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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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例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病例中暂存。
3同级医院、上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在做重复检查。
4、互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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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检查:
肛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
变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5、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检查的需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鉯急救的不受上述限制。
6、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例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7、临床医师对唯唯诺诺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唯唯诺诺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8、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生,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9、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发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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