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僧中授具足戒的“遮难”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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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僧中授具足戒的“遮难”问题
真体
内容提要:
僧团为简别出家者是否有资格求受具足戒,事先提出一系列问题以询问戒子,此一系列问题总称为“遮难”。
本文参照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中对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的解释,并查阅诸律中制定遮难的缘起及意义,大致学习一下僧中受具足戒前所问遮难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关键词:
遮难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羯磨
作者真体法师,中国佛学院2007级研究生。
前言
写本文的缘起,是笔者陪着学院新招收的2007级学僧中22名未受戒者,前往江西云居山真如禅寺求受三坛大戒。
其间与同学们朝夕相处,各位同学经常向我咨询一些问题,例如:
受戒前所问“遮难”是什么意思?
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为何要在受戒前问“遮难”?
这个问题,是出家后求受大戒取得比丘——僧人资格,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此,我萌发了撰写此文的念头。
然而遮难有多种,在居士五戒、沙弥十戒、比丘戒、比丘尼戒以及菩萨戒等各种戒法中随着层次的提升,遮难的内容也随之增加。
因本人对戒律学习肤浅及写作能力有限的关系,本文暂时只能对授比丘戒前所问的遮难进行探究,最后略为提及比丘尼的遮难。
律藏典籍浩如烟海,诸部律中制定遮难的缘起、意义以及开缘又各不相同。
参照道宣律师《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中对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的解释,查阅诸律中制定遮难的缘起及意义,说明遮难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下面我们先来看遮难的定义。
一、何为“遮难”
(一)“遮难”的名义
“遮难”一词,按照字面上的解释,见于《汉语大字典》三卷本,下卷第3877页,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12月第二次印刷。
“遮”即遏止、拦住的意思。
《说文·走部》:
“遮,遏也。
”见于《汉语大字典》三卷本,下卷第3877页,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12月第二次印刷。
《篇海类编·人事类·走部》:
“遮,拦也,遏也”。
同上。
“难”即抵挡,拒斥。
《集韵·换韵》:
“难,阻也”。
同上,下卷,第4109页。
在律中规定,沙弥进受比丘戒时,教授师为简别其是否有资格求受具足戒,必须事先把能够障碍受戒的一系列问题以询问戒子,此一系列问题总称为“遮难”。
开合为“十三重难”和“十六轻遮”。
“难”一共有十三条,它的自性原本是恶,只要占其中任何一难,今生就不允许在佛法中出家,毕竟不是受具足戒的根器,因此被拒绝制止,所以称为“难”。
在《四分律》中佛陀规定:
有十三种人,未受大戒不应受,若受应作灭摈:
自言犯边罪、犯比丘尼、贼心受戒、破二道、黄门、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僧、恶心出佛身血、非人、畜生、二根。
是为十三种人未受大戒不应受,若受应灭摈。
《四分律》卷60,《大正藏》第22卷,1014上。
“遮”共有十六条,它的自性原本不是恶,所以又称为“轻遮”。
只是以求受者不适于受戒,为了护持圣教,防止世人讥嫌的缘故,所以遮止不得受戒。
求受戒的人只要占此“难”和“遮”的其中之一,就不得受具足戒。
但若有犯轻遮的,只要想办法消除,仍可以到僧中来求受戒品。
(二)学习遮难的意义
对一位欲求受具足戒的沙弥而言,在受戒之前先了解、学习并且熟读背诵遮难的名相、内容,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一件事。
因为它对我们的得戒与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例如问:
“汝有犯边罪耶?
