的股利分配政策或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 公司可以从股份溢价中宣派及支付股息, 因此存在累计亏损的财务状况不一定会限制公 司向股东宣派及支付股息 。 公司将结合注册地及上市地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 视业务发展的实际 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制定明确的股利分配政策 及现金股利分配计划。 五 、关 于招股 说明书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的承 诺 小米集团 承诺 “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 发行人 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 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自发行人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之日起 生效。 ” 六、与本次存托凭证发行相关的承诺 ( 一 ) 境 外 基 础 证 券 发 行 人 关 于 确 保 存 托 凭 证 持 有 人 实 际 享 有 与 境 外 基 础 股 票 持 有 人 相 当权 益的承 诺 小米集团承诺如下 “ 本公司将按照生效的公司章程以及 存托协议 的约定, 履行并促使存托人履行 存托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从而保证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通过作为本公司 B 类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存 托 人 实 际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 剩 余 财 产 分 配 等 本 公 司 其 他 B 类普通股股东也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 ( 二 ) 境 外 基 础 证 券 发 行 人 关 于 确 保 存 托 凭 证 持 有 人 在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能 够 获 得 境 外投 资者相 当赔 偿的承 诺 小米集团承诺如下 “ 如因本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使得境外 B 类普通股股东和存托 凭证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本公司依法给予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赔偿将相当于给予境外 B 类普 通股股东的赔偿。本承诺自本公司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 七 、中 介机构 关于申 报文 件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的承诺 ( 一) 保荐机 构( 主承销 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 本公司为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情 形 ; 若 因 本 公 司 为 小 米 集 团 公 开 发 行 存 托 凭 证 并 上 市 制 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 直接经济 损失的, 本公司将 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 ( 二) 发行人 律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所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承诺,有权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所采取相应措施。 ” ( 三) 发行人 会计 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 承诺 如下 “对普华永道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8 第 11029 号审计 报告、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 天特审字(2018 第 1985 号内部控制审核 报告及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 天特审字(2018 第 1980 号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专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包 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八、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风险因素” 。 九、 其他重大事项 ( 一) 未能实 现合 格上市 及由 此导致 的 优 先股赎 回风 险及处 理措 施 截至目前, 公司已完成 A 轮、B 轮、C 轮、D 轮、E 轮、F 轮优先 股融资。 根据公 司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 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实现合格上市, 则自该日 起除 F 轮优先股股东 外的其他优先股股东或多数 F 轮优先股股东 均 有权要求公司以下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列两者中孰高的价格赎回其持 有的优先股投资成本加年复利 8 加已计提 但尚未支付 的股息, 或者赎回 时点 市场公允 价值。 根 据公 司章程的 约定, “ 合格 上市” 的 上市地限 定于香港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纳斯达克或经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 A 轮、 B 轮、C 轮、D 轮、E 轮和 F 轮优先股股东或该 等优先股转换后的 B 类 普通股股东同意的 其他相似法域的证券交易所, 且要求公司上市时的估值达到一定水平。 因此, 若公司未 能在限定时间内实现合格上市, 则公司可能面临优先股赎回, 由此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和 财务造成较大风险。从而,有可能使得持有公司 CDR 的中国投资者 间接承担部分优先 股赎回义务,损害其投资权益。 为避免前述极端情况的出现,公司在筹备 中国 境内发行 CDR 的同时 ,同步筹备 于 中国香港上市。在确定满足“合格上市”的前提下,公司将实现境内 CDR 同步发行; 在此情况下, 公司上市后优先股即可转化为普通股, 从而消除优先股赎回风险, 消除对 境内 CDR 投资者影响。 ( 二) 公司生 态链 模式 截至本招 股说明 书签署 日,公司 已累计 投资了 超过 210 家 生态链 企 业,其中 超过 90 家公司 专注于发 展 和生产智 能硬件产 品。 公司与生 态链企业 共同 设计和研 发生态链 智能硬件产品, 并由生态链企业组织产品的生产,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 生 态链企业生 产完成后将上述生态链产品出售给公司, 公司通过自有渠道及第三方分销渠道实现对外 销售,公司与生态链企业按照约定的比例对销售收益进行分成。 公司对生态链企业的投资均为参股投资, 不寻求控股权。 在权利义务方面, 公司与 生态链企业共同设计和研发生态链产品, 公司独家或与生态链企业共同享有生态链硬件 产品的设计专利及技术专利;生态链企业需严格遵循公司要求的生态链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完成后, 生态链企业只能将协议约定的小米定制产品销售给公司, 不能私自对外销 售, 在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 公司需按照约定买断上述产品; 产品最 终销售完 成后,公司需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生态链企业就所实现的利润进行分成。 