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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的退化与进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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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的退化与进化.docx

    1、道德的退化与进化道德的退化与进化 道德作为人的工具是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不断演化的。虽然理性的反思和部分历史经验可以支持“道德工具论”的命题,但全部历史经验却并不能一概验证这个命题。这就是说,经过仔细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人类历史上,实存道德并非总是对应着人的需求服务于人,而是会偏离人的需求甚至危害于人,从而演化成道德的历史悲剧。这个过程,就属于道德的退化。 道德退化中的历史悲剧有三种类型,即道德因人而异、道德反客为主和道德因小失大。对三种道德历史悲剧加以揭示,不会否证道德工具论的观点,只会证明道德与人之关系的复杂,从而从另一个方面更深入地证明道德工具论。同时还能为我们通过探寻道德历史悲剧的成因而找到

    2、消解道德历史悲剧的方法,进而明了道德进化的所指与路径,以推动整个道德文化的进化。 一、道德因人而异 道德因人而异是指原本服务于人的道德出现了对不同人有不同对待的不公正状况,即某种道德文化对于某些社会群体体现的是积极意义或正面价值,而对于另一些社会群体则体现的是消极意义或负面价值。 从人类历史看,道德的因人而异主要发生在不同的阶级之间。例如,中国奴隶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把奴隶排斥在道德之外。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同样因人而异,它只要求普通百姓和农民阶级“劳力、勤劳、节俭、灭欲”,而地主阶级或帝王将相等贵族则只需“劳心”,可以不劳而获,坐享其成,铺张浪费,骄奢淫逸。西方古代社会的道德也

    3、一样,先后将奴隶、农奴置于被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境地。如亚里士多德就公然宣称:“奴隶是活的工具” 。既然奴隶只是工具,那自然就不需要对他们讲道德,自然就可以随意奴役驱使、转让买卖、打骂杀戮。后来的农奴,较之奴隶的处境虽有改善,但也只是略有改善,仅仅是再不能被随意杀戮而已,而其他方面的不公正对待则依然存在。 除了道德在阶级间的因人而异之外,道德的因人而异也在不同阶层、不同种族、不同民族和不同性别、不同职位、不同辈分的人群中发生。如:中国先秦时期的“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的消费道德规范,就表现出道德在不同阶层间的因人而异;近代以来在殖民国家和殖民地国家发生的

    4、白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就包含有大量道德歧视的内容,属于道德在种族间因人而异的典型;历史上层出不穷的侵略民族对被侵略民族的民族歧视,也主要体现为道德歧视,属于道德在民族间的因人而异。而中国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则是道德在不同权位、不同性别和不同辈分间因人而异的集中表现。 道德本来是满足所有人需求的共同工具,为何会发生因人而异的现象?简而言之,是由这样三个接踵而生的因素造成的。首先是存在一些由不同共性构成的不同群体;其次是这样的群体开始有了对群体共同利益的自觉而成为利益集团;最后是有的利益集团想到用道德、制度等可定位、协调人际社会关系的工具来为本集团谋取更多的社会权益。于是,该利益集团构造出了对本利

    5、益集团有利而不利于其他利益集团的道德与制度。 在这三个因素中,前两个因素是造成道德因人而异状况的必要条件和间接原因,第三个因素才是造成道德因人而异状况的充分条件和直接原因。 也就是说,如果缺少前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道德因人而异都不会发生,但在具备这两个因素的条件下,道德因人而异也不就是必然会发生。而是只有在具备前两个因素的前提下又出现了第三种因素,道德的因人而异才必然会发生。人类社会的利益集团有的是由先天自然因素如种族、民族、性别、辈分之类造成的,可谓先天利益集团;有的则是由后天社会因素如阶级、阶层、权位之类造成的,可谓后天利益集团。 先天利益集团虽然与人类同在,但由其引发的道德因人而异现象

