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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补充讲义
财经法规补充讲义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1985年颁布,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修订的。
本法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地位和职能作用,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证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
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2、《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用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制定的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原则:
“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2、政府的职能: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3、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监管;
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中国会计学会
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的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1)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是指以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工作的首要环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3)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第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第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第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各方。
(5)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6)其他
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处理方法:
个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监督,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8、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9、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10、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11、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监督
7、政府监督的概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8、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呢哦荣的检查。
3、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检举材料和处理检举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3)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此,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代替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4、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2、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4、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5、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6、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7、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4、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5、在对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6、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7、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3、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凡事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
(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手法、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此处的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又小,持有会计证的人不得涂改、转让会计证。
(5)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证;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证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3、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4、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5、调转登记:
调转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自离开原工作岗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6、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4、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有三个:
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
每年接受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4、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上岗证,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会计专业职务是一种技术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5、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复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
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2、一般可以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6、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案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5)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6)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7)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8)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9)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10)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1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12)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3)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于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8、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出等行政处分
1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三)支付计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卡一票”和结算方式。
“三卡一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目前票据和汇兑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单位和个人广泛应用,并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信用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托收承付由于手续繁琐等原因,经济活动中使用量越来越少。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音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七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编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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