”如果不懂得戒律,是根本不会明白“边罪”的名称和内容。
有的人自幼学习外道经论(佛法以外的一切世间书籍)、杂学,后来归佛出家了,来受具戒,根本没有听说过遮难是什么东西。
在正式受戒时的问难,戒子莫名其妙,临场不知所措,最终使问难不能成立,戒法也就不能成立了。
所以在受戒之前,先要有教授师“出众问缘”,其目的是在问难前先向戒子们分别说明遮难的具体内容,因为这不是作羯磨法,所以戒子听了不算贼住。
在戒子们一一领解之后,戒师与戒子在受戒前都能达到广泛透彻的交流,一问一答,清楚明了,教授师对戒子才能依法判断准确无误。
待登坛作法时问遮难的程序就能如法顺利地进行。
受戒的如法成就,戒体的纳受对一位清净、虔诚求受具足戒的沙弥而言,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在沙弥阶段,对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我们先来看遮难的具体内容。
二、遮难的内容
(一)十三重难的内容
1、边罪
所谓“边罪”,是指曾经受过佛戒,不舍戒而又犯了杀人、行淫、偷盗五钱以上、妄称自己是圣贤等四条重戒,于是便被弃于佛法大海的边上,不能再来求受戒法,所以称为“边罪”。
蕅益大师云:
谓曾受佛戒,犯四重禁,即是佛法海外人也。
若破十戒、八戒、五戒中重戒者,诚心悔过,犹许进具。
若破具戒,永不许受。
《重治毘尼事义集要》卷11,总第8297页,福建莆田广化寺印行。
如《行事钞》中说:
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
舍戒还来欲更受具。
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人,不堪重入净戒海也。
乃至准论,白衣五戒、八戒、沙弥十戒,破于重者,同名边罪。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受戒缘集篇第八》,第三册,768页,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在家居士若已先受五戒、八戒,沙弥若受十戒,破了四重戒的,都算是犯了“边罪”。
这样的人是不允许出家求受大戒的。
佛曾说:
犯边罪人不得与出家,不得与受具足戒。
颇有犯边罪得与出家,得与受具足戒,成出家得具足戒耶?
答有。
若比丘尼犯不共波罗夷罪,彼舍戒转根成男子,得与出家受具足戒,成出家得具足戒。
《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1,《大正藏》第23卷,569上。
犯边罪的人不得出家,不得受具足戒。
但《萨婆多论》中设有一问:
有没有犯了边罪的人可以出家、可以受具足戒,而且出家受戒得戒的特殊情况?
答言:
有,若比丘尼犯了八根本重戒,她舍戒还俗后通过性别转变成为男子身,仍然可以出家受戒,这样出家受戒也成。
要知道,这种性别的转变并不是现在有的人到医院经过手术变性达到的,而是其人自身生理发生变化,这种人很少,但并非没有。
律典述及,可见我佛戒律的详尽周密周全,无以复加。
2、犯比丘尼
犯比丘尼,指求受戒者于白衣时玷污过受持净戒的比丘尼,使其毁坏梵行。
《四分律》中记载了犯比丘尼的事迹:
尔时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道路行,往黑暗河侧。
其中一比丘言:
此中曾有白衣与着袈裟者共行淫。
众人问言:
汝云何知?
答曰:
我即彼之一数。
尔时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
若犯比丘尼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不应与出家受大戒;若出家受大戒者,应灭摈。
《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卷,811下。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四分等律并云污尼,不明净秽。
故世行事者云:
汝不犯清净尼不?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受戒缘集篇第八》,第三册,769页,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意思是说:
只要有人染污了比丘尼,不论此比丘尼是否清净,只要染污了,就算是戒障。
从世俗社会的角度来说,与正式夫妻以外的男或女随便发生两性关系,佛教称之为“邪淫”。
这种行为尚且违背了世间的伦常道德,有伤风化。
更何况染污了欲断烦恼、修梵行、为了生死、证涅槃的修道者呢?
除比丘尼外甚至包括沙弥尼、式叉摩那尼亦是出家修道,远离世俗五欲六尘的缠缚,为人天师范。
而今不恭敬、迎接、礼拜、供养,却反染污其净行,坏其道业,其罪过之大,可想而知。
因此污尼一事,判为重难。
3、贼心入道
有的外道为了得到利养或为盗法而加入僧团,或在俗家时,曾偷听过众僧说戒、羯磨,以及冒充比丘或比丘尼身份参加僧团的法事,都称为“贼住”,佛不听出家。
《四分律》中记载:
佛在世时,曾经有一国家,米谷昂贵,祈求难得,唯有我佛弟子多得供养。
有一年少外道见此情形,便自己剃除了须发,身着袈裟,手执钵器入众中食。
诸比丘问他:
“有几岁?