    6、在人类早期即原始社会时期并不明显,最初只是在氏族性的利益集团之间似乎有所表现。一个典型的例证是,氏族成员一方面认为在氏族内偷盗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又把偷盗外氏族东西的行为不仅不看作是违反道德,相反还看作是一种会广受称赞的行为。这样的道德歧视之所以会率先在不同的氏族间发生,是因为为了获得更多的动物、森林、水源、地盘等生存资源而引发的氏族冲突,立刻使这些氏族有了对自己利益的自觉和对其他氏族另眼看待的意识。这种另眼看待相当于把对方当成了敌人,而对敌人自然是不能讲道德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敌我之间的互不讲道德,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因人而异。 然而,当“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

    7、和的对立面”,即社会主体分裂为对立的阶级并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情况立刻就出现了明显而巨大的变化。阶级本来就是由经济利益划分的,以是否拥有生产资料或财富而相对立,因而每个阶级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具有明确集团利益意识的利益集团。于是有的阶级就自然会想到,要模仿原始氏族用道德区别对待其他氏族的方式,来构建有利于本利益集团的权利分配格局和社会秩序。 不同阶级依其是否取得社会统治地位而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分。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诉求自己想要的权利分配格局和社会秩序时,都需要道德的支持与辩护。于是,社会中就有了在价值取向和内容方面往往相互反对的道德同时并存于该社会之中的情况。道德从此也就有了

    8、阶级性或集团性,即统治阶级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所以恩格斯说:“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 统治阶级的道德自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是有利于被统治阶级而不利于统治阶级。正因如此,中国传统社会统治者的道德文化宣扬“人生有命,富贵在天”,就是意谓王公贵族是治人而劳心的富贵之命,平民百姓是受制于人而劳力的贫贱之命。与之相反,被统治者的道德文化则质疑“帝王将相,宁有种乎?”主张在人与人之间“均贫富,

    9、等贵贱”。 统治阶级提出的道德,不仅对被统治阶级另眼看待,而且还依照这样的惯性思维将道德的因人而异从内外两个方面到处推广。对外推广的结果是在不同的种族和民族之间,形成了种族的道德歧视和民族的道德歧视。而对内推广的结果则是在不同的性别之间造就了对妇女的道德歧视,在不同的辈分或年龄之间造成了对年幼者的道德歧视。如果说对其他种族、其他民族的道德歧视是为统治阶级从外部获取更多权利服务,那对本民族内妇女和年幼者的道德歧视,则是出于维护一个以父权为中心的私有制社会的需要。除此以外,统治阶级道德的因人而异甚至还推广到了统治阶级内部,如“君为臣纲”及“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纲常伦理,就是只对帝王有利的道德规

    10、定。 不过需要指出,并非所有的统治阶级都必然要用道德因人而异的方式维系自己的利益。如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就不是这样。因为资产阶级在封建社会中也是卑贱的低等人即所谓“第三等级”,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才用“自由、平等、博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口号去号召大众,与之一起进行资产阶级革命,革除传统专制等级制。既如此,资产阶级也就不可能在革命成功之后,自我否定,重走以往统治者的老路。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道德因人而异的社会根源,就是社会的内分裂,即社会分裂出了阶级这种具有明确集团利益意识,并会用道德、制度来扩张自身利益的利益集团。 在阶级社会中,同时并存的不同道德,在社会中的地位并不对等,也并不势均

    11、力敌,而是有主流与非主流、强势与弱势之分。主流道德是强势道德,在社会中居主导地位,对弱势的非主流道德采取打压态势,而非主流道德则往往不甘心自己的弱势地位,也对主流道德进行抵制和反抗,力图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主流道德之所以是强势道德,居主导地位,源自于提倡这种道德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是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将自己主张的道德变为社会主流道德在社会上普遍推广,等于是把属于和有利于本阶级的道德变成了全民道德,其不可告人的用心是:将本阶级对社会权利格局与社会秩序的追求,变成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追求,将本阶级的特殊利益变成社会的普遍利益,从而实现对

