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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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技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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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广东科技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广东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
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和形式: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六条办学规模:
在校生规模定为9000人。
第七条学科门类:
学院以工学为主,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
专业设置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定。
第八条办学宗旨:
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质量。
面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为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十二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注册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二章学院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组成第一届董事会;
(二)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举办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学院董事会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组成人员主要由学院举办者、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共7—9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须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届董事由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的董事由上一届董事会推荐产生。
各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董事会充分支持学院院长独立行使学院章程中赋予的职权,不干预学院的具体运作,保证学院面向社会依法独立自主办学。
第十七条董事会职权及运作: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二)制订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董事会以全体会议形式运作,每年开会不少于4次,议决相关事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
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对学院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所讨论事项,如涉及个别董事利益时,本人应予回避,但表决时本人仍可行使其表决权;
(十)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
第四章学院院长
第十八条院长是学院行政最高负责人,主持学院全面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工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院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在任期内,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提前解聘院长,院长也可以提前辞职,提前解聘或提前辞职应在三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维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容、校纪,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
其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汇报学院工作;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学院规章制度;
(五)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六)聘任与解聘学院教职员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组织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章学院资产、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截止2010年11月底资产总额为7.33亿元,其中净资产为6.45亿元。
学院的资产权属清晰,全部资产均为学院所有,无任何财产争议,学院对该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取得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院的资产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院名下。
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由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教育教学、教师与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依法建立教学和科研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后,经过四年完成从专科到本科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重点办好第一批申报的五个本科专业,继续办好已招生的专科专业,按照学院发展规划申报并办好新的本科专业,并做好过渡时期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最高评议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与职责是: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各系(部)主要领导或同等职位人士、正副教授代表组成;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主要有:
对学院的发展方案提出意见;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对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学术单位、学系、科研机构等事宜进行评估;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对学位授予、资格认证等提供意见;对其他有关教学、科研事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院关心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学籍管理;
(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辅导员队伍,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在评优评先、困难资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学院对完成规定学业和品行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原则自主择业。
第七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院,并对学院工作进行监督的群众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与教职工双方按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保障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等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学院行政部门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
学生会应积极支持行政部门工作,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章学院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由于分立、合并、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
第三十九条学院遇下列情况之一自行终止:
(一)因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因发生超出学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院不能继续办学。
第四十条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清理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二条学院应在审批机关协助下安排好尚未完成学业学生的继续就学。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的发展实际由学院董事会予以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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