何时出家?
和尚是谁?
阿阇梨是谁?
”他都说不知道。
诸比丘又问:
“你是谁?
”他回答说:
“我是某甲外道,见佛及僧大得供养,见已便生此念……”便陈述了他来入僧团的动机。
这时比丘们将此因缘秉白佛陀,佛言:
自今已去,贼心入道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若出家受具足戒应灭摈。
《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卷,812上。
这是佛陀规定不许与贼心入道人受戒的缘起。
如上所说,有外道人为了得到利养,自己剃度出家,佛规定没有受具足戒的,不应给他受,如果已经受具足戒的,得戒。
如果曾经参加过众僧的说戒羯磨,已经受戒的,应灭摈。
《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卷,812上—中。
《四分律》中说:
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羯磨说戒,皆灭摈。
按其意思来理解,乃至与一位比丘作众法对首,都成戒障。
比如:
说戒、自恣等法,即使是众法心念,也属戒障所摄。
若对他三人已下的对首法,四人已上其余的和合法,只要不参加作羯磨都不成难。
《善见律》中说出家有三种偷:
一、偷形。
无师自出家,不依大僧腊次,不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偷和合。
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
总上二种。
《善见律》卷17,《大正藏》第24卷,792上。
其中第一种是偷形,如果没有参加过羯磨法事,没有受僧礼拜供养,只是因为饥饿的缘故来出家的,得戒。
《五百问事经》中说:
如果沙弥诈称自己是比丘,乃至接受过其它比丘一礼拜的,是名贼住难。
《四分律》中只强调是否参加过众僧羯磨说戒,而没有说是否听懂,以及愚痴的原因是否听懂羯磨说戒的内容。
《摩诃僧祇律》中说得更为具体些,若沙弥想:
“说戒时到底在说些什么内容”,便去偷听。
若聪明的人,记得作羯磨时前、中、后所说的内容,则不得为其受戒。
若生性愚痴或偷听时心里想着其它事,记不得作羯磨时说的话,则此人得受具足戒。
如果有人自己出家披着袈裟,没有经过布萨等活动的,可以为其受戒,反之则不得。
所以灵芝律师说:
“若屏唱私读,非是僧中正作,未具闻者,定非成障。
”《摩得勒伽论》说:
自己不知道年满二十才能受戒,或者不知道自己的年龄,后来才知道自己年龄未满,如果已参加过众僧的布萨羯磨,便算是贼住。
《四分僧戒本》中疑恼戒云:
若比丘年满二十,当与受具足戒。
若比丘知年未满二十,与受具足戒,此人不得戒,诸比丘亦可呵,彼愚痴故,波逸提。
《四分僧戒本》,《大正藏》第22卷,1027中。
对于这种受戒而又没有得戒的人,有智慧精通律藏的法师应该告诉他,这样不得戒,应年满以后再来受戒。
关于比丘尼的情况,《十诵律》说:
比丘尼如法舍戒后,如果重新再受戒,不得戒,也称为贼住难。
4、破内外道
破内外道,又称坏二道,指原本为外道佛在世时,印度外道有96种之多,中国有五部六册白莲教及玄门种性等各种教派,都称为外道。
后来入佛道,没过多久又舍戒还复外道,现在又舍外道而欲入佛道。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彼此通坏,志性无定”。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8,41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
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四分律》中佛说可以度外道出家,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必须在僧中为他受沙弥戒,经过四个月的考查。
如果他的志性柔和,信心坚固,才可以为他受具足戒。
《行事钞》中有一问答:
问:
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
答:
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
同上,第40页。
有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这种人既然信邪外道已经很久了,那为什么还要先为他受沙弥戒呢?