在会计处理上, 公司对生态链企业的投资一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普通股投资, 以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9 关于公司 生态链 模式的 详细情况 ,请参 见本招 股说明书 “第八 节 业 务与技术 ”之 “四、 (三)主要业务模式”的相关内容。 ( 三) 公司金 融业 务 及其 未来 安排 公司从 2015 年开始涉 足互联网金融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涵盖供应链融资业务、 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 支付业务、 理财 产品分销业务、 互联网保 险服务等。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公司的金融相关业务均已重组至小米金融, 小米金融为 小米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但基于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集团拟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将 小米金融作为独立运营主体逐步剥离。 拟采用的股权激励计划将向雷军、 小米金融管理 层及核心员工授予小米金融期权 , 该激励计划已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获得全体 股东的同 意。关于 小米金融 的重 组及股权 激励情况 ,详 见本招股 说明书“ 第七 节 发行人 基本情 况”之“ 四 、 (二)小米金融相关业务重组”的相关内容。 由于小米金融重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小米集 团向小米金融集团分别提供 约 8.3 亿美元及 2.99 亿元 人民币的小米金融重组贷款。 通过运作小米金融期权计划, 公 司预计小米金融未来将不再为小米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为规范小米金融未来与小米集团 之间的交易, 维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与小米金融签订了框架协议, 就未来三年 (2018-2020 年) 的交易限额进行了约定。 根据协议的约定, 未来三年, 小米集团为小米金融提供的 金融服务 (包括借款及其他信贷和担保服务, 以及结算服务、 承兑票据、 委托贷款、 信 托贷款、 信用证、 资产支持证券及融资、 财务及融资咨询等 , 但不包括小米集团就小米 金 融 重 组 为 其 提 供 的 一 次 性 重 组 贷 款 ) 的 最 高 金 额 上 限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127.70 亿元、 149.50 亿元和 145.50 亿元。 此外, 小米集团 与小米金融亦就营销服务、 全面支持服务、 支付结算服务等设定了最高交易限额。 2018 年第一季度,小 米金融的收入及税前净 利润占小米集团的比例 分别为 0.90 和 0.22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小米金 融总资产占小米集团的比例为 13.55 。关 于小米金融的剥离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风险因素” 之 “ 三、 (五)金融业务剥离的风险”的相关内容。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0 ( 四) 公司高 管股 权激励 实际控制人雷军担 任公司执行董事、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对公司发展做出了巨大 贡献。 2018 年 4 月, 经 董事会提议,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向雷军控制的 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 发行 63,959,619 股 B 类普通 股。此次对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为互联 网和高科技行业的普遍做法。该次股权激励确认 98.3 亿元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授予雷 军的股权 已经在上市前发出,不会在上市后稀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益。 ( 五) 公司上 市当 年财务 报表 净利润 可能 存在大 额为 负的风 险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公 司上市时点期间,公司估值整体上升将造 成优先股公允价值 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当期将产生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向雷 军控制的 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 发行 63,959,619 股 B 类普通 股, 将产生 98.3 亿 元股份支付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前述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及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 公司于上市 后一期及上市 当年即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 期间及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净利润将仍可能存在大额为负情况。 但由于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及股 份支付费用均为与公司实际经营无关的非现金支出, 因此财务报表 净利润大额为负并不 反映公司实际经营业绩, 且不影响公司经营现金流 , 同时授予雷军股权已经在上市前发 出,不会在上市后稀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益 。 ( 六) 特殊投 票权 结构 的 风险 公司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即公司 的股份分为 A 类普通股 和 B 类 普通股两类 ,在 股东大会 上 行使表决权时, 每股 A 类普通股拥 有 10 份投票权, 每股 B 类普通股拥有 1 份投票权,但是在对公司章程 明确规定的少量保留事项进行表决时,无论股份 的类别, 每股均只有 1 份投票权。公司发行上市后,雷军和林斌共同拥有公司全部已发行的 A 类普通股, 雷军和林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所有需要股 东批准的事项 (例如董事选举 及资产重组等重大交易事项等) 拥有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 雷军和林斌将对公司的 事务施加重大影响, 并能够影响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 中小股东的决策能力将受到严重限 制。 