    12、自己统治地位及特权的维护。而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剥夺了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主体地位,取消了他们创造、选择道德的权利。于是,道德的工具性质发生了变化。对少数统治者来说,道德仍然是满足他们需求的工具,而对绝大多数被统治者来说,道德已变成一种异己的力量,道德不再是源于并服务于他们内在需求的工具,而是用来束缚他们的绳索。而这种道德由工具而绳索的变异,就是道德的异化。 既然道德异化的结果是使道德由大众的工具变为绳索,那么,所有具有反大众性质的道德规范,就都是“异化道德”。异化道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尽管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反大众的特征却是共同的。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权威崇拜、整体至上、无我意识、奴隶人格和禁

    13、欲主义等,都是异化道德反大众特征之所在。 二、道德反客为主 对道德的起源与本质的揭示表明,人是创造道德、使用道德的主体和目的,道德则是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客体与工具。而道德反客为主却逆转了这二者的地位,道德变成了人的主宰和终极目的,人却变成了实现道德的仆人与工具。由董仲舒奠基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纲常道德文化是一个道德反客为主的典型。纲常道德文化把“天”作为道德的本原。这个“天”乃“万物之祖”,既是创造并支配宇宙的神,又通过构成宇宙的天地、阴阳、五行来呈现自己。“天”以天地、阴阳、五行的演化呈现自己是有一定之规的,故“天”有“天道”。“天道”是根本之道,人间的“人道”则是从属之道,只能“上类天”、“配

    14、天”,与“天道”同一。“人道”“上类天”而成有诸多体现。一如爱人之仁,就是“取仁于天而仁也”。二如“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三如金木水火土“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正因如此,“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总之,“天”及“天道”无比神圣,人只能听天由命,“人道”只能服从于“天道”,所以“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春秋繁露)这就是说,中国封建社会的纲常道德文化,把道德变成了本体,规定了人要服从天道,只要宇宙自然或天地阴阳五行的运行规律不变,不论何时何地,也不论社会有何变化发展,人都只能无条件地信奉道德、遵从道德,而绝不能对道德有丝毫的改变。 还有历史上的各种宗教道德文化基本

    15、上也都属于将道德反客为主的道德文化。不论哪个宗教的神,都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既是真理和至善的化身,也是人的主宰,而各种道德规范就是神对人下达的谕旨。对神的谕旨,人只能照做,而不必问为什么,更不能表示一丝一毫的怀疑。于是,道德也成为与神一样神圣的东西,高高在人之上,同样成为人的主宰,而人则沦落为盲目听凭道德摆布的工具。人遵从道德已不再是为了人本身,而是为了神。由神以神谕方式下达的道德,自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存之千古而恒真的绝对真理,因此不论天南地北身在何处,也不论世事沧桑如何变化,神谕道德都永远有效而不需要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在宗教道德文化中,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其创造道德、改变道德的

    16、主体地位,对道德只有永远绝对服从的份儿。 道德反客为主的实质也属于道德异化,即道德这种由人当初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工具,却脱离了的人的控制,变成了人的主宰,而人对道德却只有被动服从的义务,再无选择修改的权利。只不过这种道德异化,没有像道德因人而异那样,让统治阶级或剥削阶级幸免于外。也就是说,在道德反客为主的异化中,道德既变成了普通劳苦大众的主宰,同时也变成了统治阶级的主宰,人不论尊卑贵贱贫富,全都要臣服于道德的统治。 尽管道德反客为主也包括道德对统治阶级的主宰,但这种道德异化的出现仍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直接有关。我们已知,阶级社会中的主流道德,都是由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制定的,是有利于统

    17、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而统治阶级要想让被统治阶级心悦诚服地遵从这种对自己不利的道德,一个好用而有效的方法,显然就是设法让这种道德变得客观而神圣。将道德变得客观,其奥妙在于表明道德不是由人制定的,这样,被统治阶级即便发现这种道德对自己不利也不会去怪任何人,包括统治阶级;将道德变得神圣,其奥妙则在于要把道德抬高到人类智慧不可企及的高度,于是所有的人对它就只有信奉而不敢有任何质疑。而道德反客为主,正是这种能将道德变得客观而神圣的方法。因此,道德反客为主乃是统治阶级欺骗、愚弄被统治阶级的一个阴谋。虽然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这个阴谋似乎也要付出被道德主宰的代价,但是由于这种道德本来就是由统治阶级制定

