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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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讲座
2011年03月
目录
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2)
附件1:
检品抽检、收检、检验、留样制度…………(22)
附件2:
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 (31)
附件3:
检验报告书格式的规定………………………(62)
附件4:
有关新版GMP的问题…………………………(66)
附件5:
联系电话………………………………………(68)
附件6:
相关资料……………………………………(69)
附件7:
设备(仪器)档案…………………………(70)
附件8:
云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记录…………(71)
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讲座
主任药师廉蔼明(15887216113)
各位同仁:
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药厂的实验室(或医疗单位制剂检验室,药品经营企业质量部部分检验室)接受药检所的业务技术指导。
因此,在《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实施之际,药检所有责任组织大家学习,共同实施。
这次有机会来这里(药厂)介绍,想结合药检所本身存在、2000年换证检查中发现的共同问题、GMP的具体要求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讲《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实现相互沟通。
大家一起按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曾记得,1996年卫生部药政局下发过“实验室认证和考核办法”的同时,下发了“原始检验记录书写细则(暂行)”和“西药及中成药检验卡(或检品卡)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格式要求(暂行)”的规定。
其检验项目的书写格式分为:
①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和血液制品
②中成药
③中药材
④西药、中药药理
⑤西药、中药微生物限度
以上五类检品的检验卡(或检品卡)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格式
注:
●云南省药监局市场处核准的许可证经营范围为:
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原料、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血清、血液制品、诊断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十五类。
《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云食药监市[2004]39号三十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产制剂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又增加一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兴奋剂药)。
新版GSP将企业划分为:
①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②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③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④专营疫苗、生物制品的批发企业、⑤专营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⑥区域性配送机构、⑦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1998年卫生部药政局与中检所联合下发了“药检实验室规范(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到省级药检所征求。
自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后,为实现药品检验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制定了《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年,SFDA又发布了《修订稿》,仅发至省药检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07.21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制定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目前,《GMP(2010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一、总则
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的计划、执行、监督、记录、报告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实验条件的规定。
注:
●药检实验室应予遵照执行。
(三)、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现曾转发至地、州药品检验所。
注:
●药厂等单位的检验室接受药品检验所的业务技术指导,理应一起执行。
二、人员要求
(四)、药检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主管业务的副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学历和10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对业务技术有综合处理和管理能力。
● 新版GMP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五)、科室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业务工作,对药品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并对药检结果负责。
(六)、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过至少1年专业技术培训实践,经岗位考核,领导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检验。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技术工作。
(七)、应制定技术人员培训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要有考核记录。
注:
●与药学有关的人员应不少于60%,从事药品检验的实验室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注:
●企业员工花名册
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国民、在职)、所学专业、毕业院校(以最高学历)、毕业时间、职称、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入药厂时间、从药年限、职业资格、上岗证号、所在部门、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
●员工档案(每人一袋)
□履历表(学历,经历,简历)□用工合同
□毕业证书(复印件)□担保书
□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户口证明
□学术组织与职务□出版物,学术论文及科研成绩
●上岗证
●学历:
分国民教育和在职教育之分。
而且是学历代表不了职称,只是在晋升职称的时间上缩短了一些。
①“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是指国家正式大专院校毕业及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人员和技术工人。