在特殊情况下, 雷军和林斌的利益可能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可能因此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1 ( 七) 与协议 控制 相关的 风险 1 、 境内 外有 关协议 控制 架构 的法律 法规 、 政策 环境 发生变 化可 能引发 的境 外基础 证 券发 行人受 到处 罚、需 调整 相关架 构、 协议控 制无 法实现 或成 本大幅 上升 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协议控制架构符合长久以来的行业惯例, 且类似红筹公司普遍 采用该架 构; 然而, 目前中国法 律法规尚未明确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协议控制架构控制从事限 制业务的境内实体, 且存在类似的协议控制架构被法院或仲裁庭认定为无效的先例, 因 此,如中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使得司法机构明确判定公司得以控制 VIE 公司的协议控 制架构无效, 或限制业务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反对采用协议控制结构, 则公司可能 面临无法继续通过协议控制结构控制 VIE 公司 、 VIE 公司无法取得或 保有经营所必须的 资质证照或公司以及 VIE 公司因此被处罚的 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不利 影响。 公 司 作 为 拟 在 中 国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 适 用 香 港 联 交 所 关 于 协 议 控 制 架 构 的 相 关 指 引。根据现行有效的该等指引,协议控制架构的采用只限于涉及限制外资准入的业务。 如 香 港 联 交 所 的 相 关 规 则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其 进 一 步 强 化 限 制 或 禁 止 上 市 公 司 采 用 协 议 控 制架构,则公司可能面临无法继续通过协议控制结构控制 VIE 公司 的风险,进而可能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不利影响。 2 、 境 外基础 证券 发行人 依赖 协议控 制架 构而非 通过 股权直 接控 制经营 实体 可能引 发 的控 制权风 险 通过股权直接控制经营实体, 可以使发行人行使其作为直接或间接股东的权利, 进 而实现对经营实体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具体经营性事务的控制。 采用协 议控制架构控制 经营实体,如果 VIE 公司或其工商登记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于 VIE 协议下的义务与 责任,则发行人可能须花费巨额费用及资源以执行该等 VIE 协议, 以及诉诸于诉讼或 仲裁,并依赖于中国法律下的法律救济。如果公司无法执行该等 VIE 协议或在执行过 程中遭到重大延误或遭遇其他困难,公司可能无法对该等 VIE 公司 (及其下属公司) 的股权及拥有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 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3 、 协议 控制架 构下 相关 主体 的违约 风险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2 VIE 公司的工商登记股 东可能会与公司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此时公司无法 保证该等 股东将按照完全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事, 或发生的利益冲突将以对公司有利的方式解 决。此外,如果该等股东违反或导致 VIE 公 司违反 VIE 协议,届 时公司可能须启动法 律程序; 而该等法律程序所需时间及该结果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从而可能会严重影响 公司的业务运营,对公司控制 VIE 公司的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并引发负面报道。 4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丧失对通过协议控制架构控制的 VIE 公司获得的经营许 可 、业 务资质 及相 关资产 的控 制的风 险 尽管公司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其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且该等外商独资企业持有 公司绝大部分的经营资 产,但公司协议控制下的 VIE 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持有经营 相关限制业务所需的经营许可、业务资质、相关资产。 尽管 VIE 公司的工商 登记股东在 VIE 协议 中明确承诺其将按照良好的财务和商业 标准及惯例保持 VIE 公司的存续,且未经外商独资企业事先同意,其将不会处置 VIE 公 司 的 重 大 资 产 、 业 务 或 收 入 的 合 法 或 受 益 权 益 ; 但 是 如 该 等 股 东 违 反 上 述 条 款 或 者 VIE 公司宣布破产且其 全部或部分资产受限于第三方债权人权利, 届时公司可能无法开 展部分或全部相关业务,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从 VIE 公司所持资 产中获益,从而可 能会对公司的相关业务、财务 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 协议 控制架 构及 相关 安排 可能引 发的 税务风 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法(试行 ) 等相 关规 定,企业 与其关联 方之 间的业务 往来,不 符合 独立交易 原则或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 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如果任何协议控制架构或 VIE 协议被税务 机关认定未非基于 独立交易原则订立并构成优惠的转让定价,则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或 VIE 公司或其工 商登记股东将面临需要就既往或未来的收入或收益进行关联企业 纳税申报、 纳税调整并 承担额外税务负担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大幅降低。 ( 八) 法律诉 讼或 赔偿风 险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 公司可能会受到各种法律、 行政诉讼的影响, 并 且截至目前仍 有部分尚未解决, 未来公司依然存在新的索赔风险。 此外, 公司所签订的部分协议附带 经济补偿条款, 可能在受补偿的第三方遭索赔时产生成本及损失。 尤其是, 公司曾经并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3 可能不断面对与公司产品和服务所使用技术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索赔 (包括专利、 版 权及商标纠纷) , 未来亦可能牵涉新的索赔。 例如, 2014 年 12 月 5 日,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 ( 以下简称 “爱立信” ) 向印度新德里德里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Delhi )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小 米 科 技 及 小 米 印 度 科 技 等 作 为 被 告 。 爱 立 信 声 称 公 司 在 印 度 销 售 及 推 广 的 若 干 型 号 手 机 及 其 他 手 机 配 件 包 含 其 在 印 度 注 册 的 通 讯 领域八项专利但未获得其有效许可, 侵犯了相 关专利。 此外,2018 年 1 月 12 日, 宇龙 计算机通 信科技( 深圳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宇龙” )向广东 省深 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控股子公司小米通讯、 小米科技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 司作为被告。宇 龙声称公司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包含其所持三项发明专利所涵盖的技术, 侵犯了相关专利。 