    18、的对自己大为有利的道德,所以统治阶级其实也完全乐于被这种道德所主宰,并乐见这种道德千古不变。所以导致道德反客为主悲剧的社会根源,仍然是社会内分裂出了利益相互对立的集团。不过,并不是所有类型的道德反客为主都是由统治阶级的阴谋造成的,都可以追踪到社会内分裂的社会根源。事实上,除了纲常道德文化类型的道德反客为主之外,其他类型的道德反客为主,即各种宗教道德文化中的道德反客为主,各种义务论所体现的道德反客为主,主要都是由认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阶级社会历史中的各种主流宗教道德文化虽然在整体上也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在它们的早期阶段其实并不代表任何阶级,若一定说有阶级性,代表的也是被统治阶级,因为很多宗教

    19、,最初都是穷人的宗教,都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早期宗教既然与统治阶级的阴谋无关,那它把道德归之于神自然就有另外的原因。道德规范是要让众人遵守的,如果出自凡人之口,显然缺少权威性,不能令人信服,若要想让众人信服,就必须能给出充分的理论论证,但道德这种人为的价值规定其实是很难被从理论上证明其必然性的,尤其在那个时代更为困难,何况当时无论是中国先秦时期的百家争鸣还是古希腊时期的百家争鸣的毫无结果都告诉人们,证明道德规范的真理性,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甚至就是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于是宗教创始者就只有让道德出自神之口,这样才能既不用给出任何理由或论证,又让众人不再怀疑地信服道德、遵从道德。 所以,所有宗教

    20、道德文化的道德反客为主,其根源都在于摆脱认识论困境的需要。 三、道德因小失大 任何规则的制定,都会有双重效应:一方面规则能满足人对社会安定有序的愿望,另一方面规则也会使人丧失部分自由。道德作为一种规范系统,自然也是如此。人之所以会以牺牲部分自由为代价而建立社会秩序,是因为这样可让人们避免相互伤害和弱肉强食,并能够预期自己的行动结果与自己的未来,所以才宁肯要有所限制的社会自由,也不要无拘无束的天然自由。这样的选择是合理的,属于“捡西瓜丢芝麻”,即为了一个更大的利益而舍弃小的利益。但是,如果在现实社会中,制定并推行一套道德规范乃至道德文化的结果,是得到的好处小于失去的好处,由“捡西瓜丢芝麻”变成“

    21、捡芝麻丢西瓜”,那可就是因小失大的悲剧了。因为这种得不偿失的结果,已经背离了人创造道德工具的初衷。不过这种悲剧不属于道德异化,只能说是道德变异。因在这个悲剧中,道德作为人的工具并没有反过来主宰人,只是变得弊大于利。 道德因小失大的悲剧有宏观与微观这两个层次的表现。前者是指由整个道德文化所导致的因小失大,如中国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时期的道德文化都有对人限制过严、过多、过细的共同特点,以致个人自由太少,整个社会活力不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迟缓甚至停滞不前。后者是指由具体道德规范所导致的因小失大,如,“知足常乐”虽可让人保持乐观心态,但也使人失去了继续进取的动力;“艰苦朴素”虽可节约资金,却影响美好生活

    22、。 造成道德因小失大悲剧的深层根源或间接原因是人有多元需求和多元理性。因这两种多元都有可能让道德陷入顾此失彼的窘境,而道德因小失大无不是在这种窘境中出现的。需求多元如上所述,主要体现为人既想要安定的社会秩序,又想要尽可能多的个人自由,故道德在满足人的需求时,也就难免会出现顾了人的有序需求就顾不了人的自由需求或者相反的情境。理性多元表现为有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之分,二者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个人理性指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深谋远虑及计算。既如此,个人理性自然希望外部对于自己的限制越少越好,这就很容易出现重个人自由和行为效率而轻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倾向。社会理性指社会或社会管理者为使社会安定有序