理由有二点:
第一,此人到底是否真心来投佛出家,如果不以十戒来调柔他的身心,那么他与佛法相违背的一些行为现象就显现不出来。
第二,先为他受沙弥十戒,可以彰显佛法的深妙,戒法的授受有次第,不同于外道混为一谈。
5、黄门
按照中国的传统,五方配以五行,中方属土为黄色。
天子居中,其宫门用雌黄雌黄,古人用作涂抹文字,点校书籍的颜料。
见于《汉语大字典》下册,4596页中对“黄”字的解释⒁,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5年,第一次印刷。
涂染,所以称宫门为黄门,此宫门多为阉人守护,因此后世又以黄门比喻阉人。
然而古代有黄门侍郎的官职,却不是阉人。
秦汉的时候,郎官给事于(就是办事于)宫门之类的,称黄门侍郎,或简称黄门郎,黄门侍郎的职责是充任皇帝的侍从,传达诏命。
自东汉设为专官以后,历代都沿用。
随着皇帝个人的不断集权,逐渐参与机密,官位不高却非常重要。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黄是中方之色,昔刑其势,号曰阉人。
以卫中禁之门,故曰也。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8,41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
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古代有宫刑,被割掉男根的人称为阉人。
周密《齐东野余·黄门》:
“世有男子虽娶妇而终身无嗣育者,谓之天阉,世俗命之曰黄门。
”在佛教中,将没有生育能力的男子称为黄门。
律中将黄门分为五种,称为五种不男,
(一)生不能男,指天生不能行淫的人。
(二)犍不能男,指生已腐烂,或因虫啖等而截去男根的人。
(三)妒不能男,指见他人行淫而产生嫉妒心后男根才能生起来。
(四)变不能男,指欲行淫时,忽然失去男根的人。
(五)半月不能男,指半月能淫,半月不能淫的人。
《摩诃僧祇律》卷二十三有“六种不男”《摩诃僧祇律》卷23,《大正藏》第22卷,417下。
之说,即生、捺破、割却、因他、妒、半月六种。
其中,捺破不男,指妻妾同时生子,因两女彼此相互嫉妒,所以将对方幼子的男根捺破。
割却不男,指王公大臣取人割却男根,准备作为阉吏役使。
因他不男,指因被他人触摸,身根勃然而起。
佛陀规定了:
是六种不能男,不应与出家。
若度出家受具足者,越毘尼罪。
同上。
《行事钞》云:
此不男者,虽秉人类,形微志弱,无任道器,反增欲染,虽进学业,终无登趣,故曰也。
《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13,25页。
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
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佛教不允许黄门出家受戒,是因为恐怕这种人因自己的形体不健全(没有丈夫的形相)而导致悲观失望,志气不坚固(没有刚勇的个性),不能成为弘扬教法的根器,反而增加欲染,不能精进修学佛法。
当然,这是就通常而言,在历史上也有个别特殊的事例。
如律中说“大操大志者”,西汉太使公——司马迁便是传诵千古的一例。
他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史学家,因直言进谏而遭宫刑,却因此更加发愤著书,创作了名震古今中外的史学臣著《史记》,为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流下了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
对于前人这种坚忍不拔的毅力是值得后人学习的。
当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文明时代,从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伦理来看待“黄门”问题,我们不能歧视这样的人。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应灭摈。
文云:
若犍者,都截却也。
今时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
准依《五分》应得。
彼文云:
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摈。
《四分》云:
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丘法。
若自截者,灭摈。
不明分齐。
《五分》云:
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
乃至佛诃责言:
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
告诸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
准此以明。
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
必须准前勘取,依余部为受。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8,41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
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根据律典记载,佛在世时曾有比丘把自己的男根截去。
这种情形,若依《四分律》讲,此人应灭摈。
这里说的犍,是指全部截掉而言,如果只是截去少分,而心性没有改,志向远大,依《五分律》所说,应该得戒。
如果截头或一半,得突吉罗罪,应忏悔。
如果都截,则应灭摈。
《四分律》说:
如果被怨家所截或恶兽所啖,或是业报所至自己脱落等,应还共比丘法,不应灭摈。
如果是自己截去的,就应该灭摈,不论多少。
《五分律》讲:
有比丘被欲火所烧,忍受疼痛而自截男根。
佛诃责言:
大愚痴人,应该截去的(欲心)不截去,不应该截去的(男根)却截去了。
由此因缘告诸比丘,若都截掉的应该灭摈,还留下卵的,应该依篇聚忏悔。
对于还未受具戒就截去的情况,《四分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依《五分律》所说截去多少的程度来判定。
以下是五逆罪。
6、杀父。
7、杀母。
杀父杀母,此“杀”字确切的讲,应该为“弑”字,以下杀上如臣对君,子女对父母。
杀父母的例子,在《四分律》卷三十五中有记载:
有个外道杀了自己的母亲后,常怀忧愁,见到沙门释子多修善法,便欲从佛出家学道,以此来灭除自己的罪过。
等他到了僧中,诸比丘问:
“你是谁?
