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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教育考试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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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考中招[2009]1号
大兴区教育考试中心
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
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9]1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9]1号)文件精神,2009年大兴区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促进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努力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三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公司)开具的“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口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口子女的考生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以上考生资格的确认工作应在5月23日前完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名、报考:
1.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借读生(可以借考);
2.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
(三)报名报考工作
报名、报考工作分别进行。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需进行报名。
我区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要求,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学生报名信息,各中学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报考工作在招生考试之前进行。
我区将按照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要求继续采取网上报考方式,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应于5月
22日——26日采取上网的形式填报志愿等报考信息。
符合“招优”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招优”录取,并按要求填报志愿。
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5月19日12点前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我区中招办于5月7日——8日为本区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打印“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卡”(以下简称“考生卡”),并及时下发到考生手中。
考生在参加统一招生加试、提前招生报名及补录报名时要向招生学校提供自己的“考生卡”。
考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考生卡”,避免损坏、丢失。
各中学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要为在本校报名、报考的考生建立健全电子档案信息;要认真核查考生的报名、报考资格;要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报名、报考信息;要加强对各项信息的检测,层层把关,保证考生报名、报考信息的完整、真实与准确。
各中学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二、招生考试、评卷工作
(一)命题工作
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由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
招生文化课考试采取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分区县阅卷的方式进行。
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编制“考试说明”。
招生考试为文化课5科和体育学科,即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体育(30分);满分为570分(不含加减分)。
(二)考试时间安排
招生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09年6月24日至26日。
(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
体育科目考试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体美[2008]23号)要求,在5月5日至30日之前进行。
(三)考务管理
招生考试的考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办[2008]3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6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3号)等文件。
区教育考试中心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处置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本区应对考试突发事件的预案。
各校在考试前要做好本校考生的教育工作。
(四)评卷工作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工作意见,2009年评卷工作采取分区县网上评卷方式,我区将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有关要求的通知》(京考中招[2008]16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区评卷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使评卷工作做到科学、公平、准确、规范。
(五)凡要求升学的考生,均需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
三、招生录取方式及有关政策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招优”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且全部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录取的准备工作。
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
1.提前招生录取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在全市文化课考试成绩公布后,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上报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提交初录考生名单和有关信息。
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2.“招优”工作及录取
(1)“招优”工作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9]1号)文件中“继续开展将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试验(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工作的要求,我区将大兴一中、兴华中学两所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的6%用于“招优”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招优”录取
以确定为“优秀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填报志愿时需将“招优”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得参加提前招生录取。
已被“招优”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承认录取结果,其所填报的其他志愿自动作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3.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如遇总分相同者,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经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补充录取工作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进行补充录取。
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
补录时不能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区中招办于统一录取结束后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通过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并依照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各区县考试中心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二)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我区考试中心中招办负责只在本区招生的普通高中的录取审批工作,报考试院备案;市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其他招生学校的录取审批工作。
区中招办负责将本区录取考生信息发送到考生毕业学校,同时录取结果在考试院和区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