    23、而强调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即遵守规则、照规则行事和不违反规则的意识,意味着对个人的限制与对社会秩序的构护,这就决定了社会理性很容易出现重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而轻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倾向。正因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本能地存在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倾向,所以,当个人理性萎缩而社会理性膨胀时,就会导致限制过度,自由严重不足,整个社会虽稳定有序却了无生机活力,一种否定个性、排斥自由的道德文化由是产生。相反,当个人理性膨胀而社会理性萎缩时,就会导致自由过度,限制不足,社会规则受破坏,所有社会权威遭颠覆的状况。这时,个人虽无拘无束,却也缺乏安全感和对自己行为的可靠预期,无政府主义道德文化由是产生。 造成道德因小失大悲

    24、剧的直接原因是规则代价意识的丧失,即忘记了制定和使用规则的结果应该是得大于失,它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德制定者为了制定规则而制定规则,忘却了道德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用天然自由换取社会自由,以给人带来更多的好处。结果他们制定的道德规则偏离了人的需求,或不够合理,或过严过密,致使人的个性受到压抑,缺乏必要的自由,整个社会变得千人一面,死水一潭,既没有个人的发展,也没有社会发展的动力。 二是道德践履者放弃了以人的需求为尺度对道德规则进行审视、判断的权利,他们在道德规则面前只知一味遵从,忘却了服从道德规则的前提是道德规则本身要合理,是应该能给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聪明远虑,结果使人沦为道德规则的奴隶,面对不

    25、合理的道德规范或已经过时的道德规范也照样服从。人所以会丧失规则代价意识,有多种原因。 其一是道德规则的惯性力量作用于人的结果。道德一旦形成,就有文化形态的相对独立性。特别是对于一出生就落入“道德襁褓”的人来说,道德似乎就是一种先于人而存在,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逐渐成为人们的习惯和传统而不轻易改变。即使社会和人的发展条件已发生变化,即使当初道德所具有的报答力已不复存在,人们也仍然以为照着传统道德做就好。 其二是将次生目的终极化的结果。所有规则都是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工具,均属于次生价值。但由于工具也要由人打造出来才能用,于是在法律、政策、道德等规则的建构过程中,规

    26、则本身也具有了一定的目的性。这时,如果规则建设者由此而忘记了建构规则还有更高的服务于人的目的,就会本末倒置,出现将规则这种次生价值或次生目的终极化、神圣化的情况。 其三是社会权威制定道德的结果。道德在阶级社会以来的历史中大都由社会权威制定。如果社会权威是利益集团的代表,则制定出的道德必有偏私性,对大众不利;如果社会权威是没有特定利益集团背景的纯粹社会管理者,所制定出的道德也容易因重规则的社会治理功能而忽略大众的需求。 其四是认识失误或解释失误的结果。许多道德规范都是用凝练的词语表述的,具有抽象性,在道德文化的传承过程中,这些道德规范的具体含义往往需要加以解释才能为普通人理解,如果解释者由于认识

    27、上的偏差,而对具体道德规范的解释也出现偏差,就会使原本具有合理性的道德规范变得不再合理。如:把“自我牺牲”这种本是在特殊情境中才需要提倡的高线道德规范,解释为一个人具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似乎个人在一生中只有不断地牺牲自己的利益才算有德之人;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解释为“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从而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极端轻视;把“艰苦奋斗”这个本来是用于事业的道德规范解释为事业和生活都要尊奉的道德规范,使之与美好生活相左;把“知足常乐”这个只适合用于指导个人物质生活的规范解释为在所有方面都要知足,导致在事业上也不思进取;把“自由”解释为不要一切规则,随心所欲;等等。 四、道德悲

    28、剧的消解与道德进化 所有的悲剧对人来说都不是好事,应尽量避免。那么,道德偏离人的需求的历史悲剧究竟能否避免或消除?又该如何避免或消除?这个问题很重要,事关人类道德的今后走向与进化。根据前面对三种类型道德历史悲剧之根源的揭示,可以知道,不同道德历史悲剧的发生,有其不尽相同的原因。既然如此,只要再进而分析这些原因是不是必然存在且不可克服的,就可以知道道德历史悲剧是否可以避免。 道德因人而异的原因表明,只要有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就有可能出现道德因人而异的悲剧。由于不论哪种性质或主义的现代社会,都既存在由种族、民族、性别、辈分等自然因素划分出的天然利益集团,也存在由资产、分工等社会因素划分出的后天利益