”他回答说:
“我是某甲外道,我故杀母……”。
叙述了他杀自己母亲的起因和经过,诸比丘听后,将此事秉白佛陀,佛言:
杀母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若与出家受具足戒,应灭摈。
《四分律》卷35,《大正藏》第22卷,813页上。
可见,佛说杀父、杀母名为戒障。
至于杀父母为何判为重难?
在《羯磨疏·诸戒受法篇》中,道宣律师有这样的解释:
杀父母者,人非化生,业寄胎报,假彼遗阴,以成己体,育养恩深,理应反报,方兴逆害,祸深障重,故为重难。
《羯磨疏济缘记·诸戒受法篇》,第1336页。
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
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的确,父母是我们生长身体的根本,为人子女应当竭力孝养侍奉,以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如古人所说:
“父母者乃子之所天,理当竭力孝顺不违其意。
冬温夏清,昏定晨省,奉养无方,服劳靡间。
聊尽人子之道,少酬生育之恩”。
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永远也报不尽的。
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禽兽尚知报答父母养育恩。
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不但不知孝养其亲,而且反用恶心嗔心妄加弑害,这种泯灭人性的做法,与佛陀教法的根本是相违背的,为天地所不容,鬼神唾骂。
《地藏经》云:
“若有众生不孝父母,或至杀害,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
《地藏菩萨本愿经》,《大正藏》第13卷,779页下。
犯了这样的逆恶重罪,还欲来僧中求度出家,那是佛法所不能容许的。
中国自古以孝治国,《诗经·蓼莪》一文中有生动形象的描述: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
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
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由此可思之,父母养育我们的千辛万苦,杀身亦难报于万一。
佛教是竭力提倡以孝为本的宗教,在《梵网经》中着重强调“孝名为戒,亦名制止”,提倡将天下一切众生当作父母来孝顺承事,更何况当生的父母呢?
8、杀阿罗汉
阿罗汉惑业已尽,德行圆满,为世间福田,随缘应供,能令众生种植福慧,世人应当恭敬供养。
若人不起敬仰难遭之心,反而加以嗔恶弑害,同上杀父杀母一样,业重障深,都是属于五无间的罪过。
因此佛言,杀阿罗汉名为戒障。
9、破僧
这里的破僧是指“破转法轮僧”,若破羯磨僧则不属于障难所摄。
破羯磨僧是指同一界内两个僧团同时作法,犯中品偷兰遮罪;破转法轮僧是指立异师异说,另组教团。
如佛在世时,提婆达多立邪五法提婆达多利用“如来常称说头陀、少欲知足、乐出离”的精神,自倡五法:
一、尽形寿乞食;二、尽形寿着粪扫衣;三、尽形寿露坐;四、尽形寿不食酥盐;五、尽形寿不食鱼及肉。
蛊惑新学无知比丘,追随他离开了僧团。
破如来四依、八正道,得上品偷兰遮罪。
佛陀时代有提婆达多建立伪佛,当今时代也有类似的情况,有人邪见自称是佛陀的转世,教人称念他的名号,可以离苦得乐,其实这也属于“破法轮僧”的范畴。
佛说破法轮僧名为戒障。
10、出佛身血
佛是三界导师,四生慈父,能令众生悟明自心,出离苦趣。
若不知恩报德顶戴供养,而反加逆害,出佛身血,即使未达到目的,由恶心而成重难,其罪过应堕无间地狱。
佛世时,提婆达多派人去刺杀佛陀未遂,后更生嗔恶心掷石害佛,迸出小石片伤佛足指,提婆达多因此堕阿鼻地狱一劫。
曾经有耆婆为佛治病,因为好心的缘故,以针刺佛身上的小脓包,后得生梵天一劫。
《摩诃僧祇律》云:
邪五法破法轮僧、出佛身血,佛灭后无。
然今值末世,若有人以嗔心恶心,烧毁损坏一切佛像及佛舍利、宝塔并诸大乘经典,都算是出佛身血的逆恶重罪,这样的人不允许出家受具足戒。
以上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法轮僧、出佛身血称为五无间罪,其中杀父、杀母违背恩田恩田指供养父母师长有恩德的人,则可以生长福芽。
《优婆塞戒经》卷三云:
“报恩田者,所谓父母、师长、和尚。
”《俱舍论》十八曰:
“害父母,是弃恩田,如何有恩?