此外,2018 年 5 月 10 日, 宇龙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小米通讯、 小米科技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作为被告。 宇龙声称 公司生产、 承诺销售及销售的被指侵权产品包含宇龙所持发明专利所涵盖的技术, 侵犯 了相关专利。另外,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联安” )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米通讯、 小米科技及若干其他人士作为 被 告 。 杭 州 联 安 声 称 公 司 在 小 米 商 城 及 第 三 方 线 上 分 销 伙 伴 销 售 的 若 干 产 品 侵 犯 了 “MIKA 米家” 商标。 公司目前正在对上述诉讼进行积极应诉, 该等诉讼的原告不时寻 求禁令及重大损害赔偿。 此外, 公司亦曾并可能继续面临各类侵犯或滥用知识产权的索赔, 相关索赔是由于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小米平台提供的游戏、 视频、 音乐等数字内容及互联网服务所致。 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整改或移除所有潜在侵权内容及服务, 亦无法保证公司不会面临因互 联网服务提供商违反相关规定而引致的侵害或滥用知识产权的索赔。 面临上述诉讼或索赔事项, 公司积极应对, 但 是应对该类诉讼或索赔事项可能会耗 费公司的大量人力、 物力和财力, 分散公司的 运营和管理精力, 并且仍可能存在败诉赔 偿的风险。 为避免或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公司可以与相关主体达成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但是公司并不能保证一定可以与相关方达成该类协议, 即使能够达 成协议,仍然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高的运营成本。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团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4 目 录 发行概况 ........................................................................................................................................................ 2 声 明 .............................................................................................................................................................. 3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 次发 行方 案 ................................................................................................................................ 4 二、本 次发 行前 实际 控制 人所持 基础 股份 的流 通限 制和自 愿锁 定股 份的 承诺 ............................. 4 三、本 次发 行前 滚存 利润 的分配 政策 ................................................................................................. 4 四、本 次发 行后 的股 利分 配政策 ......................................................................................................... 5 五、关 于招 股说 明书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的 承诺 ..................................... 5 六、与 本次 存托 凭证 发行 相关的 承诺 ................................................................................................. 6 七、中 介机 构关 于申 报文 件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的承 诺 ......................... 6 八、公 司提 请投 资 者 特别 关注的 风险 因素 ......................................................................................... 7 九、其 他重 大事 项 ................................................................................................................................ 7 第一节 释义 ................................................................................................................................................ 20 一、一 般释 义 ...................................................................................................................................... 20 二、专 业释 义 ...................................................................................................................................... 24 第二节 概览 ................................................................................................................................................ 28 一、公 司简 介 ...................................................................................................................................... 28 二、控 股股 东及 实际 控制 人情况 简介 ............................................................................................... 32 三、报 告期 主要 财务 数据 和财务 指标 ............................................................................................... 33 四、本 次发 行基 本情 况....................................................................................................................... 35 五、本 次募 集资 金的 运用................................................................................................................... 35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 36 一、本 次发 行的 基本 情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