②“执业药师”需每年参加接受省药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得少于25个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
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项目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健康检查合格
是指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体检,体检表需医师签名,盖体检专用章,并进入档案。
注意:
对疾病控制中心发放的健康证无效,不予承认。
三、质量保证体系
(八)、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
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
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
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
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九)、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的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厂长)负责。
(十)、质保督查员应对收检、检验、实验记录、不合格药品或检验结果处于可疑情况的复验与处理、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科研工作等进行监督。
注:
●质保督查员进行下列督查工作
如:
检验收检是否执行有关规定;
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实验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时间进度要求,对不合格药品复验与处理是否妥当等;
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如无菌室的灭菌状况,动物室的实验条件,仪器性能的检定数据等;
科研项目是否按原计划进行,存在什么问题等。
(十一)、质保督查员工作应制定年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写出检查记录,包括日期、目的、内容、执行情况、建议和意见、检查者姓名等。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在从事专项检查时,质保督查员中与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应予回避。
●强化各环节承担的责任
保证质量不能仅着眼于工作结束后的层层审核。
宜首先强化各具体检验、经办人员承担的责任。
在药品检验中,所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外承担因本所药品检验报告书而产生的责任,而在所内(单位内、或药厂内)可以分解成下列16项工作环节,各环节的人员分别对这些项目的工作质量承担的责任。
(1)接受检品符合有关规定。
登记正确完整,及时发送到科室。
(2)检验采用的质量标准正确。
(3)应送其他科室(或人员)协检的检品及时发送到协检科室(或人员)。
(4)检验操作正确。
(5)检验中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向主任(或负责人)报告,根据主任(或负责人)意见处理。
(6)记录完整、原始、真实、清晰。
(7)运算正确。
(8)检验和协检项目汇总完整。
(9)检验报告书原稿各项标头、项目、数据和结论均书写完整、正确、规范。
(10)检验结论与检验内容相符,结论措辞准确。
(11)打印检验报告与原稿相符,版面整齐,字迹清晰。
(12)校对打印后的检验报告书。
(13)校对后的检验报告书修改无误。
(14)检验报告书按规定登记、用印、发出。
(15)原始记录、有关资料以及加盖印章的检验报告书,归档件汇总归档,电脑输入备查。
(16)留样签收,留样室登记,上架保存。
各环节人员承担责任的项目﹡
检验人员
(2)(3)(4)(5)(6)(7)(8)(9)
校对人员
(2)(3)(6)(7)(8)(9)
检验科室主任
(2)(5)(6)(8)(9)
业务管理科室人员
(1)(8)(9)(11)(12)(13)(14)(16)
办公室人员
(15)
所长(质量副总)
(10)
﹡各所(或药厂)可根据本单位的分工习惯自行调整
四、实验室设施
(十二)、实验室条件应满足工作任务的要求,有完善的实验设施,实验室的环境应清洁、卫生、安静、无污染。
实验室内的管线设置应整齐,要有安全管理措施和报警急救设施。
用于放射性药品及菌毒种、疫苗检验的实验室,应有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新版GMP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第二百二十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1.质量标准;
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检验报告或证书;
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注:
●实验室系检验人员进行药品检验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有保证药品检验结果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完善的实验室设施,如洁净度、温度、湿度、照度、通风、消防设施等。
●按照环保要求,凡实验室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十三)、药品检验所(药厂)建筑面积(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应与其职能要求相适应。
实验室与办公室分开。
注:
●每人平均不得少于40平米,其中实验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
●办公室是用于实验数据的处理和资料的整理,应单独设立。
(十四)、具有与检品要求相适应的专用或兼用的采样间。
注:
●并具有与检品要求相适应的洁净度。
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设施,并能定期监测滤效(详见第10页附表:
洁净室监测表)。
(十五)、具有符合留存样品要求的留样间。
注:
●与所储存样品规定的条件,如环境、温度、湿度和空间。
●大连所的留样间,是恒温、恒湿加空调。
(十六)、对于易燃、剧毒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存放、使用。
各类压力容器的存放、使用、应有安全隔离设施。
注:
●对危险品的要求,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及防护灭火方法的不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必要时,应分库存放,进行专库、专人、专帐管理。
●危险品的库房要求设在安全位置,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修建,库房条件与危险品特性相适应。
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
●库房要阴凉遮光、消防、防盗(报警器灵敏有效、防护栏、门窗牢固完好),设施齐全,有降温除湿排风设备,并运行良好。
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库管员必须很熟悉库存各种危险品的特性,储存,防护,灭火方法,并能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仪器放置的场所应符合要求,并便于仪器操作、清洁和维修,要有适当的防尘、防震、通风及专用的排气设施;对温度或湿度变化敏感及影响检测结果的仪器,应备有恒温除湿装置。
仪器所用电源应保证电压恒定,有足够容量,并有良好的专用地线。
注:
●天平室应具防潮、隔热并有防震、减震,需装空调。
●气相色谱、原子吸收光谱等设备的实验室应具有专用排气装置。
●当通风橱的滑动门处于工作位置上,橱内要有足够的气流;滑动门开启三分之一时,气流速度应为30米/分。
●仪器所用的电源应保持恒定,注意与其他动力电源线分开,保持其匹配平衡。
●实验室的仪器和办公室的电脑均需有良好的专用地线:
专用地线有气象部门按规定定期测试,符合要求,并提供监测证书;据了解,气象部门还管高层建筑的避雷针测试。