身生本故。
”
;杀阿罗汉有违福田;破法轮僧障他正道;出佛身血兼违恩福。
11、非人难
指天、龙、阿修罗等八部鬼神变化成人形来求受具足戒。
《五分律》中记载因有修罗厌患老死,化作人形来僧中受戒,后往居士家应供,独自一人吃了五百份食物,招世人讥嫌,所以佛陀制有此难。
另外还记载了天子、阿修罗子、犍闼婆子变化成人形来受戒的事迹。
在《善见律》中有龙来求度出家,佛不允许,其原因是:
不得度龙者,何以故?
龙不得禅定道果故。
龙有五事,不得离龙身。
何者五?
一者行淫时。
若与龙共行淫,得复龙身,若与人共行淫,不得复龙身;二者受生不离龙身;三者脱皮时;四者眠;五者死时。
是为五事,不得离龙身,迦楼罗乃至释提桓因,不得出家。
《善见律》卷17,《大正藏》第24卷,792中。
可见,佛说不得度龙是因为龙不能得禅定道果。
龙在五种情况下不离龙身,迦楼罗乃至释提桓因亦不得出家。
在这里只说了非人是鬼神变化而来的,其实也通天道、阿修罗道、鬼道、地狱道四趣。
12、畜生难
指畜生变现为人身来受戒,律中记载有个名叫善见的龙王因厌患龙身,变化为外道来出家受戒,因熟睡后现出本形。
因此佛制定:
畜生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
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者,当灭摈。
《四分律》卷35,《大正藏》第22卷,813上。
此处以龙来受戒为缘起,其余诸畜生也是同样被遮止的。
道宣律师说:
以上非人和畜生二趣,若以本来面目来到僧团中,那么僧团还可以认识他,恐怕他是变现而来,所以才要问难。
非人及畜生都是报身微劣,不能承受比丘道法。
若碰到道德修养极深或社会地位极高的人,来求受戒法,若问他:
“你是畜生吗?
”他听到这样的话可能会感到很奇怪,甚至生气,所以应该从容委婉地问,以达到本意,不致使听者难堪。
13、二形者
二形指同时具有男女二根(男女生殖器)的人,不同于黄门。
学受比丘戒,作住持佛法的道器,必须志节清卓,性格坚定,才能弘道利生。
二根形兼男女二境,必定志向懦弱,性不坚定,所以判为障难。
《善见律》中将二根分为三种情形:
二根有三种:
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者自受胎,不能令他受胎;三者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
此三种人悉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应灭摈。
《善见律》卷17,《大正藏》第24卷,792下。
第一种情形,能自己受胎复能令他受胎,就是有女性的卵子和子宫,又有男性的根和精子;第二种情形,只能自己受胎不能令他受胎,就是女性的器官和功能较为突出;第三种情形,只能令他受胎,就是说男性的器官和功能较为突出。
这三种人都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经受了戒的应灭摈。
律中规定如果是二形来受戒,虽然已经受戒也应灭摈。
若是原先受戒而后来变成二形的,失戒。
更何况起初带着二根来受戒,那是坚决不允许的。
以上十三重难若按三障来分类:
黄门爱欲多,以烦恼障收,并且不能男又属报障所摄;边罪、污尼、贼住、破内外道、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僧九条属于业障所摄;非人、畜生、二形三者属于报障所摄。
如图所示:
烦恼障----黄门
边罪
污尼
贼住
破内外道
业障杀父
三障杀母
杀阿罗汉
出佛身血
破僧
黄门
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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