招生学校负责本校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3)报考招收“优秀生”、“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优秀生”或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宏志班”考生需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并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果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则需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统一招生文化课考试
的学生。
(2)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
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
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有关加分的规定
对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照顾。
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的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学校要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按时报区考试中心中招办审批后,将符合加分规定的考生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区中招办负责将有关加分信息输入考生电子档案中,将有关加分信息分门别类打印加分考生名册,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5.有关减分的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一分后进行录取。
6.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
录取时与
其他志愿一样,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
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如被“择校生”志愿学校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四、有关的几项工作
1.体检工作
体格检查工作是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对体检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裁定和监督。
我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本区考生进行体检。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生均要进行体检。
2.面试、口试、专业加试工作(以下简称“加试”)
统一招生中的“加试”工作由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管理,各有关学校组织实施。
需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本校“加试”内容和工作方案。
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加试”。
加试合格考生数据库由进行“加试”的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上报考试院中招办。
考试院中招办将“加试”合格考生数据库下发到区中招办后,区中招办及时将“加试”合格考生名单予以公示。
“加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3.考生报考材料管理工作
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有报名、报考资格的往届生均需建立电子档案。
各校要做好考生报考材料的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到负责保管材料工作人员的考核中;各学校要按规定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报考材料做好考生的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考生各种原始报考材料由考生所在的初中学校负责存档保管,要做到不丢失、不损坏,确保考生报考材料的完整。
存档保管时间为一年。
五、工作要求
(一)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工作要求高,责任大,各校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做好中考中招各项工作,确保首都稳定。
(二)各校要成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校的中考中招各项工作全面负责。
要从本校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名、报考、体检、体育考试、文化考试、录取等工作按全区统一要求顺利完成。
(三)各校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的宣传中考中招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使考生和家长能够从正规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信息,树立为考生和家长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四)各有关学校和考点,要认真抓好安全保密等工作,杜绝试卷泄密、丢失事件发生,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集体舞弊和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的舞弊事件发生。
区中招办要设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各校要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五)各校、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
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网络畅通,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和区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并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全体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合理分流;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招生考试、强迫考生报考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录取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
各学校未经区考试中心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待招生学校进行的各种招生宣传活动,以维护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
附件:
2009年大兴区高级中等学校
考试招生工作主要日程安排
一、制定中招工作方案
1.中招办上报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实施意见:
3月11日-12日前
2.中招办上报“招优”工作方案:
3月11日-12日前
二、报名工作
1.报名工作培训会:
2月23日
2.报名开网时间:
2月23日—3月6日
3.区中招办报名工作截止时间:
3月31日
4.为区保健所提供考生信息:
体检之前
5.由外省市回京考生报名截至时间:
4月15日
三、体检工作
体检时间:
3月10日至4月8日
补检时间:
见体检站通知
四、简章编制工作
1.招办简章布置会及简章系统培训:
3月3日
2.各招生学校上报简章计划表及复核:
3月6日前
3.中招办上报简章计划表:
3月11日——12日
4.下发招生简章:
4月下旬
五、招生宣传及咨询
1.网上发布大兴考生早知道:
3月上旬
2.上报中招工作要点宣传稿:
3月12日
3.全市网上咨询:
5月9日13:
30-17:
00
六、加试及特长生测试工作
1.批准加试的学校进行加试:
5月9日-10日(具体招生学校加试时间见招生简章)
2.加试合格考生数据库返区中招办:
5月11日
3.区中招办将本区加试合格考生信息下发初中校:
5月11日
4.体育特长生全市统一测试:
5月份(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5.文艺及科技特长生测试:
5月份
七、报考、考试工作
1.中考网上阅卷全市统练:
4月15日
2.区中招办为考生打印“考生卡”时间:
5月7日-8日
3.区报考工作会及系统培训:
5月中旬
4.完成体育考试工作:
5月11日———14日4天
缓考补测时间:
5月23日上午8:
30
5.中考英语听力模拟练习:
5月15日
6.加分考生资格认定:
5月15日前
7.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
5月15日
8.回户籍考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回户籍申请:
5月15日前
9.各区县办理回户籍考生信息交换:
5月18日
10.考生到户籍区县办理确认手续:
5月19日12:
00前
11.考生网上报考时间:
5月22日-5月26日(22日上午
8:
30——26日下午17:
00)
12.区中招办上报报考统计和考场安排:
6月4日
13.市考务工作会:
6月11日
14.区考务工作会:
6月19日
15.全市招生统一考试:
6月24日(星期三)上午:
8:
00---10:
30语文
下午:
3:
00---5:
00物理
6月25日(星期四)上午:
8:
00---10:
00数学
下午:
3:
00---4:
40化学
6月26日(星期五)上午:
8:
00---10:
00外语
(其中英语听力时间为:
6月26日上午8:
00---8:
20)
16.完成评卷、统计工作:
7月4日
17.考生查分:
7月7日12点前
18.区中招办上报考生数据库封库:
7月7日17:
00
八、招生录取工作
(一)提前招生录取
1.提前招生录取学校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7月8日-10日
2.提前招生录取结果返回区招办:
7月13日
3.提前招生学校下发录取通知书:
7月14日
4.发布录取结果:
7月14日
(二)“招优”及特殊学生录取
1.区中招办、招生学校上报“招优”及特殊学生初录数据库:
7月15日——16日
2.“招优”及特殊学生录取审批:
7月17日
3.特招生录取结果及计划调整情况返回区中招办:
7月19日
(三)统一招生录取
1.统一招生初录:
7月19日-22日
2.统一招生初录结果返回区县中招办:
7月24日
3.下发统一招生录取通知书:
7月31日
(四)补充录取
办理补充录取审批:
8月上旬
九、总结
(一)区上报工作总结:
9月30日
(二)全市中招工作总结会: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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