    29、集团,而且这些利益集团还会长期存在,其中的某些利益集团如性别利益集团、辈分利益集团还会与人类社会永远同在,这就说明,道德因人而异的悲剧不论在现代社会还是未来社会都仍有可能发生。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在当代许多国家,就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种族歧视、民族歧视、性别歧视、辈分歧视等因人而异的道德。不过,说道德因人而异的悲剧在今天乃至未来“仍有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不等于说它“必然要存在”或“必然会发生”。这里的关键是,社会能否防止任何一种利益集团成为拥有绝对权力的强势集团,能否用社会共同目标统一或取代不同利益集团的目标。如果能,就能避免道德因人而异悲剧的发生。因为如果做到前者,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即使想

    30、用道德为自己扩张利益,在客观上也做不到;而如果做到后者,则意味着对抗在利益集团之间已经不复存在,各利益集团都愿意通过对共同社会目标的追求而获得同等的发展,于是道德不再服务于任何利益集团的目标而只需要服务于社会共同目标。 已有的一些经验证明,现代社会是有办法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的,这个办法就是民主政治;同时,现代社会也能通过民主政治的方法确立起超越集团利益的统一社会目标。道德反客为主的一个原因与道德因人而异的原因相同,因而也可以通过民主政治的方法来予以消除或避免。另一个则原因是出于证明道德真理性的考虑,以使人们无可置疑地遵从道德。这个原因也是可以消除的。道德规范的真理性问题从古至今都没有得到理性的

    31、真正证明,这不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而是由于这个问题其实是个假问题,因为对道德本质的揭示告诉我们,道德作为人为的规定,关涉的根本不是是否与某个客观对象相符合的真假问题或真理性问题,而是如何满足人之需求的价值性问题,合乎人的需求的道德规范可谓合理的道德规范,反之则为不合理的道德规范。因此,只要我们能还原道德与人的真实关系,并且以此为据构建出真正合乎人的生存发展所需的道德规范系统,人们或所有的主体就都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并遵循这种道德。这时,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的神秘道德就都不会还有市场,各种“为了道德而道德”的主张也将被人们抛弃。道德因小失大的深层原因是人有多元需求和多元理性。与对待导致其他道德悲剧的

    32、原因有所不同,对于人的多元需求和多元理性,即便是能予以消除也不可以消除。这是因为,让人只有一元需求的唯一可能就是让人退化为动物,只有生存需求,不再成其为人,而要消除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之分殊的唯一可能,就是让人类放弃类聚、放弃社会,结果还是退化为动物。显然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为我们接受的,所以人有多元需求和多元理性的状况就得永远存在。既然如此,发生道德顾此失彼乃至因小失大的可能性也会永远存在,不可能被彻底规避。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是无可作为的。虽然人有多元理性的状况不可以消除,但让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在价值取向上尽量相互靠拢乃至趋于一致还是有可能的。而达到这个目的的基本方法,仍是寻找并确立起一个共同

    33、的社会价值目标,以便在最大程度上将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价值取向统一起来。同样,虽然人有多元需求的状况不可以消除,但尽量让道德兼顾人的多元需求也是有可能的。因为道德文化对人的需求或社会目标的顾此失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体现为,道德文化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然对社会目标顾此失彼。而且,在不得不顾此失彼的时候,完全舍弃其中的某个社会目标亦非唯一方法,因为我们也可以以优先其一、排序兼顾的方式而不是以留一弃一的方式来应对道德顾此失彼。这就说明,我们至少可以从程度上减少道德顾此失彼以及道德因小失大的发生率和副作用。 至于造成道德因小失大悲剧的直接原因即规则代价意识的丧失,则是可以消除的。这就是,我们只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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