(十八)、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的实验室,应严格分开。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
无菌操作间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净化设施和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
进入无菌操作间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
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负压,并定期检测洁净度。
无菌操作间内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定期清洁、灭菌规程。
抗生素微生物的检定实验室为半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
半无菌操作间设有紫外线灯;操作平台稳固,并保持水平。
实验室内应光线明亮,并有控制温度、湿度的设备。
实验室内应注意防止抗生素的交叉污染。
注:
●平时在地州药检所和换证工作中发现:
①办公室与实验室在一起。
②标本室,留样间不独立;中药标本无蜡叶标本(经专家鉴定的蜡叶标本)。
③仪器室与理化室在一起,并且仪器室有自来水龙头等。
④滴定液采用虹吸装置,放在试剂架上(检查时,见阳光直射)。
⑤仪器室没有专用地线。
⑥没有设专用或兼用的采样间。
⑦无菌间、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抗生素室未进行净化处理。
●实验室的座向一般是坐北朝南(是指一天内的温差变化不大)。
作为实验室,除应有独立的标本室、留样间、试剂试药室、高温电炉室(或加热室)外,其他还应具“五分开”:
⑴检验室与生产区分开。
⑵办公室与实验室分开。
⑶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严格分开。
⑷微生物限度检查室与阳性菌种间分开。
⑸仪器室与理化室分开等。
(注:
加热室包括回流、蒸馏、高压灭菌等)
●新版GMP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效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六十五条,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六十六条,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实验室用房的温、湿度要求:
名称类别
室温
相对湿度
实验室
10~30℃±2℃
45~65%
精密仪器室
中药标本室
10~24℃±2℃
45~65%
无菌操作室
半无菌操作室
20~25℃
45~60%
动物房
18~29℃
40~70%
注:
特殊需要的实验室,应有专用的房间。
●附表:
洁净室监测表
区域
内容
大于100000级区
100000级区
10000级区
100级区
温
湿
度
监测方法
温度计、湿度计。
如连续记录时,取高低平均值
温度计、湿度计。
如连续记录时,取高低平均值
标准
温度18—28℃,相对湿度50—65%(特殊情况另定)
温度20—24℃,相对湿度45—60%(特殊情况另定)
测定位置
室内
室内
测定频次
1次/班
1次/班
风
量
和
风
速
监测方法
风速计
风速计
标准
风口实测风量与设计风量之差在设计风量的±15%之内
风口实测风量与设计风量之差在设计风量的±15%之内
实测平均风速应大于设计风速,但不应超过20%
测定位置
室内进风口
室内进风口
测定频次
1次/月
1次/月
空
气
压
力
监测方法
微差压计
微差压计
标准
≥5pa
≥10pa
测定位置
室内及室外
室内及室外
测定频次
1次/月
1次/月
尘
埃
粒
子
监测方法
按附录二
按附录二
标准
(≥5um粒子数)
(≥0.5um粒子数)
个/cm3
≤200000㎡
≤35000000
个/cm3
≤20000
≤3500000
个/cm3
≤2000
≤350000
个/cm3
0
≤3500
测定位置
关键操作点
通道、更衣室及关键操作点
测定频次
1次/季
1次/月
沉
降
菌
监测方法
按附录二
按附录二
标准
——
平均≤10
平均≤3
≤1
测定位置
关键操作点
关键操作点
测定频次
1~2次/月
1次/日
1次/班
浮
游
菌
监测方法
按附录二
按附录二
标准
——
≤500个/cm3
≤100个/cm3
≤5个/cm3
测定位置
洁净室内
洁净室内
测定频次
1次/季
1次/月
(十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实验动物房的面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各所可根据工作任务、使用动物品种、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确实达到合格证规定的质量标准。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小鼠、大鼠等啮齿类动物应达到清洁级或无特定病原体(即SPF)级实验动物的标准。
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等级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
各所应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进行定期培训。
不同种属或品系的动物应分舍饲养。
同种但用于不同实验的动物,不宜在同室饲养;如同室饲养,至少应在空间上适当分隔,并作明显识别标志。
实验动物设施必须具有洗刷消毒设备,定期对笼器进行消毒。
●新版GMP六十七条,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
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注:
●动物房的室温保持在18~29℃,相对湿度为40~70%。
五.仪器设备
(二十)、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所承担的药品检验、复核、仲裁等的需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
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能覆盖被测药品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
(二十一)、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要有明确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仪器使用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
(二十二)、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的主要使用说明部分应附有中文译文。
●目前许多企业的仪器设备档案不规范,不完整,有待改进。
(二十三)、精密仪器的使用应有使用登记制度。
注: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论证报告,并执行审批程序。
●一般单价在10万元以上者,应由3家仪器公司报价供选择。
必要时可向药检系统咨询,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决定。
●精密仪器室、中药标本室的室温应保持在10~24℃±2℃,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65%之间。
六.标准品和对照品的管理
(二十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和管理。
●中检所组建了第七届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标准物质管理处、标准物质制备室、标准物质服务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业务处、相关技术标定科室。
(国食药监人[2008]315号)
●目前中检所可以发放的药品标准物质品种数为2153种。
其中《中国药典》2005年版中涉及的品种为1019种,中检所可以提供997种(98%)。
国家生物标准物质(136种):
包括疫苗、血液制品、基因工程产品、免疫诊断试剂等国家标准品(51种)和国家参考品(85种):
其中有50种采用WHO国际标准(参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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