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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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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docx

    1、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06月13日16:26【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来源:证券时报(2005.07)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

    2、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1.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第二章 账户管理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

    3、销业务。第三章 登记托管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3.2 通过上证所场内及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已募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3.3 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上海证券账户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通过TA系统办理。3.4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本公司TA系统发送给基金管理人。3.5 投资人通过上证所场内证

    4、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申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到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投资人原始基金份额因权益分派产生的基金份额,自动托管到该原始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日所托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3.6 托管于某一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如拟委托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赎回,投资人须按上证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指定交易手续;如拟委托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赎回,须按以下第四章要求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3.7 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 转托管4

    5、.1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4.2 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流程:(一)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按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已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二)投资人在上证所场内转出证券经营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三

    6、)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四)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场外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4.3 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流程:(一)投资人在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方(上证所)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应该为整数份;(二)本公司TA系统受理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增加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三)投资人自申请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可在上证所场内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

    7、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第五章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5.1 上证所场内认购处理流程:(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认购申请,认购以金额申报;(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认购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三)T日日终,本公司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及场外认购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认购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认购确认数据,生成认购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五)T1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认购日均按上述流程滚动处理,基金募集结束时按以下流程处理:(一)N日,基金发售终止日(最后一个发

    8、售日);(二)N2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3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期内全部有效的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终确认;(三)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购确认数据完成基金募集结束处理,并将认购确认结果传送上证所和基金管理人;(四)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4日)日终,上证所将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五)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5日),本公司将基金募集资金由基金认购专户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其划入基金募集验资户。5.2 上证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处理流

    9、程:(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系统申报基金申购与赎回申请,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二)T日日终,上证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与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与赎回确认数据,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生成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传送上证所;(五)T1日日终,上证所将申购与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5.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

    10、部分的认购、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第六章 权益分派6.1 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R日)之前(不含R日),可以通过指定交易所属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红利再投资或现金红利)申报。6.2 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公告前,预先向本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于R日规定时点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6.3 本公司TA系统按照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权益分派。第七章 资金结算7.1 本公司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采取统一多边资

    11、金净额结算方式,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7.2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对证券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采用其他资金结算方式。7.3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以交易席位上报的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申请当日的交易席位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以及相关交易席位认购、申购与赎回适用的代理费率。在清算日和交收日,本公司按申请当日的资金清算路径来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7.4 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进行的基金认购,其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出现认购资金不足

    12、时,本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提供的无效认购明细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结算参与人不按时提供无效认购明细的,本公司按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申报时间先后的逆序,对交易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7.5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资金结算流程:(一)T日,证券经营机构向上证所申报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二)T1日,本公司TA系统对T日交易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认购、申购,以及T-N2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N2)赎回申报数据进行合并,轧差出资金清算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三)T2日,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清算结果

    13、,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对申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上缴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之后的实际申购资金。对认购业务,T2日结算参与人应将全额认购资金上缴本公司;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时,则顺延至N5日),本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证券经营机构,再由证券经营机构将其返还给投资人。第八章 风险管理8.1 为了控制资金结算风险,本公司会同上证所对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实行参与人资格管理。拟参与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须事先取得相关参与人资格认定。有关参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8.2

    14、申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8.3 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会同上证所可拒绝上述参与人资格申请,暂停或取消已取得的参与人资格:(一)被相关部门列为高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二)本公司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三)交易所和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8.4 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实行额度控制。结算参与人当日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T日净申购金额(T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金额申购代理费)(T-N+2日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赎回金额赎回手续费赎回代理费),其中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结算

    15、参与人净申购金额超过本公司规定额度的,本公司将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日初通知其超额净申购金额。结算参与人须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其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户划入相当于超额部分100%的担保资金(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当日资金交收)。未能足额提供担保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于申购申报次一工作日11:30之前向本公司指定无效申购,否则本公司按申购提交时间顺序,由后向前,对相当于超额部分金额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本公司对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单日净申购金额额度暂定为5000万元。本公司可根据券商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总体风险情况,对该额度进行调整,并向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风险情况,相

    16、机采取其他结算担保品管理措施。8.5 如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二)暂停相关风险结算参与人申购类业务、转托管转出、限制撤消相关指定交易,直至经其申报的赎回累计资金足以抵补其透支金额。(三)暂停其资金结算资格,由其他结算参与人代为与本公司进行结算或由其与相关基金直接进行资金结算。(四)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事件在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8.6 如相关券商类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在向其追讨未果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首先动用结算参与人缴

    17、存的结算保证金予以弥补,就不足部分,本公司可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分摊原则如下: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清算数据,确定与其存在双边净申购关系的基金,然后从相关基金的结算备付金户中扣减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无论该基金结算备付金户余额是否为正,都按此执行):单只基金扣减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交收透支总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在进行分摊处理前,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公司对指定账户内基金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的,如赎回款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则本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如赎回款不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金额,本公司就尚未弥补的差额部分继续要求相关基金分摊。如

    18、相关结算参与人日后偿还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额,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对相关基金进行退还:单只基金退还金额=失责结算参与人透支偿还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结算参与人对各相关基金双边净申购总金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已向其分摊且尚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向有关违约券商进行追索。8.7 如相关基金类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出现违约,本公司可对其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违约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交收违约金。(二)如连续2个交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本公司将相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在必要情况下,本公司可暂停为该基金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直至其补足相关透支金额,由

    19、此引发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8.8 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可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8.9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申报情况每日进行监控,如出现业务申报异常情况,本公司可要求结算参与人对其业务申报合理性进行说明。8.10 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比照本章券商类结算参与人相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附 则9.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本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9.2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9.3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9.4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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